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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香港離婚和家事法
Marriage in Hong Kong
在香港登記結婚-條件和程序 非香港居民(例如中國內地人士)可以在香港結婚嗎? 《婚姻條例》(Marriage Ordiance)是規定結婚的主要法律。根據規定,任何人只要願意在香港結婚,並符合結婚的條件,都可以在香港結婚。香港法律沒有對擬結婚人士有任何國籍、居留地的限制性規定。 香港結婚的條件? 在香港結婚的最低法定年齡是16歲。如果年齡在21歲以下,則需要父母的同意才能結婚; 雙方不存在禁止結婚的血緣關係或姻親關係(例如:A男士與前妻離婚後,想娶她前妻的母親–也離異,可以嗎?答案:等他前妻和前妻的生父去世之後,才可以) 雙方都是單身(包括離異或鰥寡); 雙方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同性戀不可以結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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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tual recongnition and enforcement and marriage and family civil orders between Hong Kong and the Mainland
香港離婚判決:內地和香港相互執行離婚判決的現狀 2006年7月,香港與內地簽訂《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運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桉件判決的安排》(《相互運行判決安排》)。 《相互運行判決安排》提供一個機制,讓一方司法管轄區的判決,如符合某些條件,可在另一方運行。 隨著香港製定《內地判決(交互強制運行)條例》(第597章)及內地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有關的司法解釋,《相互運行判決安排》於2008年8月1日起在兩地實施。不過,《相互運行判決安排》只涵蓋在商業合約中須支付款項的判決,並不包括家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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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诉讼
香港離婚律師告訴你:香港离婚呈请的条件 香港法例第 179 章《婚姻訴訟條例》第 11A 條規定,呈請人必須依據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證明該宗婚姻已 「破裂至無可挽救」 :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需註意的是,婚姻一方通姦作為呈請離婚的理由,但並不影嚮財產的分配。離婚呈請人需要向法庭舉證,證明另一方與他人通姦,以及呈請人認為不能在與另一方共同居住。例如,子女的驗血報告,顯示丈夫是非婚生子女的自然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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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法律程序:香港離婚程序指引 香港離婚的法律程序較為複雜。相關的離婚法律程序指引的文件為處理香港離婚程序的執業人員提供了一定的實踐指引。 這些香港離婚程序的指引文件由香港的法庭或律師會專業小姐起草/發佈。以下為部分常用的相關離婚程序的指引文件:-   家事法庭實踐 (Family Court Practice, Law-Society-Cirular-12-906a1)   實踐指引15.11- 財務爭議解決試點計劃 (PD15.11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Pilot Scheme)   實踐指引15.13- 子女爭議解決 (PD15.13 – Children Dispute Resolution)   家事調解手冊2017 (Family Mediation Leafleat 2017)    離婚呈請文件清單 (Checklist for filing divorce petition)   家事法庭申請替代送達文件清單 (Checklist for substitution service in Family Court)   家事法庭常用文件格式範本(Family Court Forms) 有關在香港離婚訴訟的相關事務,歡迎咨詢本所處理香港離婚訴訟事務的律師。 有關香港離婚程序、香港離婚子女撫養權、香港離婚贍養費和財產分割、香港婚前財產協議、香港登記結婚等相關法律問題,請進一步查詢香港婚姻家事法律服務專頁。 本所香港律師法律咨詢的聯係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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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中的財產披露制度   香港離婚訴訟之財產披露制度概述 香港離婚訴訟中,財產披露主要是通過雙方各自向法庭提交自己的財產披露文件(表格E)來實現的。法律上,雙方均有義務如實、準確地披露自己名下的財產、收入、權益及負債等財務狀況信息及文件。財產披露文件(表格E)必須以宣誓的方式簽署。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原則上任何人故意在宣誓的文件中做不實的陳述,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的刑事罪行。 雙方交換財產披露文件(表格E)後,每一方均有權以問卷(Questionaire)的方式針對對方提交的財產披露文件中的內容提出合理的疑問,並要求對方提供進一步的解釋、說明或相關證據文件。如雙方就具體某一事項是否需要披露及披露的的內容或程度有爭議,則由法庭決定並作出命令。法庭在考慮是否命令一方作出具體的某一項披露時,通常需要考慮:(1)關聯性,即該被要求披露的文件是否與對方的財務狀況相關; (2)被要求披露的一方持有或能夠合理地獲得該被要求披露的文件; (3)合理性。例如,如果僅僅是很小額(例如1000元)的金錢支出,而被要求披露的一方已對金錢支出的用途(例如購買衣服)作出合理的說明,法庭可能不會支持另一方要求對方提供支出憑證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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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申請的法律問題 在以往的文章中,本人介紹過香港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的問題。 在本人中,本人將介紹在離婚訴訟的待決期間申請臨時贍養費的法律問題。 甚麼是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一場有關離婚、子女撫養、贍養費和財產調整的離婚訴訟從提起到法庭作出判決往往曠日持久,可能會需要一年或以上。而在訴訟期間,在香港的法律下,如果子女或妻子並無足夠的經濟來源,可以向法庭申請訴訟待決期間由丈夫按月支付臨時的贍養費。 該等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的命令下的臨時贍養費,將涵蓋到作出最終的訴訟判決之日之前。命令一旦做出,被申請一方(通常是丈夫)會需要遵守命令在訴訟期間支付贍養費。 法庭在作出正式的財產調整和贍養費的判決後,該等正式贍養費的命令將取代訴訟待決期間的臨時贍養費的命令。 法律原則:合理性及其確定標準 香港的《婚姻訴訟和財產條例(香港法例192章)》第3條規定,香港法庭有權酌情決定婚姻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訴訟待決期間的合理的贍養費,法庭需要考慮與案件相關的額所有情況。在HJFG v. KCY [1012] 1 HKLRD 95 案件中,Hartmann JA就支付訴訟待決期間贍養費的「合理性原則」解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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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结婚满一年之前如何申请离婚? 香港離婚的一年規則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2條之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夫妻結婚後至少一年之後,一方才可以向法庭提起離婚。也就是說,如果雙方結婚尚沒有滿一年,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的。 香港法律作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婚姻的嚴肅性,並不鼓勵隨意的結婚離婚。 這與中國內地的法律規定完全不同:在中國內地,結婚到離婚之間並無時間限制;第一天結婚第二天辦理離婚手續也有可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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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處理離婚訴訟案件的香港律師,我們參與和處理了一場場香港的離婚訴訟,同客戶一起體會了案件中的酸甜苦辣。在不同的離婚案件中,有時我們代理申請人一方,有時我們代表被申請人一方。而離婚案件本身的爭議也各有不同,有的案件爭議在離婚本身,而更多的案件爭議的財產的調整或贍養費,或者是孩子的管養權、探視權。 有朋友問:作為處理過各種不同的離婚案件的香港離婚律師,如何在香港打一場漂亮的離婚官司? 這個問題有點難,但是我還是試圖就如何在香港進行離婚訴訟進行一些總結。 離    婚 一、 真的決定要打一場離婚官司嗎? 二、 選擇甚麼理由離婚? 三、 同意離,還是不同意離?第三條道路 四、 需要涉外送達嗎? 五、 找不到另一方,如何離婚? 六、 對方不來應訴,怎麼辦?  子女管養權 七、 管養權、撫養權、探視權、日常照顧控制權,都是些甚麼東東? 八、 共同管養權,還是單獨管養權? 九、 日常照顧和管束權 十、 探視權如何行使 十一、 社會福利署的調查報告 十二、 限制將小孩帶離香港 十三、 子女撫養費,怎麼算? 財產調整(贍養費) 十四、 為甚麼講「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錯誤的? 十五、 在香港離婚,還是在內地離婚? 財產方面的考慮 十六、 可以要求贍養費嗎? 十七、 香港法院如何處理在雙方中國內地(或其他境外)的財產? 十八、 區分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嗎? 十九、 婚姻過錯(婚外情)影嚮離婚財產調整嗎? 二十、 長期婚姻、短期婚姻對財產的影嚮 二十一、 婚前(婚內)財產協議,在離婚時有效嗎? 二十二、 房子買在第三人名下,離婚是如何分? 二十三、 財產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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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管轄權
香港離婚律師: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及赡养费的给付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及赡养费给付,是在大多數香港離婚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問題,通常稱之為財務糾紛問題。根據香港的普通法下的原則以及香港的成文法,香港離婚時的財務糾紛,法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來做出決定。 一、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及赡养费的给付:法律原則 香港家事法庭在處理婚姻財產分配時,會採取公平原則,平衡當事人及婚姻子女的需求。具體而言,在分割婚姻財產時,會採取下列原則:(1)盡可能在離婚後,可以繼續維持婚前的生活水平;(2)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可以繼續維持父母離異前的生活水平。在離婚手續中,財產的分配,如物業、銀行存款、股票、基金,權益等,離婚法庭會考慮雙方的金錢上(如買樓首期、律師費、厘印費和供樓)和非金錢上(如放棄外出工作賺錢,做全職媽咪)的付出,從而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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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下的婚姻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 – 前世今生 普通法中的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 – 前言 有关婚姻财产协议,我在2014年年初写过一篇文章《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約定及其法律效力》,介绍在香港婚姻财产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文中我谈到,“英国案例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確立了英國法律在婚前財產協議上的新立場。根據該案例,如果婚前財產協議是雙方自願和充分理解的前提下簽訂的,協議的內容公平合理,法庭應該傾向於承認該婚前財產約定,以尊重合同自治的原則。在香港,目前還沒有明確追隨Radmacher的案例。但是,考慮到英國法律對香港法律的重要影響,以及社會發展的趨勢,香港法庭接受以上案例的原則是遲早的事情。” 今日偶然回顾,发现写作该篇文章之后,香港终审法院有了新的案例SPH VS. SA (FACV No. 22 of 2013), 确认了香港正式接受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确立的法律原则,承认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本人特此对相关问题再次做一个梳理和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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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協議離婚:共同申請還是單方申請? 香港離婚共同申請的條件 在香港,離婚共同申請需要由婚姻雙方共同向法律提出及證明婚姻已經破裂至無法挽回,並提供證據證明以下事實: 婚姻雙方在緊隨提出離婚共同申請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或 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一年,法院接獲一份離婚雙方簽署的書面通知書,表示雙方擬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而該通知書事後沒有被撤回。 在實踐中,通常依賴上述第一種情形,即雙方確認已經分居滿一年,而共同申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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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管轄權
香港離婚訴訟:香港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香港法院對離婚案件有管轄權的情形 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 3 條香港法院於下列情況具有司法管轄權: (1)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 (2)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 (3)或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以香港為居籍 根據《居籍條例》(香港法例第596章)第5條的規定,確定成年人的居籍的原則是: 首先,任何個人在成為成年人時,保留在緊接他成為承成年人之前他的居籍。而未成年人的居籍則隨其父母的共同的居籍(如父母的居籍地相同)或隨與其共同居住的一方父母的居籍(如父母的居籍地不同)。 其次,成年人如果合法地居住在某一個國家或地區,且意圖無限期地以該國家或地區為家,則取得該國家或地區為新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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