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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財產信託代持
香港離婚遺產分割:婚姻資產涉及第三方權益的信託代持訴訟 婚姻資產信託代持的常見類型 在香港的離婚訴訟中,一個常見的爭議類型,是婚姻訴訟的一方聲稱婚姻相關資產的名義持有人與實際權益持有人不一致,從而要求法庭判定該等財產的實際持有人,並以此為基礎分配婚姻財產。這種婚姻資產的信託代持訴訟,通常有兩種情形:  某些資產雖然是婚姻訴訟的一方的名下持有,但是其聲稱他或她僅僅是作為名義的權利人為他人的利益(例如其父母)而代持,其不是實際的權利人,因此該等財產應該排除出婚姻財產;  某些資產在第三方(例如訴訟一方的父母)的名下,但是,婚姻訴訟的另一方聲稱該等資產實際的權利人是婚姻訴訟的一方,而該等第三方僅僅作為名義權利人而持有,因此該等財產應該加入到婚姻財產中進行分配; 信託代持訴訟:作為婚姻財產分割訴訟的前置問題 在Leung Wing Yi Asther v Kwok Yu Wah & others (2015) 18 HKCFAR 605一案中,在第28-29段,香港終審法院確認跟隨英國TL v ML & Other (Ancillary Relief: Claim Against Assets of Extended Family) [2006] 1 FLR 1263案件確立的法律程序,即在婚姻財產分割訴訟涉及到第三人對於財產的權益時,婚姻訴訟一方與第三人之間的財產權益訴訟,應該作為婚姻訴訟的一個前置問題處理,通過雙方提交書狀,證詞,開庭聆訊的方式解決。 第三方加入到婚姻訴訟之信託代持訴訟中 在香港離婚訴訟之婚姻資產信託的代持訴訟中,因為涉及到婚姻訴訟雙方之外的第三人的財產利益,通常需要將第三方(例如作為實質權益持有人,或者作為代持人的父母)加入到訴訟中,作為訴訟的一方。 第三方加入到婚姻訴訟之信託代持訴訟中的法律依據:Order 15, rules 6(2) and (3) 關於第三人加入訴訟的規則,以及上述案例法; 加入的程序: 可以由婚姻訴訟任何一方向法庭申請加入第三方,或者收到法庭文件的第三方也可以自己向法庭申請加入。 並非所有的類似程序第三方都必須加入。例如在訴訟一方聲稱他或她僅僅是作為名義的權利人為他人的利益(例如其父母)而代持時,第三人至少應該被通知到訴訟的程序,以便收到法庭判決的約束。第三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申請加入。 然後,並不是離婚訴訟之資產涉及第三方的權益時,一定需要將第三方加入到訴訟程序中作為介入人。根據LLC v LMWA(CAMP 143/2018), 上訴庭認為: 當爭議的資產由第三方的名下持有而婚姻一方聲稱具有實質權益或者代持關係時,第三方必須加入離婚訴訟程序作為介入人。相反,如果爭議的資產由婚姻的一方持有,該婚姻一方聲稱是為第三方的利益持有(代持),則應該將該訴訟程序通知第三方,第三方可以選擇申請作為介入人加入,第三方也可以選擇不加入,但如果第三方選擇不作為介入人加入程序,第三方需受該離婚訴訟程序中法庭所做出的命令或判決的約束。 這一原則在其後的案件中被確認: FC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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