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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律師
香港公司控制權之爭:剔除在公司註冊處登記文件的訴訟 簡介:香港公司控制權之爭議與公司登記文件的剔除 在公司的控制權在公司的內部人員之間發生爭議時,常常出現的一種情況是,爭議的一方單方面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文件,以免除另一方董事職務、任命新的董事,或者將公司秘書更改為聽自己話的人,或者更改公司地址,或者發行新的股份以稀釋對方的股份比例,等等。 而爭議的另一方發現在自己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公司在公司註冊處的登記信息發生變化,導致公司控制權失落後,可向法院申請,命令公司註冊處剔除該等未經授權的登記文件。本文擬介紹相關法律原則、程序。 香港公司條例第42條之文件剔除權 根據香港的公司條例第42條的規定,如有人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申請,而法庭相信公司在公司登記處登記的文件無效、無效力、並非在公司的授權下做出或者登記資料不準確或偽造,則法庭可以就此等文件命令公司註冊處做出更正或剔除。法庭還可以做出宣告該等文件無效的命令,或者做出禁制令,在爭議解決之前禁止有關人士再次登記文件。 所登記文件違反香港公司的內部程序,是非是無效、可剔除? 在公司存在控制權爭議的情況下,爭議一方以公司名義作出的決議(例如,免除另一方的董事職位)可能因為得不到另一方的配合而違法公司內部的程序規定(例如,做出罷免董事的董事會決議出席人士達不到公司章程規定的最少人數的要求,或者根本沒有做出過董事會決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等不符合公司內部程序而做出的決議(例如董事會罷免董事的決議)在公司註冊處登記後,另一方時候可以利用該決議不符合公司內地程序作為理由,申請宣告該等相關登記文件無效或者被剔除呢? 法律原則:不符合香港公司內部程序的文件是否無效 根據Zhong Da Mining Holding Ltd v Lam Wo Ping (林和平) [[2024] HKCFI 1613] 引用上訴庭案例Re Dalny Estates Ltd所確定的法律原則,當香港公司在公司登記處所登記的文件不不符合公司內部程序時,法庭需要考慮的唯一問題是: 假如法庭否決該不符合規則的公司決議,公司是否能夠按照合乎程序的方法重新做出相同的公司決議? 例如,如果公司控制權爭議的兩方,A佔80%的公司股份,B佔20%的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也是A和兩人。如果A在沒有開股東會的情況下決定罷免B的董事職位,並將該罷免提交公司註冊處登記,B能否成功的申請剔除該違反公司內部程序的罷免決議? 根據上述法律原則,即使法院否決這次違反內地程序所做出的罷免決定,但是,因為A佔80%的公司股份,A始終能夠重新按照合乎公司章程所規定的程序的方式,再次做出罷免A的決議,因此罷免A的決議無論如何是不可避免的,從而法庭應該維持罷免B的董事職位的公司決議,即使該決議在程序上有不合規之處。(見2024] HKCFI 1613案第43段判決) 相反,在上述假設的案例中,如果是B在在沒有開股東會的情況下決定罷免A的董事職位,而A到法庭訴訟要求剔除該不符合程序而做出的罷免決定,法庭就不會維持罷免A的董事職位的公司決議, 而是應該宣告其無效以及被剔除,因為B只佔20%的股份,他無法在公司按照正常程序運作的情況下做出罷免A的股東決議。因此,該決議的無效是無法挽救的。 如果公司的股權或最終控制權存在爭議 在類似的案件中,往往公司的股份或者控制權存在爭議,例如,A聲稱他佔80%的股份,但是B聲稱這A的80%中的60%已經轉讓給B了,A實際上只佔餘下的20%的股份。在此等關於股權的爭議尚沒有解決的情況下,法庭面對著一方提出的關於剔除公司登記文件的申請時,往往面對着難題: 因為實際的股權或控制權的爭議還沒有解決,法庭難以運用上述法律原則,來判斷該等有爭議的不符和程序的公司決議是否能夠在程序正常的情況下作出(因為股東的投票權不清楚,當然無法判斷是否能正常做出該決議)。 在這種情況下法庭應該等待關於股權爭議的訴訟得到解決後再處理剔除登記文件的訴訟,或者如果沒有股權爭議的訴訟的存在,也可以繼續處理。 (作者:閆顯明律師,香港閆顯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聯繫方式:[email protected], 微信/WhatsApp: +852 5103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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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quisition of Hong Kong company
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股份收購與轉讓 如何辦理香港公司股權收購? 香港公司股份收購律師:通過轉讓香港母公司股權實現對子公司業務的轉讓 作為處理公司股份收購業務的香港律師,經常需要解答客戶關於如何處理香港公司收購的咨訊,並接受客戶的委託處理香港公司的股份收購與轉讓。就內地-香港跨境法律業務而言,許多香港公司作為母公司控股內地實際經營業務的子公司的架構。這樣,當客戶需要轉讓內地公司及業務的時候,一種常見的方法就是將其香港母公司的股份轉讓給受讓方。 這種通過收購香港母公司股權實現對子公司業務的收購,有如下好處:(1)轉讓手續十分方便;(2)在中國內地境內實際經營業務的子公司的持股人沒有發生任何變化,可以避免境內的許多繁瑣的行政審批手續;(3)稅費方面,由於所轉讓的股份是香港公司的股份,不是內地公司的股份,則通常可以避免在內地繳納股份轉讓引發的稅費。而香港公司股份轉讓只需交納印花稅,買賣雙方各需繳納的稅額是所轉讓股份所代表的資產淨值的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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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終止的方式:破產與註銷   香港公司終止的方式 作為香港公司法業務的律師,經常有人咨訊香港公司破產與註銷的問題。香港公司的終止方式,主要有公司清盤(winding up) 與公司註銷(deregistration)兩種方式。採用清盤的方式終止公司主體資格,需要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按照法定程序償還債務,然後將剩餘資產(如有)分配給股東。採用註銷的方式終止公司主體資格,無需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但是,如果公司存在對外債務,則該對外債務並不會因為公司已經註銷而消亡;公司債權人有有權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恢復債務人公司的主體資格,並進行破產清算以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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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股權激勵計畫:法律框架 在香港法律下,公司股權激勵計畫涉及到一些不同的法律方面的問題。總括而言,在法律層面上,最有可能涉及到以下法律。 (1) 公司法。 股權激勵計畫的設立可能涉及到發行公司新的股份作為激勵的股權。 新的公司股份的發行,需要遵循《公司條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例如需要公司股東會決議批准後再由董事會作出決議; (2) 合同法。 公司與員工之前關於授予股票期權、股票認購權等計畫的安排生效後,構成公司與員工之前的一項合同安排,受合同條款(及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等的條款)的約束。 (3)勞動法。 員工因股權激勵計畫而收到的利益,構成員工勞動報酬和收入的一部分,受勞動法的保護和約束。 (4)稅法。 員工因股權激勵計畫而收到的利益,也需要作為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在員工的年度薪金報稅表中向稅務局申報,而公司也需要作為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向稅務局申報。 (5)信託法。許多股權激勵計畫(特別是限制性股票類型的股權激勵計畫),涉及到將該等用於激勵的股權轉到由受託人代為持有。 持有激勵股票的受託人作為該股票的法定權益持有人,而設立股權激勵計畫的公司或員工(在行權後)成為該股票的實質權益人。 這有賴於信託法下的安排。 (6)反歧視的相關法律。 股權激勵計畫當然可以設置不同的讓全部或部分員工參與獲得利益的條件,但不可以有基於性別、殘疾、種族的歧視。在這方面,香港有《性別歧視條例》等不同的法律規範,並有平等機會委員會負責實施。 (7)隱私保護的相關法律。 實施員工股權激勵的計畫,必然後收集員工的一些個人資訊,這些個人隱私資訊受個人隱私保護方面的法律的保護,因依照法律的規定收集、保存。 (8) 上市條例的規定。對於上市公司,主機板《上市規則》第17章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3章就股票期權作出了相關規定,上市公司需要遵守。 香港公司股權激勵計劃: 常見的類別 在實踐中,公司可以採用不同的員工股權激勵計畫。不同的類別的員工股權激勵計畫的特點各有不同,公司可根據自己的需要要選擇實施適合自己的員工股權激勵計畫。以下表格列出了比較在香港比較常見的兩種公司股權激勵計畫: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 類別 股票期權(option) 限制性股票(resitricted shares ) 激勵對象 董事、高管、核心員工等 董事、高管、核心員工等 授予的標的 期權 限制性股票 支付對價否 贈與或有償 贈與或有償 哪個公司的股份? 香港公司或海外母公司  香港公司或海外母公司 授予文件 期權計畫; 期權協議或期權獎勵授予通知; 限制性股票計畫;限制性股票協議或限制性股票獎勵通知 股票來源 已有股票或新發行股票 已有股票或新發行股票 行權條件 期權的行權條件規定在授予檔中,常常包括:受雇時長、業績等。 限制性股票變為無限制性股票的條件規定在授予檔中,常常包括:受雇時長、業績等。 除了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之外,常見的其他形式的員工激勵計畫還包括限制性股票單位計畫、延遲的現金獎勵、 虛擬股權計畫、股票增值權計畫等。 公司員工激勵持股計劃的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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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恢復 如何恢復已經註銷的香港公司? 作爲香港公司律師,在處理客戶委託的法律事務的過程中,經常會需要恢復已經被註銷的香港公司。通過以下的文章,我將簡要地介紹申請恢復公司的程序。 需要申請恢復已經註銷的香港公司的幾種情形 比較常見的需要恢復已經註銷的公司的情況有三種。 第一種情況是,公司由于連續幾年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向香港公司註冊處提交公司年報,因而被香港公司註冊處強制註銷。這是一種被動的被註銷的情形。 第二種情況是,公司的股東或董事原來自願申請將公司註銷掉了。公司註銷後,公司的法律主體叫不復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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