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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 China Legal Practice
  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 常見的問題和答案 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一般問題 1. 內地法院的生效判決可以在香港申請執行嗎? 答:內地法院發出的民商事生效判決大部分可以在香港申請申請執行。 內地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判決無法在香港申請執行, 但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書可以申請在香港執行。 2. 內地法院的民商事判決可以通過怎樣的方式在香港申請執行? 答:第一種方式是根據內地和香港之間簽署的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協議,向香港法院執行的內地民商判決、家事判決。 第二種方式是通過在香港的法院提起一個執行訴訟的方式,按照香港普通法下認可外地(外國)法院判決的一般原則,通過執行外地判決的訴訟的方式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   3. 申請人通過協議或者訴訟的方式在將內地的判決在香港法院獲得登記或認可後,如何推進實際執行? 答: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來推進執行:(1) 委托律師對被告進行必要的資產查詢,例如房產、是否擔任公司董事; (2) 向法院提出傳票申請,要求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到法庭交代其財務狀況、提供財務證明文件。 被申請人如何不遵從法庭的命令,向法院進一步申請監禁被執行人; (3) 在查到被執行的資產資訊後,根據資產的種類向法庭申請與案件性質相符的執行令狀(Writ of Execution),例如對銀行賬戶的第三方債務令、對財物的扣押令、對房產的押記令、拍賣令等。 通過這些執行令狀,以被執行人的資產用於償還在債務; (4) 如果被執行人是香港居民,也可以考慮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通過內地和香港之間簽訂的雙邊協定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 4. 內地和香港之間有哪些現行有效的相互執行對方民商事判決的雙邊協定? 答: 主要有三個相互執行對方民商事判決的雙邊協定: 2008年8月1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其中,前兩個是相互認可和執行除婚姻家事案件判決之外的其他民商事判決的,第三個是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事案件判決的。 5. 上述三個相互認可和執行對方民商事判決的雙邊協定,在適用範圍上存在重曡的情形嗎?即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存在同時兩個或以上雙邊協定進行申請的可能性嗎?  答: 不存在重曡。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處理的是婚姻家事案件的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 另外兩個協議是處理婚姻家事案子之外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的相互認可和執行: 2008年8月1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處理的是2024年2月15日之前的生效判決且符合合同雙方有約定排他的管轄法院的案件,而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則處理的是2024年1月29日之後做出的生效的民商事判決。 6. 可相互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內容包括哪些? 答:包括金錢判項和非金錢判項。判決包括懲罰性賠償的,一般不予認可和執行懲罰性賠償部分,但雙邊協定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7. 根據三個雙邊協定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書,香港法院會直接適用雙邊協定的條款來審理案件和做出決定嗎?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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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常見問題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有什麼方法辦理? 港人繼承內地遺產,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在各個與遺產相關的人士均無異議且文件證明齊備的情況下,通過內地公證處公證的方法確立繼承權和辦理繼承;另一種是通過在內地法院訴訟,通過法院出具判決書的方法確認繼承權和辦理繼承,適用與無法取得繼承相關的所有人士的同意,或者證明文件不符合標準的情況。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如通過公證的方式辦理,是怎樣的程序? 首先,在香港通過律師樓辦理遺囑查詢(如果死者的遺產在香港辦理過遺產承辦並取得遺產承辦書,則不需辦理遺囑查詢); 其次,在香港通過律師樓辦理司法部委託公證文書《親屬管理和遺囑狀況聲明書》; 再次,在內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最後,到銀行等機構領取遺產,或者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如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是怎樣的程序? 首先,在香港辦理用於內地訴訟的香港證據文件公證;其次,在內地法院提起繼承訴訟,立案,開庭審理,作出判決,或者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做出調解書。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如通過公證的方式辦理,主要有哪些費用? 首先,委託律師辦理的律師費用;其次,如需要辦理遺囑查詢(香港如果沒有出過遺產承辦書,就需要)遺囑查詢費用;再次,香港辦理司法部委託公證文書的公證費用;第四,內地公證處收取的繼承公證費用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如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主要有哪些費用? 首先,委託律師辦理的律師費用; 其次,在香港辦理證據公證的公證費用;再次,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一般是遺產價值的1%,如果在訴訟過程中調解結案可以退一半)。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需要繳納遺產稅嗎? 沒有遺產稅。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的房產, 需要繳納房產過戶稅嗎? 如果是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即法定繼承,房產過戶是沒有過戶稅的。如果是遺囑繼承,而繼承人也是法定繼承的範圍內的人,也沒有過戶稅。只有在遺囑繼承且繼承人並非法定繼承人範圍時,過戶才需要繳納契稅。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可以委託律師辦理,而繼承人自己不回內地嗎?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的。根據具體情況,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需要繼承人親自回內地辦理。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辦理香港程序和內地程序,可以全部委託貴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辦理嗎? 可以。 本所可以協助和代表客戶辦理香港和內地的全部程序,直到客戶領取到遺產,或者取得新的房產證。 本所在香港和內地深圳的同事,會協助客戶分別辦理香港和內地的程序。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如通過訴訟辦理,貴所律師可以代表客戶在內地進行遺產訴訟嗎? 可以。通過本所的關聯律所廣東港島律師事務所,本所律師在內地代表客戶在法院進行遺產繼承訴訟。 死者在香港和內地都有遺產的情況下,香港和內地的遺產繼承的辦理有先後順序嗎?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一般情況下,建議先辦理香港繼承承辦,取得遺產承辦書,然後在辦理內地繼承。這樣可以免於在繼承內地遺產的程序中進行遺囑查詢。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有時間限制嗎? 無爭議的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並沒有時間限制。而遺產爭議的訴訟,則有時效的限制,即三年的訴訟時效。 香港居民將內地的財產遺贈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繼承人必須在60日內接受遺贈嗎?如何接受? 已有內地判決確認,港人遺贈內地遺產,不受內地繼承法60日內必須接受遺贈的限制。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委託貴所辦理的程序是怎樣的? 首先,加本所律師的微信或WhatsApp(+852 51039249)或通過本所電話聯繫本所律師,做初步的諮詢和報價; 其次,在決定開始辦理後,預約時間到本所簽署委託合同,支付首期費用;然後,本所開始處理。 如果客戶不在香港,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簽署委託合同和通過匯款支付費用。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到貴所面談諮詢需要收費嗎? 首先,簡單的諮詢和報價可以通過電話進行,以節省時間,一般可以不收費。 其次,如果諮詢的事務有一定複雜性或需要詳細溝通才能給客戶意見,則可預約時間到本所面談諮詢,或者預約時間電話會議諮詢,諮詢收費1500港幣半小時。如果諮詢之後,客戶委託我們辦理相關的繼承事務,已經支付的諮詢費用可以抵扣委託事務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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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如何通过遗嘱处理内地遗产
  跨境居民如何訂立遺囑處理位於內地和香港兩地的資產? 鑒於中国內地和香港两地的交流十分紧密,就订立遗嘱而言,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在《通過遺囑實現跨境財產傳承 : 香港居民如何立遺囑處理內地資產?》一文中,我讲到了香港居民如何通过订立遗嘱处理位于中国内地的遗产。 实际上,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还常常遇到其他不同的情况, 例如内地居民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资产需要订立遗嘱处理,或香港居民在内地和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资产需要订立遗嘱处理。又如,有的内地居民已经移民到香港,或香港居民长期居住在内地,从而,因其身份的变化对遗嘱产生法律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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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如何通过遗嘱处理内地遗产
香港居民如何立遺囑處理內地資產? 作為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兩地跨境執業的律師,我經常遇到有關跨境遺囑及跨境遺產繼承的咨詢及處理相關遺囑及遺產繼承事務。由於香港與內地天然的地緣和社會聯繫,許多香港居民在內地特別是廣東省的深圳、珠海、佛山中山等地購置房產; 或者在內地投資設廠,從而持有內地公司股份; 或者在內地留有存款資產。同時,一些從內地移民到香港的香港新移民,在移民到香港後,在內地仍留有各種資產。 這些在內地留有資產的香港居民,在考慮通過遺囑進行資產傳承時,往往比較迷惑: 跨境遺囑怎麼立? 是應該在內地辦理遺囑,還是應該在香港律師樓辦理遺囑? 將來立遺囑者過世後,怎麼辦理遺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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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如何辦理?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告訴你 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必須辦理遺產承辦手續 隨著香港與內地的經濟聯繫日期密切,以及內地居民富裕程度不斷增加,許多內地居民會在香港開設銀行賬戶,購買股票、房產或者香港購買保險產品。在香港購置資產的內地人士一旦去世,其在香港遺留的資產,必須按照香港的法律程序辦理遺產繼承,取得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之後,才可以將遺產轉名過戶或提取遺產。 註釋: 1.   根據《遺囑認證與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13條的規定,任何人沒有獲得香港法院頒發的遺產承辦書而將死者的遺產擅自帶離香港境內或作其他處理,是一項犯罪行為。 2.  死者與他人聯權共有(「長命契」)的房產無需為此辦理遺產承辦; 3.  保單在已指定明確受益人,依法可由保險受益人直接取得賠償金時,不需為此辦理遺產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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