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婚判決:內地和香港相互執行離婚判決的現狀 2006年7月,香港與內地簽訂《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運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桉件判決的安排》(《相互運行判決安排》)。 《相互運行判決安排》提供一個機制,讓一方司法管轄區的判決,如符合某些條件,可在另一方運行。 隨著香港製定《內地判決(交互強制運行)條例》(第597章)及內地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有關的司法解釋,《相互運行判決安排》於2008年8月1日起在兩地實施。不過,《相互運行判決安排》只涵蓋在商業合約中須支付款項的判決,並不包括家庭事宜。Read More
香港離婚律師: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及赡养费的给付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及赡养费给付,是在大多數香港離婚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問題,通常稱之為財務糾紛問題。根據香港的普通法下的原則以及香港的成文法,香港離婚時的財務糾紛,法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來做出決定。 一、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及赡养费的给付:法律原則 香港家事法庭在處理婚姻財產分配時,會採取公平原則,平衡當事人及婚姻子女的需求。具體而言,在分割婚姻財產時,會採取下列原則:(1)盡可能在離婚後,可以繼續維持婚前的生活水平;(2)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可以繼續維持父母離異前的生活水平。在離婚手續中,財產的分配,如物業、銀行存款、股票、基金,權益等,離婚法庭會考慮雙方的金錢上(如買樓首期、律師費、厘印費和供樓)和非金錢上(如放棄外出工作賺錢,做全職媽咪)的付出,從而做出決定。Read More
普通法下的婚姻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 – 前世今生 普通法中的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 – 前言 有关婚姻财产协议,我在2014年年初写过一篇文章《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約定及其法律效力》,介绍在香港婚姻财产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文中我谈到,“英国案例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確立了英國法律在婚前財產協議上的新立場。根據該案例,如果婚前財產協議是雙方自願和充分理解的前提下簽訂的,協議的內容公平合理,法庭應該傾向於承認該婚前財產約定,以尊重合同自治的原則。在香港,目前還沒有明確追隨Radmacher的案例。但是,考慮到英國法律對香港法律的重要影響,以及社會發展的趨勢,香港法庭接受以上案例的原則是遲早的事情。” 今日偶然回顾,发现写作该篇文章之后,香港终审法院有了新的案例SPH VS. SA (FACV No. 22 of 2013), 确认了香港正式接受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确立的法律原则,承认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本人特此对相关问题再次做一个梳理和回顾。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