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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香港民事訴訟
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我在2015年寫有一篇文章《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介紹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內地與香港的民事司法協助,即兩地簽署的《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及其安排》確定的執行機制。 另一種方法是通過普通法下的執行外地判決的方式,即在香港以內地法院的判決書作為案由再提起訴訟,取得香港法院判決書,再申請執行香港法院判決書。 《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及其安排》的局限 通過這種兩地司法協助的方式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最大的難處在於:《安排》的適用條件包括必須由合同雙方協議約定由香港或內地一方的法院行使排他的管轄權。這樣的條款一般很少在合同中出現。 第二個難處是: 申請執行方必須向香港法院舉證證明內地法院的判決書是終局、可執行的判決書。 內地的再審制度(內地新的《民事訴訟法》已經將申請再審的時間限制原來的兩年修改為6個月)在香港的案例中構成認定法庭判決書是終局、可執行判決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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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訴訟費用擔保金制度
香港民事訴訟中的訴訟費用擔保制度 香港訴訟律師-訴訟費用保證金制度 作為香港訴訟律師,經常需要向客戶解釋訴訟費用擔保問題。特別是當客戶是中國大陸公民或公司並作為原告訴訟時,提起訴訟後面臨馬上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法庭應被告的申請,要求位於香港境外的原告提供訴訟費用保證金。原告如果不提供,其所提起的訴訟程序將會被擱置或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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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打官司-訴訟費用知多少? 作為處理香港訴訟業務的香港執業律師,在承接每一單新的訴訟案件時,都需要向客戶仔細解釋客戶預期會需要花費哪些費用,各項費用怎麽計算或數額多少。在以下文章裏,我將介紹香港訴訟涉及到的費用,供大家參考。 一、法庭費用 與內地當事人需要向法庭支付大額的訴訟費用不同,香港法庭只收取很少的費用。例如,大多数案件以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的方式提起,只需向法庭支付1045港幣的固定的案件登記費用,無論訴訟標的額是多少。在香港的法律背景下,通常我們所說的訴訟費用,是指因訴訟而產生的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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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書 一、 香港訴訟律師: 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 作為處理內地-香港跨境法律事務的香港律師,經常會遇到客戶的咨詢或者客戶委託的事務:在香港執行中國內地法院的判決書。 這種事情常見的情況是:原告人基於訴訟便利、快捷等考慮,先在內地法院起訴并取得勝訴,但是被告人是香港公司或香港居民,在內地并無財產可供執行,因而希望在香港執行被告的財產。 二、通過內地與香港之間的雙邊執行協定,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1. 《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2008年)及其局限 香港在2008年通過《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香港法例第597章),正式建立起根據以上《安排》來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機制。 但是,能通過該條例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前提條件是:爭議雙方必須事先約定將爭議提交到內地或香港任何一邊的法院并排除另一邊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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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訴訟律師制度簡介 香港诉讼律師,即香港大律师 香港訴訟律師,又稱香港大律師,英文名稱barrister, 是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的國家或地區兩種律師的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solicitor)。按照英國及部分英國殖民地的法律規定,只有訴訟律師能在上訴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香港訴訟律師俗稱為大狀(沿自古代中國的狀師)。在英國蘇格蘭地區,對應的訴訟律師被稱為 Advocate 。 香港訴訟律師原則上並不受當事人直接雇用,他們出庭是應事務律師的邀請有償提供專業意見而已。所以他們在法庭上的首要任務和職業操守是協助法官作出法律上來說正確的決定,而不是片面的幫助自己的間接受托人。香港訴訟律師也必須以個人身份执業,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香港訴訟律師不能隸屬於任何合夥律師事務所或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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