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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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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Jun
香港遺產繼承:遺囑沒有給予遺產, 近親屬如何從遺產中獲得供養?
June 7, 2024
閆顯明律師
文章:香港繼承爭議與訴訟
,
文章:香港遺產繼承及遺囑法律事務
香港遺產繼承:遺囑沒有給予遺產, 近親屬如何從遺產中獲得供養? 在香港的遺產繼承中,一般的法律原則是,如果死者留有有效的遺囑,應該遵循遺囑自由的原則,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然而,如果死者留下了有效的遺囑,但是遺囑中沒有給相關的近親屬贈與任何遺產,在這種情況下,相關的近親屬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從遺產中分得遺產供養嗎? 一、誰可以申請從遺產中獲得供養? 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的規定,死者的下列近親屬可以申請從遺產中獲得供養,而不以生前實際受到死者的供養為條件:(1 )合法配偶, 包括妻妾等; (2) 未成年子女,或殘疾而無能力供養自己的子女。 而死者其他類別的近親屬或相關人士,例如死者的成年子女、已離婚的配偶、未結婚的同居對向、 同性同居對象、兄姐姐妹、父母等,則在能證明死者緊接著過世之前在向該等人士提供經濟供養的前提下,可以申請從遺產中獲得供養。 二、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下的供養的適用 根據該條例第3條的規定,如何死者過世時以香港為居籍地,或緊接著過世前在香港通常連續居住滿3年,則死者的遺產處理可以適用該條例。 三、案例与法律原则:不同類別的关系人士從遺產中獲得供養的申請 1. 合法配偶的遗产供养申请 在Re Lee Sai Wai (dec’d) [2002] 4 HKC 517,一案中,死者通過遺囑將財產全部留給自己的兄弟姐妹,而沒有將任何財產留給妻子,妻子申請從遺產中獲得供養。法庭在考慮了《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5條所規定的考慮要素(配偶的經濟狀況和財務需求、遺囑受益的經濟狀況和財務需求、遺產的數量、配偶的身體狀況和財務能力、配偶的年齡和婚姻持續的長短、配偶對家庭福利的貢獻、在離婚標準下配偶可以分得的財產數額、死者對於配偶在經濟上的支持、死者和配偶關係是否親密)後,決定配偶應該獲得死者遺產40%的份額作為供養。該案經過上訴到上訴庭後,上訴判決CACV 301/2002支持了一審判決。 在訴訟費用問題上,法庭在HCMP 4859/2001案件下也做出了原告配偶的律師費用從剩餘遺產(扣除原告配偶應得的份額後)中支付的指導性判決。 在CNC [2011] 4 HKL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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