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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香港繼承爭議與訴訟
香港遺產繼承:遺囑沒有給予遺產, 近親屬如何從遺產中獲得供養?         在香港的遺產繼承中,一般的法律原則是,如果死者留有有效的遺囑,應該遵循遺囑自由的原則,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然而,如果死者留下了有效的遺囑,但是遺囑中沒有給相關的近親屬贈與任何遺產,在這種情況下,相關的近親屬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從遺產中分得遺產供養嗎?  一、誰可以申請從遺產中獲得供養?         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的規定,死者的下列近親屬可以申請從遺產中獲得供養,而不以生前實際受到死者的供養為條件:(1 )合法配偶, 包括妻妾等; (2) 未成年子女,或殘疾而無能力供養自己的子女。         而死者其他類別的近親屬或相關人士,例如死者的成年子女、已離婚的配偶、未結婚的同居對向、 同性同居對象、兄姐姐妹、父母等,則在能證明死者緊接著過世之前在向該等人士提供經濟供養的前提下,可以申請從遺產中獲得供養。 二、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下的供養的適用         根據該條例第3條的規定,如何死者過世時以香港為居籍地,或緊接著過世前在香港通常連續居住滿3年,則死者的遺產處理可以適用該條例。 三、案例与法律原则:不同類別的关系人士從遺產中獲得供養的申請         1.  合法配偶的遗产供养申请         在Re Lee Sai Wai (dec’d) [2002] 4 HKC 517,一案中,死者通過遺囑將財產全部留給自己的兄弟姐妹,而沒有將任何財產留給妻子,妻子申請從遺產中獲得供養。法庭在考慮了《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5條所規定的考慮要素(配偶的經濟狀況和財務需求、遺囑受益的經濟狀況和財務需求、遺產的數量、配偶的身體狀況和財務能力、配偶的年齡和婚姻持續的長短、配偶對家庭福利的貢獻、在離婚標準下配偶可以分得的財產數額、死者對於配偶在經濟上的支持、死者和配偶關係是否親密)後,決定配偶應該獲得死者遺產40%的份額作為供養。該案經過上訴到上訴庭後,上訴判決CACV 301/2002支持了一審判決。         在訴訟費用問題上,法庭在HCMP 4859/2001案件下也做出了原告配偶的律師費用從剩餘遺產(扣除原告配偶應得的份額後)中支付的指導性判決。        在CNC [2011] 4 HKL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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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繞過享有優先權的遺產承辦申請人?-「必要和方便原則」簡析 遺產承辦人的優先權順序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遺產繼承是一種遺產承辦制度,即由法律規定的有優先權的人向法庭申請成為遺產承辦人(遺囑指定的為遺囑執行人,非遺囑指定的稱為遺產管理人), 享有優先權的人取得法庭頒發的遺產承辦書後,就取得了遺產承辦人的法律地位,然後再有遺產承辦人管理遺產和將遺產分配給繼承人。 一般而言,如死者留有遺囑並在遺囑中指定了遺囑執行人,則遺囑執行人具有申請遺產承辦書的優先權。而在沒有遺囑或者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則依照法律的規定確定具有優先權順序的人,詳細的法律原則,請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申請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權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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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爭議與訴訟:常見問題  對是否存在遺囑,以及遺囑是否有效,存在爭議,怎麼解決? 主張遺囑有效的一方,可向法庭申請遺囑認證。而對遺囑提出爭議的一方,可向法庭提交知會備忘錄,反對發出遺囑認證書。最終,任何一方可向法庭提起遺囑認證訴訟,由法庭通過訴訟程序,決定是否存在有效的遺囑。 什麼是知會備忘?它有什麼作用? 知會備忘錄是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存檔的一份文件,以告知法庭有關死者的遺產承辦存在爭議。一旦有關死者的知會備忘錄被存檔法庭,法庭將不會給任何申請人發出遺產管理書,直到存檔知會備忘錄的人撤回該存檔的文件,或者法庭就此作出任何命令。更多有關知會備忘錄的內容,詳見文章《香港遺產爭議程序之知會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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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養人申請從遺產中撥付經濟供養 本所的代表客戶處理死者的受養人,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在死者生前受死者供養的人士向法庭申請從死者的遺產中撥付供養款的法律申請程序。 這一申請的法律基礎是《財產繼承( 供養遺屬及受養人) 條例》 ( 香港法例第481 章) 。 本所在這方面富有經驗。 業務範圍 代表死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請從死者的遺產中撥付供養款; 代表其他死者生前受其供養的人士,例如死者的同居人士、死者的父母等申請從死者的遺產中撥付供養款。 受養人申請從遺產中撥付供養款: 常見的問題 誰有權申請從死者的遺產中撥付供養款 受養人申請從遺產中撥付供養款: 相關法律資源 《財產繼承( 供養遺屬及受養人) 條例》 ( 香港法例第481 章) Chan Siu Man v Lam Jenny & Ors [2014] 1 HKLRD 529:遺產供養申索並不是確定的法律權利,而僅是一種希望或可能性(hope or contigency),取決與法庭的酌定裁量權。因此,如果遺產供養的申索人(例如死者的配偶)去世,他的繼承人無權繼續進行該遺產供養申索。 本所文章:遺囑沒有給予遺產, 近親屬如何從遺產中獲得供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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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爭議與繼承訴訟 本所代表客戶處理有爭議的遺產繼承法律事務和遺產繼承訴訟,包括代表客戶就有爭議的遺產承辦申請提交知會備忘錄,處理知會備忘錄香港的訴訟,代表客戶提起遺囑認證訴訟或其他遺產相關的訴訟程序。 業務範圍:香港遺產繼承訴訟 就有爭議的遺產承辦申請提交知會備忘錄; 處理知會備忘錄有關的訴訟和聆訊; 代理遺囑認證訴訟,遺產繼承訴訟、遺產管理訴訟等訴訟法律程序; 代表死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生前扶養的親屬向法庭申請從遺產中獲得經濟供養 香港遺產繼承爭議與訴訟:常見問題 文章:香港繼承爭議與訴訟 香港遺產繼承:遺囑沒有給予遺產, 近親屬如何從遺產中獲得供養? 如何繞過享有優先權的遺產承辦人?-“必要和方便原則”簡析 香港遺產繼承爭議與訴訟:常見問題 香港遺產繼承的時限問題 香港遺產繼承爭議及訴訟:爭議類型及訴訟方法 香港遺產繼承:多人各自申請遺產承辦書怎麼辦? 香港遺產繼承爭議之知會備忘錄 文章:香港遺產繼承及遺囑法律事務 外國遺產承辦書在香港再蓋印(resealing) 香港遺產繼承:遺囑沒有給予遺產, 近親屬如何從遺產中獲得供養?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常見問題及答案 如何繞過享有優先權的遺產承辦人?-“必要和方便原則”簡析 香港遺產繼承爭議與訴訟:常見問題 港人訂立遺囑處理香港和內地遺產:常見問題 香港遺產繼承:申請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權順序 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是怎樣的? 香港遺產繼承的時限問題 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繼承法律有哪些? 香港遺產繼承-常見問題 香港遺產繼承爭議及訴訟:爭議類型及訴訟方法 香港遺產承辦律師:如何辦理內地-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在香港訂立遺囑:如何確保立遺囑人的立遺囑能力? 在香港遺產繼承程序中出具中國律師法律誓章(法律意見書)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澳門居民如何繼承香港遺產? 香港遺產繼承:多人各自申請遺產承辦書怎麼辦? 香港遺產繼承爭議之知會備忘錄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告訴你 - 海外華人如何辦理在香港的遺產繼承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告诉你: 臺灣居民如何繼承在香港的遺產 通過遺囑實現跨境財產傳承 : 香港居民如何立遺囑處理內地資產? 香港遺產繼承順位 - 香港遺產繼承法律知識 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如何辦理?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告訴你 相關執業律師 本律師行的香港律師法律咨詢的聯係方式如下: 電話: +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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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訴訟律師
香港遺產繼承的時限問題 香港遺產繼承事務中,不同的問題會涉及到不同的時限(limitation of time)。 動產遺產的訴訟時限 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347章)第21條的規定,有關死者遺留下來的動產權益,任何人在對該動產權益的權利形成之後超過12年則不得提起任何訴訟,而任何有關對遺產的欠繳利息的訴訟,應在6年內提起。 不動產遺產的訴訟時限 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347章)第7條的規定,有關收回不動產土地的申索,訴訟時限是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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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律师
香港遺產繼承訴訟:爭議類型及訴訟方法 作為處理各類繼承訴訟的香港律師,我們在執業中遇到各種不同的香港遺產繼承訴訟,對不同的遺產繼承訴訟案件,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在此對常見的遺產訴訟類型作出總結。 誰做遺產承辦人的爭議和訴訟? 在一些案件中,死者過世後,其不同的親屬,都想成為遺產承辦人,但法庭只可以將遺產承辦書授予給其中一人(或一些人作為共同的遺產管理人),從而產生訴訟。 因為遺產管理人享有管理和處理死者遺產的權力,因而誰做遺產管理人是十分重要的。 這類爭議和訴訟常常包括幾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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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跨境訂立遺囑
香港遺產繼承:多人各自申請遺產承辦書怎麼辦? 依照香港法律,有權申請遺產承辦書的人有先後順序之分,例如首先是死者的配偶,然後是子女,然後是父母等。 然而,如果是在同一順利的兩個人,都向遺產承辦書申請由自己做遺產承辦人,怎麼處理呢? 多人各自申請遺產承辦的處理程序 遺產承辦書不會就同一遺產問題向兩個單獨的申請人頒發遺產承辦書。如果有兩個對立的申請,其爭議應該通過傳票(Summons)的方式由法官聆訊解決。遺產承辦處必須要拒絕一個或者由其他一方撤回一個申請,遺產承辦書才會向另外一個申請人頒發遺產承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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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u_in_post_menu menu=2313 style=”list”] 香港遺產繼承爭議之知會備忘 根據香港法例的《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44條的規定,以及根據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無爭議遺囑認證實務指導》有關知會備忘錄程序(Caveat Proceedings)之規定,任何反對法庭就死者遺產發出遺產承辦書的人士,可以向法庭提交一份名為知會備忘錄的文件,以落案登記其反對。 甚麼是知會備忘(Caveat)? 知會備忘錄是向遺產承辦處發出的通知,要求遺產承辦處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錄提交人的律師之前不要處理有關死者的遺產承辦申請。 在實踐中,如果有人想要阻止遺產承辦處發出遺產承辦書,則可以按照遺產承辦處規定的格式向遺產承辦處發出知會備忘錄。 知會備忘的作用 知會備忘錄可以起到如下作用:  當有人向法院就死者的遺產申請遺產承辦書時,法院將通知知會備忘錄提交人,而知會備忘錄的提交人就可以向遺產承辦申請人就相關爭議事項作出詢問和溝通。也給對遺產有爭議的各方在正式提起遺產訴訟之前,有機會將問題提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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