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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 常見的問題和答案 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一般問題 1. 內地法院的生效判決可以在香港申請執行嗎? 答:內地法院發出的民商事生效判決大部分可以在香港申請申請執行。 內地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判決無法在香港申請執行, 但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書可以申請在香港執行。 2. 內地法院的民商事判決可以通過怎樣的方式在香港申請執行? 答:第一種方式是根據內地和香港之間簽署的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協議,向香港法院執行的內地民商判決、家事判決。 第二種方式是通過在香港的法院提起一個執行訴訟的方式,按照香港普通法下認可外地(外國)法院判決的一般原則,通過執行外地判決的訴訟的方式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   3. 申請人通過協議或者訴訟的方式在將內地的判決在香港法院獲得登記或認可後,如何推進實際執行? 答: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來推進執行:(1) 委托律師對被告進行必要的資產查詢,例如房產、是否擔任公司董事; (2) 向法院提出傳票申請,要求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到法庭交代其財務狀況、提供財務證明文件。 被申請人如何不遵從法庭的命令,向法院進一步申請監禁被執行人; (3) 在查到被執行的資產資訊後,根據資產的種類向法庭申請與案件性質相符的執行令狀(Writ of Execution),例如對銀行賬戶的第三方債務令、對財物的扣押令、對房產的押記令、拍賣令等。 通過這些執行令狀,以被執行人的資產用於償還在債務; (4) 如果被執行人是香港居民,也可以考慮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通過內地和香港之間簽訂的雙邊協定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 4. 內地和香港之間有哪些現行有效的相互執行對方民商事判決的雙邊協定? 答: 主要有三個相互執行對方民商事判決的雙邊協定: 2008年8月1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其中,前兩個是相互認可和執行除婚姻家事案件判決之外的其他民商事判決的,第三個是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事案件判決的。 5. 上述三個相互認可和執行對方民商事判決的雙邊協定,在適用範圍上存在重曡的情形嗎?即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存在同時兩個或以上雙邊協定進行申請的可能性嗎?  答: 不存在重曡。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處理的是婚姻家事案件的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 另外兩個協議是處理婚姻家事案子之外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的相互認可和執行: 2008年8月1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處理的是2024年2月15日之前的生效判決且符合合同雙方有約定排他的管轄法院的案件,而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則處理的是2024年1月29日之後做出的生效的民商事判決。 6. 可相互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內容包括哪些? 答:包括金錢判項和非金錢判項。判決包括懲罰性賠償的,一般不予認可和執行懲罰性賠償部分,但雙邊協定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7. 根據三個雙邊協定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書,香港法院會直接適用雙邊協定的條款來審理案件和做出決定嗎?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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