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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香港仲裁及仲裁执行
香港國際仲裁及仲裁執行 本所代表客戶處理在香港的國際仲裁案件,包括作為仲裁律師代表客戶處理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分會,國際商會仲裁院香港中心進行的仲裁案件。本所仲裁律師法律團隊在處理香港仲裁案件中有豐富的經驗。 執業領域: 香港國際仲裁及仲裁執行 作為仲裁代理律師代表處理在香港各個仲裁機構提起的仲裁案件; 執行香港和外地的仲裁裁決書 申請緊急禁制令,以輔助仲裁程序 文章:香港仲裁及仲裁执行 香港仲裁律師: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 香港國際仲裁律師:國際仲裁中的費用問題 仲裁與調解立法(第三方資助)(修訂)條例草案 的 簡要說明 香港仲裁律師- 禁止反言原則 作為拒絕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理由? 香港仲裁案例(1): 約定仲裁地為“中國”= “香港”? 原訟庭 Z v A & ORS 案簡介 香港仲裁律師 - 如何在合同中約定香港仲裁條款 香港仲裁律師:香港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方式 香港仲裁及仲裁執行: 常見問題 香港仲裁及仲裁執行: 法律資源 律師博客: 香港仲裁及仲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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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律師: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 作為香港仲裁律師,我們處理許多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的案件。本文將結合我們辦案實踐對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作出簡單介紹。 香港回歸之後,隨著香港-內地之間的經濟聯繫日益密切,需要跨境執行仲裁裁決書的情況經常發生。那麼在香港,如何執行內地仲裁機關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呢? 一、 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的法律依據 在香港回歸之前,中國和英國(香港作為英國的殖民地,屬於英國一部分)都是《紐約公約》的締約方,因此相互之間執行對方仲裁裁決的依據就是《紐約公約》。而香港回歸祖國之後,鑒於香港的法律主體地位的變化,《紐約公約》已經不在適用於香港。取而代之的是,內地與香港之間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安排》」),成為內地與香港之間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制度依據。 然而,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下,香港對外簽署的條約(包括與內地簽署的司法協助安排)並不具有直接在具體案件中適用的法律效力,必須經過香港本地化的法律立法後,才可以成為可適用的法律。 在這方面,香港的本地法律《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609章)起到了將《安排》的內容本地化的作用。 《仲裁條例》第10部第3分部(第92條到第98條)對內地仲裁裁決在香港的強制執行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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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際仲裁中的費用問題 一、費用的類別 國際仲裁中的費用,主要有兩類:(1) Costs of the reference, 即仲裁雙方各自支付的律師費用、專家費用、證人費用等;(2)Costs of the award, 主要指仲裁員(仲裁庭)的費用。 國際仲裁中的律師費用一般是按時計費的。但有的客戶(如何中國內地客戶)可能更喜歡固定收費。 兩者各有優劣,計時收費能更好的體現律師的工作量,固定收費在某些時候導致律師不願意過多投入時間,追求早日結案。 仲裁員的收費方式,在機構仲裁中,通常是有仲裁機構收取,然後仲裁事機構再將(部分)費用支付給仲裁員作為仲裁員的報酬。仲裁機構的收費方式各個機構有不同的規定。例如ICC按照爭議標的的比例收費,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當事人可以選擇按照標的的比例固定收費或者按時收費。就收費的高低而言,大體上,ICC收費比較高,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較低,而CIETAC收費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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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arbitration lawyer
仲裁與調解立法(第三方供資)(修訂)條例草案(“該草案”)已於2017年6月14日由香港立法機關通過,該草案主要是採納了2016年10月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中的建議。 該草案預計在今年稍後時間生效,其旨在改變過時(或陳舊)的普通法助訟和包攬訴訟原則,以容許第三方可向參與仲裁或調解的一方提供訴訟融資。原來在助訟和包攬訴訟的原則下, 随若干有限的例外情況外, 第三方向民事訴訟中的訴訟人提供訴訟資金是非法的。該草案現修訂了“仲裁條例”及“調解條例”,以令第三方向在香港參與仲裁或調解的一方提供訴訟融資變為合法,而使前述助訟和包攬訴訟原則不適用於香港的仲裁和調解程序。 該草案亦表明會為第三方融資方制訂一“業務守則”,以列出他們在進行融資活動時需遵守的行為標準,該業務守則尚在草擬階段,並會在稍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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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問題的引出 英國高等法院最近判決的iag Human SE v The Czech Repblic [2014] EWHC 1639 (Comm)一案,引起了國際仲裁界對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的關注與爭論。 在該案件中,高等法院判決拒絕執行一個根據《紐約公約》作出申請的國際仲裁裁決。 拒絕的理由是,執行申請申請人之前在澳大利亞根據《紐約公約》作出同樣的執行申請時,澳大利亞最高法院已經做出了該仲裁裁決尚沒有生效(not binding)的判決,因而,根據普通法中的Re Judicata (一事不再審)及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的原則,法庭不再對這一問題再次審理,直接拒絕執行。 《紐約公約》明確規定締約國拒絕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五個理由,難道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成了第六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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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Z v A & ORS – [2015] 2 HKC 272 案件事實 雙方在合同約定:適用ICC仲裁規則仲裁,仲裁地為中國(China), 合同適用的實體法是中國法(Chinese Law)。爭議發生後,雙方無法就在中國哪一個城市進行仲裁達成一致意見,於是一方(A方))向ICC的國際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請,認為仲裁地應該是中國香港。另一方(Z方)認為雙方約定的仲裁地是中國,僅僅指中國內地。ICC仲裁庭認為雙方就仲裁地並未達成一致意見,根據ICC仲裁規則,確定仲裁地為中國香港,仲裁程序適用香港法律。仲裁員於是以香港為仲裁地作出關於仲裁程序的命令。Z方於是向香港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確認仲裁員無權作出此等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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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律師 – 如何在合同中約定香港仲裁條款 作為處理仲裁法律事務的香港律師,在為客戶起草和審閱合同時,就應考慮清楚是否約定適用香港仲裁條款,以及如果約定香港仲裁,如何草擬仲裁條款。以下是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所推薦的仲裁條款。 一、《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下的仲裁 (1) 商業合同約定仲裁條款的樣本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釋、履行、違反或終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非合同性爭議,均應提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機構仲裁,並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最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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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律師:為什麼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的方式 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的優點 仲裁的中立性 如果交易的一方是中國內地商家,雙方約定中中國法院訴訟當然是中方優先的選擇。但交易的外國一方因為不熟悉中國的法律制度,往往不喜歡。仲裁比訴訟能夠更好的滿足交易雙方選擇一個中立地點解決爭議的願望。 仲裁的專業性 仲裁更適合於解決涉及專業問題的案件。在仲裁中,選擇在相關行業或專業領域有一定背景,既懂技術有了解實際商業背景的仲裁員,相比訴訟,能更快、更有效的解決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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