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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執行內地判決
在香港執行內地法庭判決書 本所代表客戶處理在香港申請執行中國內地和其他地方的法庭判決書的債務,包括通過雙邊司法協定所規定的方法進行執行,以及通過香港普通法下的執行方式進行執行。本所訴訟法律團隊的律師在代表客戶在香港執行內地生效判決書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 執業領域: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根據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內地法院發出的生效判決書,以及在內地法院申請執行香港法院的生效判決書。 根據2022年2月15日生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內地法院發出的婚姻家事判決書,以及在內地法院申請執行香港法院的婚姻家事判決書。 通過香港普通法下執行外地法院生效判決的方式,在香港執行內地的判決書; 對香港的債務人進行資產調查,包括房產查冊、董事查冊等; 申請禁制令凍結被告債務人在香港的資產。 文章: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 在香港認可和執行內地判決書:常見問題 內地判決香港執行:判決的“最終”及“終局性”問題 香港和澳大利亞之間的民事判決相互執行 香港訴訟律師: 香港法院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新發展 香港訴訟律師: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書 內地判決香港執行: 常見問題 內地判決香港執行: 律師博客 內地判決香港執行: 法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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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我在2015年寫有一篇文章《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介紹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內地與香港的民事司法協助,即兩地簽署的《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及其安排》確定的執行機制。 另一種方法是通過普通法下的執行外地判決的方式,即在香港以內地法院的判決書作為案由再提起訴訟,取得香港法院判決書,再申請執行香港法院判決書。 《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及其安排》的局限 通過這種兩地司法協助的方式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最大的難處在於:《安排》的適用條件包括必須由合同雙方協議約定由香港或內地一方的法院行使排他的管轄權。這樣的條款一般很少在合同中出現。 第二個難處是: 申請執行方必須向香港法院舉證證明內地法院的判決書是終局、可執行的判決書。 內地的再審制度(內地新的《民事訴訟法》已經將申請再審的時間限制原來的兩年修改為6個月)在香港的案例中構成認定法庭判決書是終局、可執行判決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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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書 一、 香港訴訟律師: 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 作為處理內地-香港跨境法律事務的香港律師,經常會遇到客戶的咨詢或者客戶委託的事務:在香港執行中國內地法院的判決書。 這種事情常見的情況是:原告人基於訴訟便利、快捷等考慮,先在內地法院起訴并取得勝訴,但是被告人是香港公司或香港居民,在內地并無財產可供執行,因而希望在香港執行被告的財產。 二、《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及其局限 香港與2008年通過《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香港法例第597章),正式建立起根據以上《安排》來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機制。 但是,能通過該條例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前提條件是:爭議雙方必須事先約定將爭議提交到內地或香港任何一邊的法院并排除另一邊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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