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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香港商業訴訟與仲裁
香港電信網絡詐騙案追討資金的新途徑:香港訴訟,內地執行 香港網絡電信詐騙案件的收款銀行戶口持有人 在本所處理的大量香港電信網絡詐騙的民事訴訟案件中,通過向香港法庭申請披露令,取得收取被詐騙款的銀行賬戶持有人的身份信息,並對其提起民事訴訟,是一種常見的追索被騙資金的方法。大量的案件表明,在香港發生的詐騙案件,收款人賬戶的持有人的身份,最多的是內地居民,其次是香港居民。雖然沒有準確的統計,根據過往的經驗,我估計收款賬戶持有人是內地居民的,應該佔80%以上。 香港網絡電信詐騙案件民事訴訟的被告: 收款銀行賬戶持有人 在《香港電郵詐騙案件訴訟及代理》一文中,我們說過,香港網絡電信詐騙,由於真正施行詐騙行為的騙徒往往難以追查,受害人想要追討被詐騙款項的最有效的途徑,是通過香港民事訴訟程序向收款的銀行賬戶持有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所收取的款項或賠償損失,其訴因是不當得利、所有權權利或基於推定信託的持有。在這樣的訴訟中,除非收款人能夠成功確立一項抗辯,例如他是支付了對價的善意第三人,或者他在收到該資金後善意地花掉了該資金(改變位置), 否則法庭就會判斷收款賬戶的持有人應該返還資金。實踐中,總體上來說,被告人要想成立確認其中任何一個抗辯理由並非易事。所以,在香港網絡電信詐騙案件的民事訴訟中,受害人針對收款人提起的返還資金的民事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的機會總體上還是比較高的。問題是,取得了勝訴的判決,如何才能將勝訴的判決變現,真正取得被告人的金錢賠償? 如果被告(網絡詐騙案的收款銀行戶口持有人)的銀行賬戶還有資金 如果被告人的銀行賬戶被凍結,且裡面還有資金,則律師可以通過向法庭申請第三方債務人扣押令,由法庭頒布命令,命令持有被告人資金的銀行直接將被告人銀行賬戶的資金扣押和支付給原告受害人,以履行原告人取得的勝訴判決下被告的給付和賠償義務。 被告的銀行賬戶沒有資金:被告是香港居民 如果被告人的銀行賬戶裡面已經沒有資金了,但是被告是香港居民,這原告人可以考慮通過律師向法庭申請該被告人香港居民個人破產,從而逼迫該被告人償還判決債務,或者在破產程序中通過其資產償還債務。 被告的銀行賬戶沒有資金:被告是中國內地居民 如果被告人的銀行賬戶裡面已經沒有資金了,但是被告是中國內地居民,在過往,由於香港的判決無法在內地申請執行,從而往往無法繼續進行執行追討。然而,從2024年1月29日開始,由於內地和香港之間《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經生效並且開始執行,在香港法院取得的針對內地居民取得的民事判決書,可以比較容易地在內地法院申請執行。在此背景下,在香港法庭取得的針對內地被告人(收款銀行賬戶持有人)的民事判決書,就有一個新的和比較有效的執行途徑:向內地法院申請執行香港判決書。 向內地法院申請執行香港法院民事判決書的優勢 向內地法院申請執行香港判決書的一個明顯的優勢是,內地法院執行生效的民事判決,相比較香港法院的執行制度而言,力度非常大。只要勝訴判決的原告人向內地法院提交了執行申請後,法院會主動地查詢、凍結、扣押被告人名下在內地的所有資產,包括銀行賬戶、房產、證券等,而無需原告人提供被告的資產信息。 而且,如果被告人名下沒有資產或無法全部執行,內地法院會對被告人作出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每隔半年就重新查詢一次被告人名下的資產等相當主動和有力的執行措施。根據經驗,如果被告人名下有資產(無論原告人知道該資產詳情與否),通過內地法院獲得執行的機會是相當大的。 香港民事訴訟和內地申請執行的無縫銜接 通過香港民事訴訟、內地申請執行的途徑來追討詐騙案件受害人的損失,一個重要的方面是,既需要香港律師的工作(香港通過民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書),也需要內地律師的工作(代表客戶在內地申請執行香港的勝訴判決書)。 本所主任律師閆顯明,同時具有香港律師資格(2013年開始執業)和中國內地律師執業資格(2004年開始執業), 且在香港和內地深圳各自設立一間律師事務所,可以一站式無縫銜接地為客戶在香港提起民事訴訟和在內地申請執行香港的勝訴判決書。 (作者:閆顯明律師,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微信/WhatsApp: +852 51039249, 電郵: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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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控制權之爭:剔除在公司註冊處登記文件的訴訟 簡介:香港公司控制權之爭議與公司登記文件的剔除 在公司的控制權在公司的內部人員之間發生爭議時,常常出現的一種情況是,爭議的一方單方面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文件,以免除另一方董事職務、任命新的董事,或者將公司秘書更改為聽自己話的人,或者更改公司地址,或者發行新的股份以稀釋對方的股份比例,等等。 而爭議的另一方發現在自己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公司在公司註冊處的登記信息發生變化,導致公司控制權失落後,可向法院申請,命令公司註冊處剔除該等未經授權的登記文件。本文擬介紹相關法律原則、程序。 香港公司條例第42條之文件剔除權 根據香港的公司條例第42條的規定,如有人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申請,而法庭相信公司在公司登記處登記的文件無效、無效力、並非在公司的授權下做出或者登記資料不準確或偽造,則法庭可以就此等文件命令公司註冊處做出更正或剔除。法庭還可以做出宣告該等文件無效的命令,或者做出禁制令,在爭議解決之前禁止有關人士再次登記文件。 所登記文件違反香港公司的內部程序,是非是無效、可剔除? 在公司存在控制權爭議的情況下,爭議一方以公司名義作出的決議(例如,免除另一方的董事職位)可能因為得不到另一方的配合而違法公司內部的程序規定(例如,做出罷免董事的董事會決議出席人士達不到公司章程規定的最少人數的要求,或者根本沒有做出過董事會決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等不符合公司內部程序而做出的決議(例如董事會罷免董事的決議)在公司註冊處登記後,另一方時候可以利用該決議不符合公司內地程序作為理由,申請宣告該等相關登記文件無效或者被剔除呢? 法律原則:不符合香港公司內部程序的文件是否無效 根據Zhong Da Mining Holding Ltd v Lam Wo Ping (林和平) [[2024] HKCFI 1613] 引用上訴庭案例Re Dalny Estates Ltd所確定的法律原則,當香港公司在公司登記處所登記的文件不不符合公司內部程序時,法庭需要考慮的唯一問題是: 假如法庭否決該不符合規則的公司決議,公司是否能夠按照合乎程序的方法重新做出相同的公司決議? 例如,如果公司控制權爭議的兩方,A佔80%的公司股份,B佔20%的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也是A和兩人。如果A在沒有開股東會的情況下決定罷免B的董事職位,並將該罷免提交公司註冊處登記,B能否成功的申請剔除該違反公司內部程序的罷免決議? 根據上述法律原則,即使法院否決這次違反內地程序所做出的罷免決定,但是,因為A佔80%的公司股份,A始終能夠重新按照合乎公司章程所規定的程序的方式,再次做出罷免A的決議,因此罷免A的決議無論如何是不可避免的,從而法庭應該維持罷免B的董事職位的公司決議,即使該決議在程序上有不合規之處。(見2024] HKCFI 1613案第43段判決) 相反,在上述假設的案例中,如果是B在在沒有開股東會的情況下決定罷免A的董事職位,而A到法庭訴訟要求剔除該不符合程序而做出的罷免決定,法庭就不會維持罷免A的董事職位的公司決議, 而是應該宣告其無效以及被剔除,因為B只佔20%的股份,他無法在公司按照正常程序運作的情況下做出罷免A的股東決議。因此,該決議的無效是無法挽救的。 如果公司的股權或最終控制權存在爭議 在類似的案件中,往往公司的股份或者控制權存在爭議,例如,A聲稱他佔80%的股份,但是B聲稱這A的80%中的60%已經轉讓給B了,A實際上只佔餘下的20%的股份。在此等關於股權的爭議尚沒有解決的情況下,法庭面對著一方提出的關於剔除公司登記文件的申請時,往往面對着難題: 因為實際的股權或控制權的爭議還沒有解決,法庭難以運用上述法律原則,來判斷該等有爭議的不符和程序的公司決議是否能夠在程序正常的情況下作出(因為股東的投票權不清楚,當然無法判斷是否能正常做出該決議)。 在這種情況下法庭應該等待關於股權爭議的訴訟得到解決後再處理剔除登記文件的訴訟,或者如果沒有股權爭議的訴訟的存在,也可以繼續處理。 (作者:閆顯明律師,香港閆顯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聯繫方式:[email protected], 微信/WhatsApp: +852 5103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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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民事訴訟程序等待另一訴訟結果:法庭基於案件管理的裁量權的運用原則 在香港的民事訴訟程序中,經常會出現一方向法庭申請暫時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以等待在香港的另一個民事訴訟或仲裁的的結果,或者等待在香港以外的某一個相關的訴訟或仲裁結果。 法庭在基於案件管理的事由考慮是否同意暫停民事訴訟程序時,會按照什麼原則來做出決定呢? 暫停民事訴訟程序:法庭權力的來源 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6(3)條,以及高等法院規則RHC Order 1B, rule 1(2)(e),法庭具有酌情權,基於案件管理權力,暫停法庭程序,知道某一時間或者某一事件的發生。 而法庭也有權基於其固有的管轄權(inherit jurisdiction)做出此等命令。 停止法律程序: 一般法律原則 當原告的訴訟是基於其權利提起時, 法庭應該僅在有”充分的理由(very good reason)“以及”少數以及強烈的環境因素(rare and compelling circustances)“的情況下准許停止程序,停止不應該對原告造成不公平,而被告需要證明繼續進行程序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平,最終是一個方便和公平的平衡的問題。(See: Zhang Xiuhong v Liu Wenchen & ors (HCA 2118/2012, 20 July 2017), §34, per Au-Yeung J, citing Ng J’s judgment in AIG Europe Ltd & ors v Fast-Link Express Ltd & ors (HCAJ 114/2014, 10 January 2017), §§9-13. Poon Ka Man Jason v 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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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訴訟:如何挑戰文書證據的真偽? 作為長期從事香港民事訴訟和內地-香港跨境民事訴訟的律師,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經常會遇到一方挑戰另一方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在內地的民事訴訟程序中,一般在質證環節,舉證一方需要提供證據原件,另一方可以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可以申請法庭指定鑑定機構對文件的真偽做出鑑定,來解決爭議。在香港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又是如何挑戰對方證據的真實性呢? 挑戰證據真實的程序:發出高等法院規則O.27 r.4 下的不承認證據真實性的通知 在普通法下,民事訴訟實行證據開示制度,即訴訟雙方在雙方書狀(pleadings)結束後規定的時間內(或者如果書狀中提到具體的證據,則對方可在收到書狀後要求開示該證據),應該向對方提供一份在該方控制之下或為該方所持有的所有的與案件相關的證據的清單。 收到該證據清單後,另一方可以向出具證據清單的一方要求在指定時間內查看查看該等證據(原件或複印件,取決於出具該證據清單的一方持有的是原件還是複印件),並可以要求複印一份。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O.27 r.4條的規定,收到證據清單的一方,如何要挑戰該證據的真實性,則必須在查看該證據後的21天內,或者如果選擇不查看證據則在可以查看的時間到期之前,向出具證據清單的一方發出一份書面通知書,說明他不承認該等證據(或者某一項)證據的真實,從而需要在聆訊中依賴該證據的一方將附有舉證責任證明其真實性。 如果收到證據清單的一方沒有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發出否認證據真實性的書面通知,則視為承認對方證據的真實性(如果是原件,視為承認原件的真實性;如果是複印件,視為承認複印件是原件的真實副本)。 挑戰證據真實的程序:在書狀中明確指出對對方特定證據的真實性的否認(denial) 另外一種挑戰對方證據真實性的方法,是在自己一方的書狀(pleadings)例如答辯書或回复書中,明確對對方特定證據的真實性的否認。但這中情況僅僅適用與部分情況,即對方在書狀中列出了具體的證據,從而收到該書狀的一方可以在自己針對該書狀的回复中做出否認。但證據並非必定在書狀中陳述出來,如果沒有在書狀中陳述出來,對方當然也無法通過這種方式在對書狀的回复中否認其真實性。 此外,根據根據高等法院規則O.27 r.4條,如果在書狀中否認對方書狀中提到的特定證據的真實性,則必須使用否認(deny)的字樣。使用不承認(not admitted)是不能達到O.27 r.4條下挑戰證據真實性的目的的(見Hu Lan v David Golden 判決確認這一點)。 證據並非必須出具原件 在香港的民事訴訟程序中,並沒有任何的規則要求舉證一方必須出具證據原件才能依賴該證據,複印件同樣可以作為證據,對於其真實性的證明(如果對方挑戰其真實性)可以按照一般的證明方法進行證明(例如通過證人證言、前後關聯證據的一致性等)。 內地民事訴訟中,舉證必須提供證據原件,這一普通的實踐,似乎是混淆了證據的可接受性(admissibility,即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和證據的證明力這兩個問題。 證據的可接受性而言,任何證據,只要與待證的事實有關聯(relevant),就具備作為證據的資格,除非受其他證據規則的適用而排除。 沒有證據原件的複印件證據,只要與待證的事實有關聯(relevant),當然應該具有證據的可接受性(admissibility), 法庭不應僅僅因為無法提供原件而拒絕接納該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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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之財產分割和附屬救濟:律師費用適用敗訴方付費的原則 香港離婚財產分割和贍養費的訴訟案件中,最終律師費用的承擔,是否適用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則,即敗訴方需要支付勝訴一方的律師費用? 適用敗訴方付費原則,但法庭有更大的酌情權 根據L v C (CACV 169/2006)、TL v SN (Ancillary Relief) [2010] HKFLR 506案件以及Z v X (CACV 166, 251, 252/2011)案件確立的法律原則,在香港離婚財產與附屬救濟的案件中,仍然應該適用一般民事訴訟中“敗訴方向勝訴方支付法律費用”的原則,但是考慮案件的特殊情況(例如子女的問題,財產金額較小),法庭應該有更大的酌情權。 英國法律的改變,香港並沒有跟從 英國法律Family Procedure Rules 2010已經改變了這一普通法規則,一般的原則變為任何一方不需要承擔另一方的法律費用,除非因為存在不合理的訴訟行為。但是這一改為是源於成文法規則,而香港並沒有這樣的成文法規則,因此仍然應該適用普通法一般民事訴訟中“敗訴方向勝訴方支付法律費用”的原則, 見Z v X (CACV 166, 251, 252/2011)第1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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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貨幣兌換涉及之違法性原則(違反內地法律)在香港訴訟中的運用 在香港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常常會出現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或其履行涉及違反內地法律(最常見的就是跨境貨幣兌換違反內地的外匯管理法)而主張另一方的訴訟請求或抗辯理由不成立。作為從事內地-香港跨境訴訟業務的香港律師,本文擬對相關案例所確定的法律原則作出總結,以便於學習、理解和應用。 違反內地法律,合同在香港法庭無法強制執行力的情形  Ryder Industries Ltd v Chan Shui Woo (2015) 18 HKCFAR 544, 案件確定基於國際禮讓原則(international comity),如果合約涉及違反內地法律,則在香港法庭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法庭總結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合同適用(無論選擇適用,還是根據沖突法適用)內地法律,而合同條款在內地法律下不可強制執行,則在香港法院也必然不可強制執行; (2)如何合同的履行必然導致實行違反合同履行地(例如內地)法律的行為,則香港法庭不會認可該合同的效力; (3)如何合約雙方簽訂合同時的真實目的和意圖涉及到在其他法域(例如內地)實施違反當地法律的違反行為; (4)如何任何一方(或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實施了違反其他法域(例如內地)的法律的行為(即使不是簽訂合同時意圖的),也可能(但不必然)導致該合同無法在香港法庭執行,取決於所違反的其他法域(例如內地)的法律是否非常嚴重。 香港-內地跨境換錢(貨幣兌換)糾紛(1): 可否以合同為基礎要求兌換店履約? 根據Wong Chi Hung v Lo Wing Pun & Anor (DCCJ 1960/2019)案的判詞,通過香港的兌換店所進行的以跨境貨幣對敲形式而完成的貨幣兌換合同,因為違反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3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45條的規定而違反內地法律,從而在香港法院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香港法庭不會基於合約法的繼承,強制任何一方履行該等貨幣兌換合同。 香港-內地跨境換錢(貨幣兌換)糾紛(2): 可否以不當得利為基礎要求兌換店退還資金? 顧客按照貨幣兌換店的要求將人民幣在內地存入到兌換店指定的銀行賬戶,該指定賬戶視為以貨幣兌換店的代理人的身份收取客戶的資金,等同與貨幣兌換店收取了客戶的資金。那麼,在貨幣兌換合同被裁定為違法的情況下,顧客是否有權利以兌換店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兌換店退回資金呢? 在Wong Chi Hung v Lo Wing Pun & Anor (DCCJ 1960/2019)案中,顧客一方提出,「不當得利」之「不當」因素,在於顧客處於錯誤而支付資金,但法庭認為基於跨境兌換的非法性,顧客無法主張「錯誤」,但顧客可以主張(因合同无強制執行力)兌換店一方收取資金而沒有支付對價(total failure of considerationi)作為其不當得利之「不當」的因素。 兌換店一方提出,因為跨境對敲的兌換是違反內地法律的,兌換合同違法,從而原告為履行違法合同而支付的資金,因違反公共政策,從而不可以依賴不當得利為由要求退回。其依賴的典據是 Aratra Potato Co Ltd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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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詐騙案件資產追討:常見問題與答案 香港詐騙案件常見的有哪些類型? 香港詐騙案件常見的類型,包括電郵詐騙、電話詐騙、CEO詐騙、虛假投資平台詐騙、倫敦金詐騙、貸款詐騙等。 遭受詐騙後,受害人立即做什麼? 意識到自己受到詐騙之後,受害人應該立即: (1) 向香港警方報案;(2) 向香港政府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報案;(3)向收款銀行報案;(4)必要時,委託香港律師向法庭申請緊急凍結令,凍結收款人賬戶;(5)委託香港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追討被詐騙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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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際仲裁及仲裁執行 本所代表客戶處理在香港的國際仲裁案件,包括作為仲裁律師代表客戶處理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分會,國際商會仲裁院香港中心進行的仲裁案件。本所仲裁律師法律團隊在處理香港仲裁案件中有豐富的經驗。 執業領域: 香港國際仲裁及仲裁執行 作為仲裁代理律師代表處理在香港各個仲裁機構提起的仲裁案件; 執行香港和外地的仲裁裁決書 申請緊急禁制令,以輔助仲裁程序 文章:香港仲裁及仲裁执行 香港仲裁律師: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 香港國際仲裁律師:國際仲裁中的費用問題 仲裁與調解立法(第三方資助)(修訂)條例草案 的 簡要說明 香港仲裁律師- 禁止反言原則 作為拒絕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理由? 香港仲裁案例(1): 約定仲裁地為“中國”= “香港”? 原訟庭 Z v A & ORS 案簡介 香港仲裁律師 - 如何在合同中約定香港仲裁條款 香港仲裁律師:香港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方式 香港仲裁及仲裁執行: 常見問題 香港仲裁及仲裁執行: 法律資源 律師博客: 香港仲裁及仲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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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執行內地法庭判決書 本所代表客戶處理在香港申請執行中國內地和其他地方的法庭判決書的債務,包括通過內地和香港的雙邊司法協定所規定的方法進行執行,以及通過香港普通法下的執行方式進行執行。本所訴訟法律團隊的律師在代表客戶在香港執行內地生效判決書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 本律師行的執業領域: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根據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內地法院發出的生效判決書,以及在內地法院申請執行香港法院的生效判決書。 根據2022年2月15日生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內地法院發出的婚姻家事判決書,以及在內地法院申請執行香港法院的婚姻家事判決書。 通過香港普通法下執行外地法院生效判決的方式,在香港執行內地的判決書; 在內地法院申請執行香港法院的民事、商事判決書; 對香港的債務人進行資產調查,包括房產查冊、董事查冊等; 申請禁制令凍結被告債務人在香港的資產。 內地和香港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法律框架      到目前為止,內地和香港之間相互執行民事、商事判決書的法律框架包括:  2024年1月29日開始生效實施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22年2月15日開始生效實施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08年8月1日開始生效實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如何不符合以上安排,從而無法按照兩地司法協議安排進行執行的,當事人仍然可以根據香港普通法下的執行外地法院判決的一般法律原則,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內地的民事、商事判決書。 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民事、商事判決? 首先,需考慮內地民事判決書的性質和判決作出時間,決定適用那一種法律途徑在香港進行執行。         (1) 如果是2024年1月29日之後作出的內地生效民事、商事判決(而非婚姻家事判決),優先考慮通過《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來進行申請執行,因為條件寬鬆、申請較容易;         (2)如果是2022年2月15日之後作出的內地生效婚姻、家事判決,則應該優先考慮通過《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來進行申請執行,因為條件寬鬆、申請較容易;         (3) 如果是內地的判決書是民事、商事判決(而非婚姻家事判決),但不符合上述第一個雙邊協議,即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的執行條件,例如生效判決作出的時間是2024年1月29日之前,則應考慮是否符合2008年8月1日開始生效實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執行條件,即爭議雙方是否有約定內地或者香港任何一方的法院具有獨占的(排他的)司法管轄權。如生效判決在2008年8月1日以後作出且符合該約定獨占管轄的條件,則可以適用該2008年安排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4) 如果內地法院作出的民事、商事判決均不符合以上雙邊安排所規定的條件,則可以根據香港普通法下的執行外地法院判決的一般法律原則,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內地的民事、商事判決書。 這種執行方式適用的範圍寬泛,缺點是時間較長、律師費用花費可能比較多一些。 其次,在香港執行內地民事、商事判決,需要提供必要的文件           無論通過哪一種方式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的民事判決書,都必須要提供的文件包括:(1) 內地法院發出的最終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原件;(2) 內地作出該生效判決的法院發出的《判決生效證明書》;(3)內地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證明該判決是最終生效的判決。 再次,在香港執行內地民事、商事判決,需要花費的律師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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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詐騙案件訴訟 本所代表客戶處理各種香港詐騙案件的訴訟和資產追溯、凍結、追償的工作。本所香港訴訟團隊的律師在處理詐騙案件的訴訟中富有經驗,通過向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凍結)、披露令、提起民事訴訟、申請第三人債務令等方式,協助客戶追討被詐騙的資金及損失。 業務範圍:香港詐騙案件訴訟 電郵黑客詐騙訴訟; 投資詐騙訴訟; 申請緊急禁制令、凍結令; 申請披露令,追溯資產的去向; 提起民事訴訟,追討詐騙資產和損失; 代表客戶進行刑事報案,錄取口供; 代表客戶就詐騙案件進行和解談判; 詐騙案件的辯護 香港詐騙案件訴訟:常見問題 香港詐騙案件訴訟: 法律資源 文章:香港詐騙案件訴訟 香港網絡詐騙案中追討資金的新途徑:香港訴訟,內地執行 跨境貨幣兌換涉及之違法性原則(違反內地法律)在香港訴訟中的運用 香港詐騙案件資產追討訴訟:常見問題與答案 香港訴訟律師- 电邮诈骗诉讼的案件及代理 香港民事訴訟中第三方證據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 香港訴訟律師- 香港投資詐騙案件的訴訟代理 資產凍結令(Mariva Injunction) - 香港民事訴訟的脈衝彈 香港詐騙案件訴訟: 律師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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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商業訴訟 本所代表客戶處理香港的商業訴訟案件愛你,包括公司股东诉讼、商業贸易合同诉讼、貸款抵押訴訟、證券金融衍生品訴訟等。本所香港訴訟律師團隊的律師在處理商業訴訟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 執業領域: 香港民事、商業訴訟 公司股份和股東訴訟 貿易和服務合同訴訟 融資貸款、抵押訴訟 代理、中介、勞務報酬訴訟 投資、合夥、合作糾紛訴訟 其他各种商业诉讼 香港婚姻、继承诉讼(见婚姻家事、遗产继承执业领域的单独介绍) 文章:香港民事訴訟 香港網絡詐騙案中追討資金的新途徑:香港訴訟,內地執行 香港公司控制權之爭:剔除在公司註冊處登記文件的訴訟 暫停民事訴訟程序等待另一訴訟結果:法庭基於案件管理的裁量權的運用原則 香港民事訴訟:如何挑戰文書證據的真偽? 跨境貨幣兌換涉及之違法性原則(違反內地法律)在香港訴訟中的運用 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覽 香港民事訴訟中屬實申述的運用以及虛假申述的法律責任 香港訴訟律師- 电邮诈骗诉讼的案件及代理 香港民事訴訟中第三方證據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 內地判決香港執行:判決的“最終”及“終局性”問題 香港訴訟律師- 香港投資詐騙案件的訴訟代理 資產凍結令(Mariva Injunction) - 香港民事訴訟的脈衝彈 不妨礙權益函-和解談判的堅盾與利刃 適用香港法律並非萬靈藥 道歉條例: 道歉不等於承認法律責任 香港和澳大利亞之間的民事判決相互執行 香港訴訟律師: 香港法院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新發展 香港訴訟律師- 香港訴訟費用擔保制度 在香港打官司-訴訟費用知多少? 香港訴訟律師: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書 律師博客: 香港商業訴訟 香港民事、商业訴訟: 法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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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領域 本所代表客戶處理在香港的商業訴訟和國際仲裁,本所香港訴訟團隊的律師和香港國際仲裁團隊的律師在處理香港商業訴訟和國際仲裁方面有豐富的經驗。本所經常為客戶處理下列事務: 香港商業訴訟,包括貿易訴訟、股東訴訟、融資貸款訴訟等; 香港詐騙案件訴訟,包括電郵詐騙訴訟、貸款詐騙訴訟、投資詐騙訴訟等; 在香港執行内地及世界各地的法院判決書; 代理香港仲裁,包括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貿仲香港分會、國際商會仲裁院的仲裁申請及仲裁應訴; 在香港執行中國內地及世界各地作出的仲裁裁決書,或反對在香港執行外地仲裁裁決。 文章:香港商業訴訟與仲裁 香港網絡詐騙案中追討資金的新途徑:香港訴訟,內地執行 香港公司控制權之爭:剔除在公司註冊處登記文件的訴訟 暫停民事訴訟程序等待另一訴訟結果:法庭基於案件管理的裁量權的運用原則 跨境貨幣兌換涉及之違法性原則(違反內地法律)在香港訴訟中的運用 在香港認可和執行內地判決書:常見問題 香港詐騙案件資產追討訴訟:常見問題與答案 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覽 香港民事訴訟中屬實申述的運用以及虛假申述的法律責任 香港訴訟律師- 电邮诈骗诉讼的案件及代理 香港仲裁律師: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 香港民事訴訟中第三方證據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 香港上市公司債券違約:破產清盤申請的相關法律問題 內地判決香港執行:判決的“最終”及“終局性”問題 香港個人破產-法庭對個人破產的管轄權 跨境訴訟律師:在內地訴訟 VS.在香港法院訴訟,一種怎樣的不同體驗? 香港訴訟律師- 香港投資詐騙案件的訴訟代理 資產凍結令(Mariva Injunction) - 香港民事訴訟的脈衝彈 不妨礙權益函-和解談判的堅盾與利刃 適用香港法律並非萬靈藥 道歉條例: 道歉不等於承認法律責任 香港國際仲裁律師:國際仲裁中的費用問題 香港和澳大利亞之間的民事判決相互執行 香港訴訟律師: 香港法院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新發展 香港訴訟律師- 香港訴訟費用擔保制度 香港仲裁案例(1): 約定仲裁地為“中國”= “香港”? 原訟庭 Z v A & ORS 案簡介 在香港打官司-訴訟費用知多少? 香港訴訟律師: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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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覽 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涉及多方面的內容,較為複雜。本文對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的主要方面進行介紹,不求完整或詳盡,但求讓讀者對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的主要方面有一個概覽的認識。 一、香港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        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下,民事訴訟一審的主要的管轄法院是區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原訟庭。而其他特殊的法院(如小額裁判法庭)也享有對部分案件的管轄權。        就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例如合同或侵權,高等法院原訟庭受理的一審案件沒有訴訟金額的限制,而區域法院只能受 理爭議的財產金額在300萬港幣以下的案件,而爭議金額在75000港幣以下的案件則只在小額裁判法庭審理。         而就有關土地或房產的案件,區域法院有權處理的土地房產的範圍是年租金或差嚮不超出32萬港幣的土地房產,以及涉及價值不超過700萬港幣土地房產的有關衡平法的申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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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訴訟中屬實申述以及虛假申述的法律責任 屬實申述的適用範圍 按照《高等法院規則》/《區域法院規則》第41A條,以及實務指示19.3,香港民事訴訟中的狀書、證人陳述書、專家報告及依據任何其他法定條文或實務指示的規定而須予以核實的訴訟文件,都必須以簽署屬實陳述 (Statement of Truth)的方式進行核實,而屬實陳述的簽署人必須確信該等文件愛你所陳述的事實是真實的,否則簽署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上述規則,在經作出必需的變通後,也同樣適用於婚姻法律程序 / 家事法律程序中的呈請書、答辯書或答覆書、共同申請書、原訴申請書、就子女安排而提交的陳述書、就問卷 /更詳盡清楚詳情的請求書作出的回復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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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fraud litigation in Hong Kong
香港电邮诈骗诉讼案件及代理 黑客電郵詐騙訴訟案件 電郵詐騙訴訟案的民事訴訟經常出现在香港法庭,并不少見。作爲專注於處理內地香港跨境法律事務的香港律師,我們處理過各類形形色色的涉及香港的金融、貿易、電郵詐騙或其他的詐騙案 。得益於香港便利的金融、貿易環境,作為其副產品,香港活跃着各种類型的詐騙。在本文中,我將介紹在香港常見的电邮詐騙手法及诉讼處理方法。 黑客電郵詐騙的方式 這類詐騙,通常是以香港公司賬號作爲收取詐騙款的賬戶的。 騙徒先通過電腦病毒等方式,取得使正常從事國際貿易往來的買賣雙方的電郵賬號及密碼,然後一直潛伏不動,密切觀察雙方電郵的內容。等到看到買方需要想賣方付款時,騙徒會控制、截取雙方的電郵信件,冒名以賣方的名義要求買方將貨款支付到另外一個由騙徒控制的香港公司的銀行賬戶(其藉口通常說這是賣方的供貨商的賬戶,直接給供貨商打款,實際上是騙徒控制的香港公司的銀行賬戶)。買方完全不知道有詐,因爲郵件是從賣方的正常電郵發出的,而國際貿易的雙方由於身處兩個不同國家,往往只依賴電郵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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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律師: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 作為香港仲裁律師,我們處理許多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的案件。本文將結合我們辦案實踐對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作出簡單介紹。 香港回歸之後,隨著香港-內地之間的經濟聯繫日益密切,需要跨境執行仲裁裁決書的情況經常發生。那麼在香港,如何執行內地仲裁機關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呢? 一、 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的法律依據 在香港回歸之前,中國和英國(香港作為英國的殖民地,屬於英國一部分)都是《紐約公約》的締約方,因此相互之間執行對方仲裁裁決的依據就是《紐約公約》。而香港回歸祖國之後,鑒於香港的法律主體地位的變化,《紐約公約》已經不在適用於香港。取而代之的是,內地與香港之間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安排》」),成為內地與香港之間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制度依據。 然而,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下,香港對外簽署的條約(包括與內地簽署的司法協助安排)並不具有直接在具體案件中適用的法律效力,必須經過香港本地化的法律立法後,才可以成為可適用的法律。 在這方面,香港的本地法律《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609章)起到了將《安排》的內容本地化的作用。 《仲裁條例》第10部第3分部(第92條到第98條)對內地仲裁裁決在香港的強制執行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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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arbitration lawyer
香港民事訴訟中的第三方證據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 香港民事訴訟中第三方證據披露令 第三方證據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是普通法中的一項法律制度,經常用在追討詐騙款、商標專利侵權或其他侵權案件中。 以追討被詐騙的款項為例,在經常在香港發生的各種電郵詐騙、金融詐騙、投資詐騙等案件中,受害人因被騙而將款項支付到騙子指定的銀行賬號,之後發現被騙,想要追討時,騙子早已不知所蹤。唯一可追查的,是曾經接受受害人匯款的的銀行賬號。想要追回損失,在普通法下,可以以受害人(匯款人)對該收款賬戶中的資金有財產權益(proprietary interest)或收款人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或者信托(trust)等訴因向銀行賬戶的持有人提起訴訟追討。然後,該收款賬戶的持有人是誰? 如果起訴該賬號持有人,其地址是哪裡(用於送達目的)? 該受害人匯入該賬戶的錢是否被轉走?轉走到了甚麼賬戶(第二層賬戶)? 轉走了多少錢到第二層賬戶?第二層賬戶的持有人是誰,地址是哪裡(知道這些資訊後,也可以同樣起訴第二層賬戶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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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债券违约及破产清盘
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破產、清盤 香港上市公司债券违约:破产清盘及相关法律问题 問題的背景: 投資移民計劃 香港入境事務處在2015年1月25日停止投資移民計畫之前,許多投資移民的申請人按照移民中介的推薦,購買了香港一些上市公司發行的私募債券,作為合資格的投資移民的投資產品。 投資移民計畫已經終止了多年,但在終止之前已經遞交申請的個案繼續有效。投資移民計劃的終止並不影響在此之前申請人已經購買的這些上市公司債券,這些上市公司發行的私募債券繼續作為合資格的投資移民產品。到目前為止,這些客戶購買的上市公司債券有的還沒有到期,有的已經到期。有些投資移民的客戶已經在香港居住滿7年,取得了永久居民身份證;而有些還沒有住滿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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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forcement of Mainland judgment in Hong Kong
內地判決香港執行:判決的“最終”及“終局性”問題 內地判決香港執行:普通法的執行方式概述 作為處理內地-香港訴訟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我們處理了較多的內地判決書到香港執行的法律事務。 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的生效判決書,最常用的方法是通過普通法執行的方式,以大陸的判決書所判決的債項作為訴因,在香港的法院提起一項民事訴訟,請求香港法庭針對被告作出與大陸判決書一樣內地的判決。一旦法庭作出判決,該判決就成為一項香港法庭的判決,可以同任何其它的香港判決書一樣在香港申請執行。 核心爭議問題: 判決的“最終”及“終局性” 大陸判決在香港執行,被告如要抗辯,原則上不能就內地法庭已經判決的爭議事項(即原告、被告之間的合同等基礎訴因)再做抗辯和爭議,因為根據普通法下的一事不再理(res judicata)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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