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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顯明律師
香港離婚法律包括成文法和普通法判例。 一、 與香港婚姻及離婚相關的成文法主要包括: 香港法例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全文下載 香港法例179A章-《婚姻訴訟規則》,  全文下載 香港法例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全文下載 香港法律181章-《婚姻條例》,全文下載 香港法律192章-《婚姻法律程式與財產條例》,全文下載 二、與香港離婚相關的程式指引、檔清單及表格等,請參見:香港離婚程序指引。 三、香港離婚的重要法庭案例,請參加:香港離婚重要案例 有關香港離婚法律的問題,歡迎諮詢本所香港婚姻及家事法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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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文书之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香港律師對在內地使用的法律文書的公證,是指由取得中國委托公証人的香港律師根據當事人的申 請,依法通過公證的方式來證明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文書或法律行為或事實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取得中國司法部委託公證人資格的律師將委托公証人依照法律規定以個人名義辦理公證證明文書。 根據中國司法部發布的《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委托公証人資格的香港律師必須具有香港認可的註冊律師資格,並且必須是至少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司法部經過考核合格後加以委任。 根據以上管理辦法的規定,經過香港律師公證人公證後的法律文書,還必須經過中國法律(香港)有限公司的加章轉遞,才能生效。辦理法律文書的公證的律師公證人會負責加章轉遞的程序,一般不需客戶另外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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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應如何辦理 引言: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是中港跨境律師會經常需要處理的日常法律事務。由於香港和內地的緊密聯繫,許多香港居民在內地購置有房產或開設銀行賬戶留有存款。 同時,一些香港居民最初從內地移民到香港來的,他們在內地還留有房產、銀行存款等資產。 香港居民去世後,其繼承人需要按照中國內地的法律程序辦理遺產繼承的法律手續,才能實現其繼承權,辦理遺產的轉名過戶。本文將介紹香港居民繼承位於內地的遺產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及法律問題。 遺囑繼承的前提: 辦理遺囑認證 如果該香港居民生前留有遺囑,則該香港居民去世後,首先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由香港高等法院證明該遺囑合法有效。 這一步驟是香港居民辦理遺囑繼承的前提,即使該遺囑所處理的財產位於中國內地,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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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信托律師講座: 受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財富傳承律師團隊的邀請,本人於3月27日下午在該所為財富傳承律師團隊做了一次《普通法下的信托法與財富傳承》的講座,講座進行了3個小時。 本次講座介紹了普通法中的信托法的基本體系與概念;結合實際案例,探討了利用信托等作為財富傳承工具的實踐操作及相關法律問題;並就一份實際的信托文本為例與參加講座的律師同仁進行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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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本所提供的服务为协助客户准备办理委托公证所需的文件,并将转介其它具有司法部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公证人办理,本所并不直接办理委托公证事务) 第一部份:公證文書的分類及證明方式 一、 公證文書的分類 1.1 聲明書 1.2 證明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1.3 證明法律事實 1.4 證明文件的原本及複印本 1.5 證明雙方或多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二、 公證文書的證明方式 2.1 證明書 2.2 以直接在當事人簽署或提供的文件上加注證詞並簽署的方式證明 第二部份:公證文書的格式及要求 第一類: 證明聲明書 第二類: 證明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第三類: 證明法律事實 第四類: 證明文件的原本及複印本 第五類: 證明雙方或多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第一部份:公證文書的分類及證明方式  一、 公證文書的分類 1.1 聲明書 適用的範圍為: 1.1.A. 申請同內地人士結婚聲明書 1.1.B. 申請辦理夫妻關係(結婚)證明聲明書 1.1.C. 繼承(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 1.1.D. 申請內地親屬來港聲明書 1.1.E. 申請回內地收養子女聲明書 1.1.F. 內地人士出國讀書經濟擔保聲明書 1.1.G. 其他聲明書 1.2 證明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適用的範圍為: 1.2.A. 個人委托書 1.2.B. 公司委托(授權)書 1.2.C. 贈與書 1.2.D. 受贈書 1.2.E. 其他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 1.3 證明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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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脫歐,對涉外跨境律師的影響 英國脫歐,對全球影嚮深遠。對於在歐洲和英國進行投資、貿易、移民、就業的華人華商,英國脫歐都會在各方面對其產生不同的影嚮。 作為從事跨境和涉外法律業務的香港律師和中國,英國脫歐會對我們的業務、工作產生甚麼樣的影嚮?以下是筆者的粗淺的揣測,事實是否如此,還有待時間驗證。 英國的法律體系逐漸回歸純粹普通法傳統 英國是普通法對全球的法律系統影嚮深遠,是全球普通法的發源地。在亞洲,香港、新加坡等的法律體系到目前為止仍然是英國普通法為基礎和框架的法律體系。 然後,英國加入歐盟後,英國的法律體系,從法律體系結構都具體的法律原則,多方面深受歐盟法律的影嚮和改變,特別是在例如競爭法、勞動法、產品責任法等方面,英國法律受歐盟相關法律和指引的約束。目前英國法律的體系,實際上是英國傳統普通法體系和歐盟法律的一種混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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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查冊
香港律師:常用查冊服务   综合查询 查询世界各个国家公司注册处网站: Company registration around the world World-wide Registries 欧洲 Belgium- 免费查阅公司信息KBO Public Search, 还有一个网站http://www.bnb.be/ Bulguria – 公司电子信息公开查询地址在 Trade Register Croatia-查询所有公司信息http://www1.biznet.hr/HgkWeb/do/fullSearch Cyprus – 可以查询公司信息Department of Registrar of Companies and Official Receiver Czech Republic – 查询公司登记信息The public register and the collection of documents – Ministry of Justice of the Czech Republic Denmark -查询公司登记信息Danish Commerce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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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對在內地使用的法律文書的公證,是指由取得中國委托公証人的香港律師根據當事人的申 請,依法通過公證的方式來證明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文書或法律行為或事實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取得中國司法部委託公證人資格的律師將委托公証人依照法律規定以個人名義辦理公證證明文書。 根據中國司法部發布的《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委托公証人資格的香港律師必須具有香港認可的註冊律師資格,並且必須是至少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司法部經過考核合格後加以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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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資深大律師-御用大律師:簡介 香港資深大律師 香港資深大律師是香港大律師的一種。香港資深大律師是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委任,其條件要求大律師執業十年以上,表現突出,才可能為獲香港資深大律師的委任。香港資深大律師的地位等同與香港回歸中國前英國統治下的禦用大律師。同時,所有在香港回歸中國前已獲認許為禦用大律師的香港大律師,在香港香港回歸後後自動取得香港資深大律師的資格。 在香港回歸前,香港實施的禦用大律師資格的制度被許多法律界人士所詬病。因此在回歸時,考慮是否設立香港資深大律師制度及其資格的認定曾經過不少討論。然此項委任絕非理所當然,首席法官會考慮其行內成就、貢獻、經驗等,絕非擁有年資便能順理成章獲得委任,而大多數香港資深大律師被委任時年資已超過10年。 香港名譽資深大律師 根據香港大律師公會網站的記載,截至2013年12月,香港資深大律師共只有92人(80男、12女)。而香港資深大律師會根據其執業年份列出排名。香港大律師公會有一名名譽資深大律師,也就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人權學者陳文敏教授,他在2003年獲得名譽資深大律師的資格。 香港資深大律師的最新名單可見香港大律師公會網站:香港資深大律師 香港資深大律師出庭 在1995年之前,轉聘御用大律師時,必須同時聘用另一位資歷較淺的大律師(junior counsel),這名大律師主要是處理案件中一些文件工作和協助御用大律師在上庭前的準備工作,使御用大律師能更專注于法庭內的訴訟事務。這項規定有利於幫助資歷較淺的大律師獲得必要的業務經驗和機會。但此項硬性規定限制了當事人的選擇權利和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費。1995年後,香港大律師公會廢除了這項硬性規定,聘用香港資深大律師的當事人是否再聘用另一位大律師,可根據案件的需要決定。 资深大律师出庭時,身披丝袍,坐在法庭的訴訟律师席内,位置先于他人。在英国法律体系中,资深大律师只代表国家出庭,若要代表其他委托人出庭答辩,必须先取得同意或许可。 香港資深大律師的收費 無論是否香港資深大律師,香港大律師之收費視乎每件案件的複雜程度, 所需時間, 大律師本身之資歷和經驗而定。 一般而言, 案件愈複雜, 大律師的資歷和經驗愈深,收費就愈高, 每位大律師都可隨意和聘用他的律師商定他收取之費用,收费标准往往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采取“面议”的方式。 香港資深大律師的收費通常較一般大律師為高。例如,有些香港資深大律師,首日出庭的收费可高达100万港币以上;此后,每出庭一天的收费从20万到30万港币不等。另外,如果邀请香港资深大律师开会研究案情,其每小时的付费标准从一万到数万元港币不等;而请他们研究文件或起草有关法律文件,所付费用则是按小时计算的,每小时从3000到5000港币不等。當然,各個香港資深大律師情況各異,收費亦不相同,以上想信息只是舉例而已,具體資深大律師的收費需要與各個資深大律師聯繫確定。 有关香港诉讼法律事务,諮詢本律師事務所的香港訴訟律師團隊的律師。 有關香港民事訴訟的一般流程,請參閱另一篇文章《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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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8日,受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邀請,我為該所主辦的《青年律師成長之路》系列講座作了第一講《如何成為中港兩地執業律師》,給青年律師分享了我到香港學習法律和成為香港律師的經過,介紹了在香港學習法律、從事律師工作的方法途徑,回答了律師朋友們提出的各種問題。 感謝卓建律師事務所組織該次講座!可通過卓建律師事務所網站了解該所更多資訊。有关內地律師如何取得香港律師資格,參加本所另一篇文章《內地背景人士如何取得香港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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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樓內的法律工作人員 香港律師樓對於一般非法律界人士來說常常有一定神秘感。香港律師樓是怎樣的結構,有哪些人員? 本文將介紹香港律師樓內的法律工作人員以及其通常的組織結構。 一、香港律師事務所(solicitors firm) 總的來說,香港律師事務所裡的工作人員包括律師、法律輔助人員兩大類 1.   律師 香港律師樓裡的律師是辦理客戶委託的案件的主要力量。律師根據其專業方向各自辦理不同的案件和業務,例如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離婚、遺產繼承、房屋買賣和轉讓、訂立遺囑、成立公司、公司上市、股份轉讓、起草商業文件、審核合同、法律諮詢等等。 香港律師樓裡的律師根據其與律師事務所的關係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合夥人律師(partner)、獨營執業律師(principal) 他們是律師事務所的出資人、設立人,即律師事務所的”老闆”,享有律師事務所的除去房租、工資等成本之外的利潤的收益權。 如果律師事務所有幾位”老闆”,則各自稱為”合夥人”(partner),如果只有一位”老闆”,則成為獨營執業者(principal)。 合夥人律師、獨營執業者聘用其他律師或輔助人員為他們工作,發給聘用人員工資,單獨享有或者分享律師事務所經營的利潤,對於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律師(associate)、助理律師(assistant solicitor) 很多人常常誤以為助理律師(assistant solicitor)是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資格的律師助理。其實,在香港的律師行業,助理律師(assistant solicitor)就是律師,是協助合夥人律師(partner)、獨營執業律師(principal)辦理案件的執業律師。 律師(associate)和助理律師(assistant solicitor)通常就是授薪律師、聘用制律師的意思,只是不同的律師事務所文化,有的稱為律師(associate),有的稱為助理律師(assistant solicitor)。 顧問律師(consultant) 香港律師樓裡的顧問律師(consultant), 往往是指挂靠性質的執業律師,即他們不是律師事務所的老闆(合夥人、獨營執業律師),也不是固定領取薪水的律師(或助理律師),而是在律師事務所裡獨立執業,與律師事務所約定固定的分成比例的律師。例如,如果他們引入案件到律師事務所,可以獲得分成,如果他們自己辦理案件(無論是他自己引入的案件,或者其他合夥人、獨營者交辦的案件),則可以就自己辦理案件的工作獲得分成。 註冊外地律師 註冊外地律師是沒有香港律師牌照,但是有其他法域的律師執業資格,在香港律師樓裡提供其執業的法域的相關工作的律師。 2.  法律輔助人員 律師助理 / 法律秘書 律師助理協助律師辦理,通常領取固定薪水。律師助理一般是受過系統的法律教育,但是因為一些原因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 律師助理無權簽署正式文件,律師助理起草好文件後,必須由律師審閱、簽字才能發出。 法律秘書的工作與律師助理類似,但是法律秘書常常沒有受過系統的法律教育,更多的側重於幫助律師打字、複印、寫賬單、處理一些固定格式的文件等。 法律行政人員 法律行政人員通常是指接受過“法律行政人員課程”教育並取得相關證書,在律師的指導下提供支援,處理多種工作,例如接見當事人及證人、草擬文件、協助成立公司、出席簡單法庭聆訊及為聆訊做準備工作,協助當事人申請保釋及於他們作出口供時給予意見,又負責日常辦公室內的行政工作。  法律文書送遞員 負責親自將文書遞送到法庭、土地註冊處、案件相關律師樓等。 因香港法律制度下,很多文書需要親自送達,並有送達的人出具送達證詞(誓章)以作證明,因此專職的文書送遞員就成為必要的職位。  二、 大律師事務所(chamber)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每一個大律師(barrister)必須是獨立執業的個體,不可以受僱與其他人辦理。大律師不可以直接接受客戶的委託辦案,而只能接受律師(solicitor)的聘用參見具體案件的辦理。大律師主要工作是接受律師的委託,參加法庭辯論,以及一些進行複製的法律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雖然大律師必須獨立執業,但是許多大律師們會租用在一處辦公場所,共用會議室,而各自在一間單獨的辦公室工作。通常一個或幾個大律師會出資租用一個辦公室物業、進行裝修後,再分租給其他大律師使用。 有些大律師事務所將這種大律師事務所的投資人稱為大律師事務所主任”Head of Chambers”. 大律師事務所通常設立網站,介紹在該大律師事務所租用物業執業的大律師。 大律師事務所裡的工作人員通常包括以下:  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 是指被授予資深大律師稱號的大律師;  大律師(barrister), 取得大律師資格獨立執業的大律師;  法律秘書,受聘於大律師,幫助大律師處理日常行政事務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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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的體系 香港的法律的體系包括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香港基本法、普通法和衡平法、香港制定的成文法、中國習慣法、國際法。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若干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憑藉《基本法》第十八條在香港適用。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基本法》條款作出解釋,香港法院在引用有關條款時,應以該解釋為準。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儼如香港特區的小憲法,於1990年4月4日公布,並自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區成立時實施。香港特區的所有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及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必須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此外,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 《基本法》的最大特色,便是「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在這原則下,香港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根據《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有關國防和外交的法律外,不在香港特區實施。 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基本法》,授權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雖然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但授權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中央人民政府也負責管理香港特區的防務;維持社會治安的責任,則由香港特區政府承擔。 《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基本法》詳細載列香港特區居民的基本權利、自由和義務。有關權利包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言論、新聞和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遷徙的自由;信仰自由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基本法》也保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 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香港特區行政會議協助行政長官決策。行政長官主持行政會議,並委任其成員。 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政府的主要職權包括:制定並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編制擬定並提出財政預算及法例。 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是立法會而《基本法》有對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作出規定。根據《基本法》,立法會的職能主要包括制定法律、通過財政預算及公共開支,以及監察政府整體工作。 二、 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見諸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高級法院的判決。追溯歷史,至少自十五世紀以來,法官判詞的紀錄已逐步建立一些詳細的法律原則,規管國家與公民之間和公民與公民之間的關係。現時,源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案例已盈千累萬,形成普通法。有關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及免受任意逮捕或監禁的權利,已於三百多年前判定的案例中載列。這些權利現在由《基本法》的條文保障。 普通法最獨特的地方,在於所依據的司法判例制度。案例可以引自所有普通法適用地區,而並不限於某一司法管轄區的判決。《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區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此外,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和司法機關有權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三、香港制定的成文法 香港絕大部分的現行成文法,都是在本地訂立並載於《香港法例》中。香港很多法例都是根據獲轉授的權力而訂立的,稱為附屬法例。例如,某條例可轉授權力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即行政長官經諮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就條例實施的細節訂立規例。 四、中國習慣法 部分中國習慣法適用於香港。舉例來說,根據《新界條例》(第97章)第13條,法庭可以認可並執行與新界土地有關的中國習俗或傳統權益;而在《婚生地位條例》(第184章)中,中國法律和習俗也得到承認。 五、國際法 現時已有超過200項國際條約和協議適用於香港。但香港訂立的條約在通過本地立法會的立法施行之前,不算是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法庭可引用某條約,以助解釋法例。發展迅速的國際慣例法的規定,也可納入普通法內。 有關香港法律的事務,歡迎諮詢本律師行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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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物業權利的共有形式 在香港擁有物業的方式包括全權擁有及共同擁有。「全權擁有」指某物業的業權只由一個人擁有,即該業主是物業的唯一擁有人。如果一對夫婦或同居伴侶購入物業作自住用途,他們通常有意共同擁有該物業,而最普遍的業權種類是「聯權共有」及「分權共有」。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 以此方式購入物業的所有聯權共有人,均被整體視為同一擁有人,換言之,各 人的權益或業權份數是均等的。當其中一人身故,此人的權益將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 。 分權共有 以此方式購入物業的所有分權共有人,他們的權益以各人所付的樓價比例分配。舉例,如果兩人以此方式購入物業,付出25%樓價的一方便擁有該物業業權的四分之一,而另一位付出75%樓價的便會擁有業權的四分之三。如其中一人身故,他 / 她的物業權益便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並按其遺囑內容去作出分配。如死者沒有立遺囑,則按照無遺囑繼承法律而去作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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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地業權的基本概念 除聖約翰教堂座落的那塊土地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的全部土地。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有權租出或批出土地,給予公眾佔用一段時期(法律上稱為「批租土地」)。 行政長官可: i) 批出有限期的政府租契;或 ii) 批出有限期的特許證(通常較政府租契為短),讓個別人士或機構佔用政府土地作某些用途。換句話說,一般被稱為「土地擁有人」或「地主」之人士 / 機構實際上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但有關租期可以很長(例如50年或以上)。 由於香港土地批租發生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因此港島、新界和九龍的土地使用的年限也有所不同。通常,租約期限有兩種:(1)新界批租土地期限不超過 1997年 6月 30日。(2)港島和九龍批租土地的期限有 75年、99年和 999年不等。土地批租的租約又分為可重新續租和不可續租兩種。依據《中英聯合聲明》,香港回歸後仍維持土地批租制度,1997年到期土地租約可延長至 2047年,但每年要按應稅不動產價值的 3%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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