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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律師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告诉你: 臺灣居民如何繼承在香港的遺產 香港與臺灣的的社會聯繫緊密、貿易往來頻繁,很多臺灣居民在去世時在香港留有遺產,包括購置的物業,保單,股票等等。本文將介紹臺灣居民如何繼承在香港遺產,相關的法律適用及程序等問題。 一、臺灣居民繼承香港遺產:需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獲得「遺產承辦書」 根據《遺囑認證與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13條的規定,任何人沒有獲得香港法院頒發的遺產承辦書而擅自處理死者遺產或擅自帶離香港境內或作其他處理,是一項犯罪行為; 所以,臺灣居民要繼承在香港境內的遺產,必須要先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獲得遺產承辦書即「授予承辦書」。 「授予承辦書」是一個關於遺產承辦的集合用語,可指為「授予遺囑認證書」(有遺囑繼承)或「授予遺產管理書」(無遺囑繼承)。 香港實施的是遺產管理人制度,獲得高院頒發遺產承辦書的人,即是遺產管理人/執行人,他們是通過受託人(trustee) 的身份取得死者的遺產並管理遺產,將遺產依法分配給繼承權受益人,或者按照死者的遺囑處理遺產。 遺產管理人/執行人可以是有繼承權的人中的一人或幾人(最多可四人可共同申請),也可是不是遺產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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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如何通过遗嘱处理内地遗产
香港居民如何立遺囑處理內地資產? 作為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兩地跨境執業的律師,我經常遇到有關跨境遺囑及跨境遺產繼承的咨詢及處理相關遺囑及遺產繼承事務。由於香港與內地天然的地緣和社會聯繫,許多香港居民在內地特別是廣東省的深圳、珠海、佛山中山等地購置房產; 或者在內地投資設廠,從而持有內地公司股份; 或者在內地留有存款資產。同時,一些從內地移民到香港的香港新移民,在移民到香港後,在內地仍留有各種資產。 這些在內地留有資產的香港居民,在考慮通過遺囑進行資產傳承時,往往比較迷惑: 跨境遺囑怎麼立? 是應該在內地辦理遺囑,還是應該在香港律師樓辦理遺囑? 將來立遺囑者過世後,怎麼辦理遺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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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常見問題
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 香港遺產繼承順位與中國內地明顯不同。總體上,香港遺產繼承法的有關遺產繼承順位對配偶有利,對死者父母不利(與中國內地相比)。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之規定: (A)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麽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馀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馀的全部產業)。 (B)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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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如何辦理?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告訴你 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必須辦理遺產承辦手續 隨著香港與內地的經濟聯繫日期密切,以及內地居民富裕程度不斷增加,許多內地居民會在香港開設銀行賬戶,購買股票、房產或者香港購買保險產品。在香港購置資產的內地人士一旦去世,其在香港遺留的資產,必須按照香港的法律程序辦理遺產繼承,取得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之後,才可以將遺產轉名過戶或提取遺產。 註釋: 1.   根據《遺囑認證與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13條的規定,任何人沒有獲得香港法院頒發的遺產承辦書而將死者的遺產擅自帶離香港境內或作其他處理,是一項犯罪行為。 2.  死者與他人聯權共有(「長命契」)的房產無需為此辦理遺產承辦; 3.  保單在已指定明確受益人,依法可由保險受益人直接取得賠償金時,不需為此辦理遺產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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