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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Corporate & Commercial Lawyers
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貸款抵押法律事務 如何辦理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抵押? 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抵押概述 作為處理中港跨境法律業務的香港律師,我經常會遇到內地個人或企業向內地或香港的金融機構借款,而已借款人或其關聯人所持有的香港上市公司股份做抵押的的情況。 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強,可以十分方便的變現,而其市場價值也容易確認,因而是一般出借方都容易接受的擔保方式。 那麽,如何辦理以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做貸款抵押呢? 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抵押的方式 通常有兩種抵押的方式,一種是法定抵押 (legal mortgage), 即將抵押物股票的法定權益過戶到抵押權人名下;如果違約實踐發生,則抵押權人可以直接變賣抵押物股票受償,如果抵押期滿沒有發生違約事件,則抵押權人將股票回轉過戶給抵押人。 另一種是衡平法權益抵押(equitable charge), 抵押物股票並不過戶到抵押權人名下,而抵押人簽署後過戶文件連同股票證書一起交給抵押權人保管。一旦發生違約事件,抵押權人可以直接將抵押物股票過戶到自己名下,或者變賣股票將股票過戶給第三人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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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quisition of Hong Kong company
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股份收購與轉讓 如何辦理香港公司股權收購? 香港公司股份收購律師:通過轉讓香港母公司股權實現對子公司業務的轉讓 作為處理公司股份收購業務的香港律師,經常需要解答客戶關於如何處理香港公司收購的咨訊,並接受客戶的委託處理香港公司的股份收購與轉讓。就內地-香港跨境法律業務而言,許多香港公司作為母公司控股內地實際經營業務的子公司的架構。這樣,當客戶需要轉讓內地公司及業務的時候,一種常見的方法就是將其香港母公司的股份轉讓給受讓方。 這種通過收購香港母公司股權實現對子公司業務的收購,有如下好處:(1)轉讓手續十分方便;(2)在中國內地境內實際經營業務的子公司的持股人沒有發生任何變化,可以避免境內的許多繁瑣的行政審批手續;(3)稅費方面,由於所轉讓的股份是香港公司的股份,不是內地公司的股份,則通常可以避免在內地繳納股份轉讓引發的稅費。而香港公司股份轉讓只需交納印花稅,買賣雙方各需繳納的稅額是所轉讓股份所代表的資產淨值的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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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查冊
香港公司查冊、BVI公司查冊、開曼公司查冊、其他查冊服務   我們代為提供香港以及全球各地公司的查冊服務。以下是常見的查冊服務價格資訊。除此之外的其他查冊,請直接同我們聯繫查詢服務價格。 香港公司名稱查詢(1500元)、香港公司查冊(3000元)、香港商業登記查詢(3000元)、香港房產登記查詢(按人)(6000元)、香港婚姻記錄查冊(3000元)、香港生死記錄查詢(3000元); BVI公司名稱查詢(1500元)、BVI公司登記資料查詢(3000元)、BVI公司登記資料核證件(3000元/份)、BVI公司文件公證認證(8000元/份); 開曼公司登記資料查詢(3000元)、美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3000元)、英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3000元)、加拿大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澳大利亞公司登記資料查詢(3000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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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貸款抵押法律事務 香港融資貸款、抵押的法律問題 香港融資貸款、抵押概述 香港融資貸款及擔保、抵押法律業務是本所經常處理的跨境法律業務之一。 通常的情況是,中國大陸背景的企業通過其在香港的上市公司、或香港上市公司的關聯公司(例如子公司)作為借貸的主體,向香港的一家銀行或幾家銀行(銀團)貸款,而由上市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提供擔保,並以特定的銀行帳戶資產、關聯公司簽發的期票(本票)、上市公司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大陸公司股權、香港的房產、大陸的房產等作為抵押擔保。 在香港進行融資貸款的最大的優點是利率較合理,一般銀行融資的利率為Hibor + 1%-2%左右,實際利率 水準大約一共3%-4%左右。 此外,融資程式相對簡潔成熟,只要借款人能夠提供足夠的抵押和擔保,獲得融資相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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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或上新三板 – 香港律師為香港關聯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 作為一家提供公司法律服務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我們已經為許多內地上市或者上新三板的公司就其在香港的子公司或關聯公司的合法合規事務出具法律意見書。本文將為香港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事務作出初步介紹。 內地公司上市或上新三板 –  為香港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 內地公司上市或上新三板過程中,上市文件中會需要就上市主體的所有境外關聯公司的主體、存續、合法性等進行披露。而對於上市主體位於香港的關聯公司,需要聘請香港的律師事務所對香港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書。 由於香港與內地的緊密經濟聯繫,許多內地公司基於商業目的在香港設有關聯的子公司、母公司。而當該內地公司在準備上市、上新三板時,對該香港公司的核查方式,通常就是有香港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香港律師為出具法律意見書而進行的盡職調查 香港律師為了出具法律意見書,通常會需要對香港公司進行盡職調查,盡職調查的範圍通常包括:(1) 對公司註冊處存檔的文件進行查冊; (2)對公司的商業登記證書進行查冊; (3)對公司是否在香港涉及訴訟進行查詢; (4)對公司是否涉及任何破產清算程序進行查冊; (5)對公司持有的不動產(如有)登記資料進行查冊; (6)對公司持有的商標、專利等進行調查。 在進行盡職調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可能會需要公司回答盡職調查問卷,對一些問題進行澄清。 香港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範圍 香港律師為香港關聯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範圍可以應客戶的要求而有所不同。通常,會包括以下方面: (1) 香港公司的基本資訊 包括其名稱、地址、成立日期、股東、股本、董事等基本資訊 (2)香港公司的主體資格 香港公司是否合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續,是否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等。 (3)經營範圍 香港公司的經營範圍是甚麼,是否取得了從事其經營所必要的經營資格、許可證、證照。 (4) 历史沿革 香港公司自成立以後再主體、股東、股份、董事、公司祕書等方面的历史變化與沿革。 (5) 股權結構 香港公司的股東、股權結構、股份種類、股權結構的历史變化。 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否合法取得、手續是否齊備;股東的股權是否被抵押、質押或設有其他權利障礙。 (6) 公司資產 該香港公司是否持有任何不動產、動產、知識產權等資產。 該等資產的權屬情況。 (7)重大債權債務情況 該香港公司是否存在任何重大的債權債務。 (8)訴訟、仲裁、行政處罰 該香港公司是否涉及到任何訴訟、仲裁或收到其他行政處罰 (9)勞動用工 該香港公司在勞動用工方面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收到任何處罰。 (10) 稅務 該香港公司是否合法納稅、是否履行了各種稅務責任和義務。 以上列舉的香港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範圍並非完備,根據客戶的需要可能會增加或減少。 閆顯明律師事務所出具香港律師法律意見書 閆顯明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業處理香港、內地兩地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已經為許多內地公司上市、上新三板或股份增發項目涉及到的香港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時間、費用 閆顯明律師事務所為內地公司上市、上新三板涉及的香港關聯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所需時間一般1到2個星期。 根據具體工作,費用一般兩萬到三萬港幣。 有關香港公司盡職調查及出具法律意見書事務,歡迎聯繫閆顯明律師事務所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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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quisition of Hong Kong company
香港公司併購律師:通過轉讓香港母公司股權實現對子公司業務的轉讓 作為處理公司併購事務的香港律師,經常需要解答客戶關於如何處理香港公司併購的咨訊,已經接受客戶的委託處理併購及股份轉讓的事務。通常,許多中國內地公司已經完成了海外構架的搭建,已經形成了香港公司作為母公司控股內地實際經營業務的子公司的架構。這樣,當客戶需要轉讓內地公司及業務的時候,一種常見的方法就是將其香港母公司的股份轉讓給受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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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查冊
我們代為提供香港以及全球各地公司的查冊服務。以下是常見的查冊服務價格資訊。除此之外的其他查冊,請直接同我們聯繫查詢服務價格。 香港公司名稱查詢(1500元)、香港公司查冊(3000元)、香港商業登記查詢(3000元)、香港房產登記查詢(按人)(6000元)、香港婚姻記錄查冊(3000元)、香港生死記錄查詢(3000元); BVI公司名稱查詢(1500元)、BVI公司登記資料查詢(3000元)、BVI公司登記資料核證件(3000元/份)、BVI公司文件公證認證(8000元/份); 開曼公司登記資料查詢(3000元)、美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3000元)、英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3000元)、加拿大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澳大利亞公司登記資料查詢(3000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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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抵押 作為處理中港跨境法律業務的香港律師,我經常會遇到內地個人或企業向內地或香港的金融機構借款,而已借款人或其關聯人所持有的香港上市公司股份做抵押的的情況。 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強,可以十分方便的變現,而其市場價值也容易確認,因而是一般出借方都容易接受的擔保方式。 那麽,如何辦理以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做貸款抵押呢? 二、 抵押的方式 通常有兩種抵押的方式,一種是法定抵押 (legal mortgage), 即將抵押物股票的法定權益過戶到抵押權人名下;如果違約實踐發生,則抵押權人可以直接變賣抵押物股票受償,如果抵押期滿沒有發生違約事件,則抵押權人將股票回轉過戶給抵押人。 另一種是衡平法權益抵押(equitable charge), 抵押物股票並不過戶到抵押權人名下,而抵押人簽署後過戶文件連同股票證書一起交給抵押權人保管。一旦發生違約事件,抵押權人可以直接將抵押物股票過戶到自己名下,或者變賣股票將股票過戶給第三人買方。 三、股票抵押合同 股票抵押契約(deed of mortgage)是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件。無論采用哪一種抵押方式,抵押合同都需要精心起草,兩種抵押方式下合同條款也會不同。 四、抵押,還是質押? 在中國內地的法律背景裏,以股份這類動產作為貸款的擔保物時,法律上應使用“質押”這一法律用語,但是在香港的普通法的背景下,股份的抵押通常使用mortgage 或charge一詞,翻譯中文及“抵押”。 關於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抵押的更多問題,歡迎向閆律師咨詢或委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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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為香港律師執業和多年前作為內地律師執業中,處理過比較多的內地公司股份代理和香港公司股份代持的法律事務,特此做一個概要的總結。 一、內地股份代持:代持協議與信托 內地處理股份代理, 通常的做法的由代持人和實質權益人之前簽署一份《股份代持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代持的法律基礎是principal-agent的代理人法律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公司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也確認,股份代持協議在不違法強制性規定前提下是有效的。 同時, 我也看到過內地律師以私人信托的方式辦理股份代持的情況。例如,在職工持股的安排中,由個人或公司作為信托受托人代為持有分散的職工持股。 在內地法律對於非公眾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嚴格限制的條件下,這樣的安排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鑒於內地的法律對於私人信托的法律效力仍沒有定論, 這種所謂信托方式的代持股份的法律效力會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 二、香港股份代持:股份信托 在香港的法律實踐中,股份代持一般是通過股份信托的方式進行的。即有受托人單方簽署一份信托聲明書,聲明其持有股份是作為受托人持有,而實質權益人另有其人。 受托人的權力範圍則可通過協議約定。 由於代持雙方的法律關系完全適用信托法的規定,信托聲明書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嚴格按照信托法律的規定來草擬,否則可能引發問題,甚至無效。 此外,有關股權信托的文件需要繳納印花稅和壓厘印。 三、 香港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托 內地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中,有許多公司存在著股份信托代持。 由於各種不同的原因,例如人數眾多的職工需要通過代持的方式處理股份持有,或民企老板通過信托的方式持有股份規避可能發生的婚姻變故對股權的影嚮等。 由於股權信托設計到受托人、實質權益人、第三人的重要利益,內地在香港的上市公司股權信托由此所發生的法律糾紛和和由此在香港提起訴訟也不少見。 例如,在我經历或看到的案例中,有集體企業在香港上市公司的高管通過設立酌情信托(discrectionary trust)的方式持有集體經濟成員的股份,然而,受托人運用受托人的酌情權損害甚至鯨吞集體經濟成員的股份權益從而引發訴訟; 又如,民企上市公司老板通過設立酌情信托將香港上市公司股份由其個人持有變為信托持有,從而使其配偶在離婚時無法按照內地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分享其財產,從而引發訴訟。 需要說明的是,在普通法下,信托的受托人有信托義務是比較嚴格的。信托財產獨立也不是完全絕對的。 在有關案例中,但法院認為信托僅僅是為了達到某種非法目的的幌子時,也可能直接揭開信托的面紗,由實際控制人承擔責任。 一個非常有價值的香港終審法院案例:法院在該案中,認為丈夫就上市公司股份設立的酌情信托下,應揭開信托的面紗,判斷妻子就全部信托財產有權分享。FACA 21 /2013, 點擊查看香港終審法院判決摘要(中文),或以下網址: 有關香港公司股權信托的問題,歡迎與閆律師咨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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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恢復 如何恢復已經註銷的香港公司? 作爲香港公司律師,在處理客戶委託的法律事務的過程中,經常會需要恢復已經被註銷的香港公司。通過以下的文章,我將簡要地介紹申請恢復公司的程序。 需要申請恢復已經註銷的香港公司的幾種情形 比較常見的需要恢復已經註銷的公司的情況有三種。 第一種情況是,公司由于連續幾年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向香港公司註冊處提交公司年報,因而被香港公司註冊處強制註銷。這是一種被動的被註銷的情形。 第二種情況是,公司的股東或董事原來自願申請將公司註銷掉了。公司註銷後,公司的法律主體叫不復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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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中國大陸不同,香港沒有一部類似於內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統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但這並不是說香港沒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許多消費者遇到受商家欺詐的事情,不知道如何投訴及處理,這跟香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分散性相關。香港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主要由以下六部條例構成。在以下六部條例之外,還有一些特定行業的保護消費者的法律,如《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食物及藥物類成分(標簽)規例》,《貨幣兌換商條例電氣產品安全條例》,《地產代理監管條例》。 1. 《商品說明條例》:為加強保障消費者,《商品說明條例》的一系列修訂條例於2013 年7 月19 日起生效。該修訂條例新引入了禁制和執法機制,用以阻遏商戶對消費者采用的不良營商手法。修訂後的條例對於商家通過欺詐、誤導等不良營商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規定了刑事罪行,以及民事“承諾”,法院“強制令”等制裁方法。香港海關是負責執行《條例》的主要機關,有權對采取不良營商手法的商家進行調查處理。除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的規定外,該法律還規定了商品的說明、商標或標記的描述必須正確,對於黃金、白金等特殊商品的標註及成分也作了規定。 2. 《貨品售賣(修訂)條例》:該法律對所出售的商品的質量要求進行了規定。依照該條例,商品必須具備可予出賣的商品的應有質量。如果商品有任何指定的用途,該商品必須適合該指定的用途。出售的商品的質量必須有保障。 3. 《消費品安全條例》:該法律規定了消費品的制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有義務保證所提供或供應的消費品的安全性。 4.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該法律對消費者購買的貨物服務合約中的免責條款進行了管制。商品的出售商或服務提供商不能單方面利用免責條款來豁免其法律責任。免責條款必須公平合理,法庭或仲裁人可決定該條款是否公平和合理。 5.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該法律要求服務提供商在提供服務時,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以合理的技術和謹慎程度提供服務。 6.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該條例授權法庭可以就某些不合情理,根據該條例向消費者提供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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