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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香港相互執行法院判決
enforcement of Mainland judgment in Hong Kong
內地判決香港執行:判決的“最終”及“終局性”問題 內地判決香港執行:普通法的執行方式概述 作為處理內地-香港訴訟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我們處理了較多的內地判決書到香港執行的法律事務。 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的生效判決書,最常用的方法是通過普通法執行的方式,以大陸的判決書所判決的債項作為訴因,在香港的法院提起一項民事訴訟,請求香港法庭針對被告作出與大陸判決書一樣內地的判決。一旦法庭作出判決,該判決就成為一項香港法庭的判決,可以同任何其它的香港判決書一樣在香港申請執行。 核心爭議問題: 判決的“最終”及“終局性” 大陸判決在香港執行,被告如要抗辯,原則上不能就內地法庭已經判決的爭議事項(即原告、被告之間的合同等基礎訴因)再做抗辯和爭議,因為根據普通法下的一事不再理(res judicata)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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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書 一、 香港訴訟律師: 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 作為處理內地-香港跨境法律事務的香港律師,經常會遇到客戶的咨詢或者客戶委託的事務:在香港執行中國內地法院的判決書。 這種事情常見的情況是:原告人基於訴訟便利、快捷等考慮,先在內地法院起訴并取得勝訴,但是被告人是香港公司或香港居民,在內地并無財產可供執行,因而希望在香港執行被告的財產。 二、《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及其局限 香港與2008年通過《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香港法例第597章),正式建立起根據以上《安排》來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機制。 但是,能通過該條例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前提條件是:爭議雙方必須事先約定將爭議提交到內地或香港任何一邊的法院并排除另一邊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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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判決:內地和香港相互執行離婚判決的現狀 2006年7月,香港與內地簽訂《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桉件判決的安排》(《 相互執行判決安排》)。《相互執行判決安排》提供一個機制,讓一方司法管轄區的判決,如符合某些條件,可在另一方執行。 隨著香港制定《內地判決 (交互強制執行 )條例》(第 597 章)及內地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有關的司法解釋,《相互執行判決安排》於2008年8月 1日起在兩地實施。不過,《相互執行判決安排》只涵蓋在商業合約中須支付款項的判決,並不包括家庭事宜。 香港現有的法律機制 (a) 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第 179 章 ),內地的離婚令可獲承認,但如基於若幹指定的理由,可被法庭拒絕承認,這些理由包括另一方配偶未接獲有關法律程序的通知或未獲得參與有關法律程序的機會 (第 179 章 第 6 1 條 )。 (b) 根 據 《贍養令 (交互強制執行 )條例》 (第 188 章 )所訂立的機制,身處香港的人可向在指定交互執行國的其他人,或身處指定交互執行國的其他人可向在香港的人,追討贍養費。該《條例》不適用於內地法院發出的贍養令,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在該 《條例》 指定的 「交互執行國 」之列。 (c) 《關於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約》訂有民事訴訟程序,旨在盡快把被不當遷移往或扣留於另一個締約國家的兒童送還原居國家。有關程序藉《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第 512 章 )在香港實施,但不適用於涉及內地的父母擄拐兒童桉件,因《公約》並不適用於內地。 至於內地是否承認由香港法院頒發的離婚令,據當局了解,現行的內地法律沒有這方面的明文規定。內地法律亦沒有特別就在內地強制執行於香港取得的贍養令及管養令的事宜作出規定。 (以上來自香港立法會《有關內地與香港相互認可/執行婚姻判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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