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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判決香港執行
03
Mar
內地判決香港執行:判決的“最終”及“終局性”問題
March 3, 2021
Helly
文章: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
,
文章:香港商業訴訟與仲裁
,
文章:香港民事訴訟
內地判決香港執行:判決的“最終”及“終局性”問題 內地判決香港執行:普通法的執行方式概述 作為處理內地-香港訴訟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我們處理了較多的內地判決書到香港執行的法律事務。 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的生效判決書,最常用的方法是通過普通法執行的方式,以大陸的判決書所判決的債項作為訴因,在香港的法院提起一項民事訴訟,請求香港法庭針對被告作出與大陸判決書一樣內地的判決。一旦法庭作出判決,該判決就成為一項香港法庭的判決,可以同任何其它的香港判決書一樣在香港申請執行。 核心爭議問題: 判決的“最終”及“終局性” 大陸判決在香港執行,被告如要抗辯,原則上不能就內地法庭已經判決的爭議事項(即原告、被告之間的合同等基礎訴因)再做抗辯和爭議,因為根據普通法下的一事不再理(res judicata)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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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cky Post
13
Jan
香港訴訟律師: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書
January 13, 2015
Hong Kong Litigation Lawyers
文章: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
,
文章:香港商業訴訟與仲裁
,
文章:香港民事訴訟
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書 一、 香港訴訟律師: 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 作為處理內地-香港跨境法律事務的香港律師,經常會遇到客戶的咨詢或者客戶委託的事務:在香港執行中國內地法院的判決書。 這種事情常見的情況是:原告人基於訴訟便利、快捷等考慮,先在內地法院起訴并取得勝訴,但是被告人是香港公司或香港居民,在內地并無財產可供執行,因而希望在香港執行被告的財產。 二、《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及其局限 香港與2008年通過《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香港法例第597章),正式建立起根據以上《安排》來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機制。 但是,能通過該條例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前提條件是:爭議雙方必須事先約定將爭議提交到內地或香港任何一邊的法院并排除另一邊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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