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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香港法律體系與制度
內地律師如何取得香港律師(solicitor)資格         作為具有內地法律背景同時持有內地和香港律師兩地律師執業資格的律師,經常有內地的律師同行或者內地的法律學士或其他人士詢問我: 內地背景的人士(例如內地律師、內地法學院的學生,或內地非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如何能夠取得香港律師執業資格? 本文擬特定就內地背景的不同人士如何取得香港律師執業資格做出介紹,以解答相關疑問。         一般而言,無論對於內地背景,或者其他非內地背景的人士,要取得香港律師資格,有以下兩種主要的途徑: 一、通過傳統的法律教育的途徑取得香港律師資格         在完成合資格的普通法以及香港法律的課程教育之後,向香港的三所法學院(港大,中文大學,城市大學)申請並在任何一間法學院完成法學實踐課程(PCLL)課程,然後在香港的律師樓實習兩年,之後取得香港律師資格。 就此路徑而言,包括三個程序和步驟: 第一步:完成合資格的普通法以及香港法律的課程教育; 第二步:向香港的三所法學院申請並在任何一間法學院完成一年的法學實踐課程(PCLL)課程(如果是兼讀,則兩年); 第三步:在香港的律師樓作為實習律師工作兩年(有薪)。      就上述第一步的合資格的普通法以及香港法律的課程教育而言,有兩三種途徑完成該等課程教育: 第一種: 在香港的三所法學院(港大,中文大學,城市大學)完成三年的法律本科學位(LLB)課程;這種方式特別適合於香港或香港以外(例如內地)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報考。 第二種: 在香港的三所法學院(港大,中文大學,城市大學)完成兩年的法律博士學位(JD)課程;這種方式特別適合於的已經取得了非法律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士。大陸法系(例如內地)的法律本科畢業生也可以報讀JD,普通法系的法律本科生則不可以。 第三種: 在其他普通法地區(例如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的法律學院完成法律本科學位(LLB)或者同等學歷(但沒有取得本科學位)課程(GDL/PGDL/CPE)後,自修並報考和通過香港本地法律知識考試(conversion exam)取得合格,即可視為完成了合資格的普通法以及香港法律的課程教育。 第一步: 合資格普通法及香港法教育 第二步: 香港法律實踐課程(PCLL) 第三步: 見習律師 第四步:成為香港律師 香港LLB (HKU, CITYU, CU)   在香港的三所法學院(HKU, CITYU, CU)任何一所完成一年的PCLL課程(兼讀則兩年) 在香港任何一間律師樓作為見習律師帶薪實習工作兩年 完成前述三部後,提出申請並在香港高等法院的律師入職儀式上,被法官任命為事務律師。 香港JD (HKU, CITYU, CU) 海外普通法地區LLB或同等學歷(GDL/PGDL/CPE),然後通過香港法律知識考試(Con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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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訴訟 VS.在香港法院訴訟,不同的體驗 跨境訴訟律師:內地-香港法庭訴訟 在到香港學習和從事香港律師執業以前, 我在內地執業從事民商事訴訟業務多年,在全國的許多地方的高院,、中院、基層人民法院、法庭都開過庭,既在有發達地區例如北京、上海開過庭,在中等城市例如杭州、蘇州,或不發達地區例如東北地區的法庭也有不少開庭的經歷。在香港執業以後,我也從事民商事的訴訟業務,因而也經常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區法院參加庭審。 常常有香港和內地的同行好奇的問:在法庭開庭和在香港法庭開庭,是一種怎樣的不同體驗? 香港訴訟制度比內地訴訟制度孰優孰劣 從普羅大眾的角度來看,我覺得香港的訴訟法律制度與內地的訴訟法律制度各有優劣之處。 我聽到和看到太多的對內地法律制度全盤否定的觀點,但在香港執業深入了解後, 我真的覺得內地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有其可取之處,雖然也有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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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脫歐,對涉外跨境律師的影響 英國脫歐,對全球影嚮深遠。對於在歐洲和英國進行投資、貿易、移民、就業的華人華商,英國脫歐都會在各方面對其產生不同的影嚮。 作為從事跨境和涉外法律業務的香港律師和中國,英國脫歐會對我們的業務、工作產生甚麼樣的影嚮?以下是筆者的粗淺的揣測,事實是否如此,還有待時間驗證。 英國的法律體系逐漸回歸純粹普通法傳統 英國是普通法對全球的法律系統影嚮深遠,是全球普通法的發源地。在亞洲,香港、新加坡等的法律體系到目前為止仍然是英國普通法為基礎和框架的法律體系。 然後,英國加入歐盟後,英國的法律體系,從法律體系結構都具體的法律原則,多方面深受歐盟法律的影嚮和改變,特別是在例如競爭法、勞動法、產品責任法等方面,英國法律受歐盟相關法律和指引的約束。目前英國法律的體系,實際上是英國傳統普通法體系和歐盟法律的一種混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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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資深大律師-御用大律師:簡介 香港資深大律師 香港資深大律師是香港大律師的一種。香港資深大律師是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委任,其條件要求大律師執業十年以上,表現突出,才可能為獲香港資深大律師的委任。香港資深大律師的地位等同與香港回歸中國前英國統治下的禦用大律師。同時,所有在香港回歸中國前已獲認許為禦用大律師的香港大律師,在香港香港回歸後後自動取得香港資深大律師的資格。 在香港回歸前,香港實施的禦用大律師資格的制度被許多法律界人士所詬病。因此在回歸時,考慮是否設立香港資深大律師制度及其資格的認定曾經過不少討論。然此項委任絕非理所當然,首席法官會考慮其行內成就、貢獻、經驗等,絕非擁有年資便能順理成章獲得委任,而大多數香港資深大律師被委任時年資已超過10年。 香港名譽資深大律師 根據香港大律師公會網站的記載,截至2013年12月,香港資深大律師共只有92人(80男、12女)。而香港資深大律師會根據其執業年份列出排名。香港大律師公會有一名名譽資深大律師,也就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人權學者陳文敏教授,他在2003年獲得名譽資深大律師的資格。 香港資深大律師的最新名單可見香港大律師公會網站:香港資深大律師 香港資深大律師出庭 在1995年之前,轉聘御用大律師時,必須同時聘用另一位資歷較淺的大律師(junior counsel),這名大律師主要是處理案件中一些文件工作和協助御用大律師在上庭前的準備工作,使御用大律師能更專注于法庭內的訴訟事務。這項規定有利於幫助資歷較淺的大律師獲得必要的業務經驗和機會。但此項硬性規定限制了當事人的選擇權利和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費。1995年後,香港大律師公會廢除了這項硬性規定,聘用香港資深大律師的當事人是否再聘用另一位大律師,可根據案件的需要決定。 资深大律师出庭時,身披丝袍,坐在法庭的訴訟律师席内,位置先于他人。在英国法律体系中,资深大律师只代表国家出庭,若要代表其他委托人出庭答辩,必须先取得同意或许可。 香港資深大律師的收費 無論是否香港資深大律師,香港大律師之收費視乎每件案件的複雜程度, 所需時間, 大律師本身之資歷和經驗而定。 一般而言, 案件愈複雜, 大律師的資歷和經驗愈深,收費就愈高, 每位大律師都可隨意和聘用他的律師商定他收取之費用,收费标准往往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采取“面议”的方式。 香港資深大律師的收費通常較一般大律師為高。例如,有些香港資深大律師,首日出庭的收费可高达100万港币以上;此后,每出庭一天的收费从20万到30万港币不等。另外,如果邀请香港资深大律师开会研究案情,其每小时的付费标准从一万到数万元港币不等;而请他们研究文件或起草有关法律文件,所付费用则是按小时计算的,每小时从3000到5000港币不等。當然,各個香港資深大律師情況各異,收費亦不相同,以上想信息只是舉例而已,具體資深大律師的收費需要與各個資深大律師聯繫確定。 有关香港诉讼法律事务,諮詢本律師事務所的香港訴訟律師團隊的律師。 有關香港民事訴訟的一般流程,請參閱另一篇文章《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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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8日,受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邀請,我為該所主辦的《青年律師成長之路》系列講座作了第一講《如何成為中港兩地執業律師》,給青年律師分享了我到香港學習法律和成為香港律師的經過,介紹了在香港學習法律、從事律師工作的方法途徑,回答了律師朋友們提出的各種問題。 感謝卓建律師事務所組織該次講座!可通過卓建律師事務所網站了解該所更多資訊。有关內地律師如何取得香港律師資格,參加本所另一篇文章《內地背景人士如何取得香港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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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樓內的法律工作人員 香港律師樓對於一般非法律界人士來說常常有一定神秘感。香港律師樓是怎樣的結構,有哪些人員? 本文將介紹香港律師樓內的法律工作人員以及其通常的組織結構。 一、香港律師事務所(solicitors firm) 總的來說,香港律師事務所裡的工作人員包括律師、法律輔助人員兩大類 1.   律師 香港律師樓裡的律師是辦理客戶委託的案件的主要力量。律師根據其專業方向各自辦理不同的案件和業務,例如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離婚、遺產繼承、房屋買賣和轉讓、訂立遺囑、成立公司、公司上市、股份轉讓、起草商業文件、審核合同、法律諮詢等等。 香港律師樓裡的律師根據其與律師事務所的關係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合夥人律師(partner)、獨營執業律師(principal) 他們是律師事務所的出資人、設立人,即律師事務所的”老闆”,享有律師事務所的除去房租、工資等成本之外的利潤的收益權。 如果律師事務所有幾位”老闆”,則各自稱為”合夥人”(partner),如果只有一位”老闆”,則成為獨營執業者(principal)。 合夥人律師、獨營執業者聘用其他律師或輔助人員為他們工作,發給聘用人員工資,單獨享有或者分享律師事務所經營的利潤,對於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律師(associate)、助理律師(assistant solicitor) 很多人常常誤以為助理律師(assistant solicitor)是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資格的律師助理。其實,在香港的律師行業,助理律師(assistant solicitor)就是律師,是協助合夥人律師(partner)、獨營執業律師(principal)辦理案件的執業律師。 律師(associate)和助理律師(assistant solicitor)通常就是授薪律師、聘用制律師的意思,只是不同的律師事務所文化,有的稱為律師(associate),有的稱為助理律師(assistant solicitor)。 顧問律師(consultant) 香港律師樓裡的顧問律師(consultant), 往往是指挂靠性質的執業律師,即他們不是律師事務所的老闆(合夥人、獨營執業律師),也不是固定領取薪水的律師(或助理律師),而是在律師事務所裡獨立執業,與律師事務所約定固定的分成比例的律師。例如,如果他們引入案件到律師事務所,可以獲得分成,如果他們自己辦理案件(無論是他自己引入的案件,或者其他合夥人、獨營者交辦的案件),則可以就自己辦理案件的工作獲得分成。 註冊外地律師 註冊外地律師是沒有香港律師牌照,但是有其他法域的律師執業資格,在香港律師樓裡提供其執業的法域的相關工作的律師。 2.  法律輔助人員 律師助理 / 法律秘書 律師助理協助律師辦理,通常領取固定薪水。律師助理一般是受過系統的法律教育,但是因為一些原因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 律師助理無權簽署正式文件,律師助理起草好文件後,必須由律師審閱、簽字才能發出。 法律秘書的工作與律師助理類似,但是法律秘書常常沒有受過系統的法律教育,更多的側重於幫助律師打字、複印、寫賬單、處理一些固定格式的文件等。 法律行政人員 法律行政人員通常是指接受過“法律行政人員課程”教育並取得相關證書,在律師的指導下提供支援,處理多種工作,例如接見當事人及證人、草擬文件、協助成立公司、出席簡單法庭聆訊及為聆訊做準備工作,協助當事人申請保釋及於他們作出口供時給予意見,又負責日常辦公室內的行政工作。  法律文書送遞員 負責親自將文書遞送到法庭、土地註冊處、案件相關律師樓等。 因香港法律制度下,很多文書需要親自送達,並有送達的人出具送達證詞(誓章)以作證明,因此專職的文書送遞員就成為必要的職位。  二、 大律師事務所(chamber)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每一個大律師(barrister)必須是獨立執業的個體,不可以受僱與其他人辦理。大律師不可以直接接受客戶的委託辦案,而只能接受律師(solicitor)的聘用參見具體案件的辦理。大律師主要工作是接受律師的委託,參加法庭辯論,以及一些進行複製的法律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雖然大律師必須獨立執業,但是許多大律師們會租用在一處辦公場所,共用會議室,而各自在一間單獨的辦公室工作。通常一個或幾個大律師會出資租用一個辦公室物業、進行裝修後,再分租給其他大律師使用。 有些大律師事務所將這種大律師事務所的投資人稱為大律師事務所主任”Head of Chambers”. 大律師事務所通常設立網站,介紹在該大律師事務所租用物業執業的大律師。 大律師事務所裡的工作人員通常包括以下:  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 是指被授予資深大律師稱號的大律師;  大律師(barrister), 取得大律師資格獨立執業的大律師;  法律秘書,受聘於大律師,幫助大律師處理日常行政事務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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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的體系 香港的法律的體系包括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香港基本法、普通法和衡平法、香港制定的成文法、中國習慣法、國際法。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若干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憑藉《基本法》第十八條在香港適用。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基本法》條款作出解釋,香港法院在引用有關條款時,應以該解釋為準。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儼如香港特區的小憲法,於1990年4月4日公布,並自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區成立時實施。香港特區的所有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及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必須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此外,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 《基本法》的最大特色,便是「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在這原則下,香港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根據《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有關國防和外交的法律外,不在香港特區實施。 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基本法》,授權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雖然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但授權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中央人民政府也負責管理香港特區的防務;維持社會治安的責任,則由香港特區政府承擔。 《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基本法》詳細載列香港特區居民的基本權利、自由和義務。有關權利包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言論、新聞和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遷徙的自由;信仰自由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基本法》也保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 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香港特區行政會議協助行政長官決策。行政長官主持行政會議,並委任其成員。 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政府的主要職權包括:制定並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編制擬定並提出財政預算及法例。 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是立法會而《基本法》有對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作出規定。根據《基本法》,立法會的職能主要包括制定法律、通過財政預算及公共開支,以及監察政府整體工作。 二、 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見諸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高級法院的判決。追溯歷史,至少自十五世紀以來,法官判詞的紀錄已逐步建立一些詳細的法律原則,規管國家與公民之間和公民與公民之間的關係。現時,源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案例已盈千累萬,形成普通法。有關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及免受任意逮捕或監禁的權利,已於三百多年前判定的案例中載列。這些權利現在由《基本法》的條文保障。 普通法最獨特的地方,在於所依據的司法判例制度。案例可以引自所有普通法適用地區,而並不限於某一司法管轄區的判決。《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區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此外,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和司法機關有權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三、香港制定的成文法 香港絕大部分的現行成文法,都是在本地訂立並載於《香港法例》中。香港很多法例都是根據獲轉授的權力而訂立的,稱為附屬法例。例如,某條例可轉授權力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即行政長官經諮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就條例實施的細節訂立規例。 四、中國習慣法 部分中國習慣法適用於香港。舉例來說,根據《新界條例》(第97章)第13條,法庭可以認可並執行與新界土地有關的中國習俗或傳統權益;而在《婚生地位條例》(第184章)中,中國法律和習俗也得到承認。 五、國際法 現時已有超過200項國際條約和協議適用於香港。但香港訂立的條約在通過本地立法會的立法施行之前,不算是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法庭可引用某條約,以助解釋法例。發展迅速的國際慣例法的規定,也可納入普通法內。 有關香港法律的事務,歡迎諮詢本律師行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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