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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執行內地判決
15
Jan
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 常見問題和答案
January 15, 2025
YAN Lawyers
文章: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
,
文章:香港商業訴訟與仲裁
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 常見的問題和答案 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一般問題 1. 內地法院的生效判決可以在香港申請執行嗎? 答:內地法院發出的民商事生效判決大部分可以在香港申請申請執行。 內地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判決無法在香港申請執行, 但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書可以申請在香港執行。 2. 內地法院的民商事判決可以通過怎樣的方式在香港申請執行? 答:第一種方式是根據內地和香港之間簽署的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協議,向香港法院執行的內地民商判決、家事判決。 第二種方式是通過在香港的法院提起一個執行訴訟的方式,按照香港普通法下認可外地(外國)法院判決的一般原則,通過執行外地判決的訴訟的方式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 3. 申請人通過協議或者訴訟的方式在將內地的判決在香港法院獲得登記或認可後,如何推進實際執行? 答: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來推進執行:(1) 委托律師對被告進行必要的資產查詢,例如房產、是否擔任公司董事; (2) 向法院提出傳票申請,要求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到法庭交代其財務狀況、提供財務證明文件。 被申請人如何不遵從法庭的命令,向法院進一步申請監禁被執行人; (3) 在查到被執行的資產資訊後,根據資產的種類向法庭申請與案件性質相符的執行令狀(Writ of Execution),例如對銀行賬戶的第三方債務令、對財物的扣押令、對房產的押記令、拍賣令等。 通過這些執行令狀,以被執行人的資產用於償還在債務; (4) 如果被執行人是香港居民,也可以考慮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通過內地和香港之間簽訂的雙邊協定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 4. 內地和香港之間有哪些現行有效的相互執行對方民商事判決的雙邊協定? 答: 主要有三個相互執行對方民商事判決的雙邊協定: 2008年8月1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其中,前兩個是相互認可和執行除婚姻家事案件判決之外的其他民商事判決的,第三個是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事案件判決的。 5. 上述三個相互認可和執行對方民商事判決的雙邊協定,在適用範圍上存在重曡的情形嗎?即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存在同時兩個或以上雙邊協定進行申請的可能性嗎? 答: 不存在重曡。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處理的是婚姻家事案件的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 另外兩個協議是處理婚姻家事案子之外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的相互認可和執行: 2008年8月1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處理的是2024年2月15日之前的生效判決且符合合同雙方有約定排他的管轄法院的案件,而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則處理的是2024年1月29日之後做出的生效的民商事判決。 6. 可相互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內容包括哪些? 答:包括金錢判項和非金錢判項。判決包括懲罰性賠償的,一般不予認可和執行懲罰性賠償部分,但雙邊協定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7. 根據三個雙邊協定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書,香港法院會直接適用雙邊協定的條款來審理案件和做出決定嗎? 答: 不會。香港已經通過本地立法將三個雙邊協定的內容轉化為本地的立法。 香港法院在處理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時,直接適用的是香港本地立法,而不是雙邊協定。雙邊條約的內容僅作為立法背景資料做參考用途。三個雙邊協定對應的為香港本地的立法是: 香港法例第597章《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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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May
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May 30, 2022
閆顯明律師
文章: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
,
文章:香港商業訴訟與仲裁
在香港執行內地法庭判決書 本所代表客戶處理在香港申請執行中國內地和其他地方的法庭判決書的債務,包括通過內地和香港的雙邊司法協定所規定的方法進行執行,以及通過香港普通法下的執行方式進行執行。本所訴訟法律團隊的律師在代表客戶在香港執行內地生效判決書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 本律師行的執業領域: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根據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內地法院發出的生效判決書,以及在內地法院申請執行香港法院的生效判決書。 根據2022年2月15日生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內地法院發出的婚姻家事判決書,以及在內地法院申請執行香港法院的婚姻家事判決書。 通過香港普通法下執行外地法院生效判決的方式,在香港執行內地的判決書; 在內地法院申請執行香港法院的民事、商事判決書; 對香港的債務人進行資產調查,包括房產查冊、董事查冊等; 申請禁制令凍結被告債務人在香港的資產。 內地和香港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法律框架 到目前為止,內地和香港之間相互執行民事、商事判決書的法律框架包括: 2024年1月29日開始生效實施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22年2月15日開始生效實施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08年8月1日開始生效實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如何不符合以上安排,從而無法按照兩地司法協議安排進行執行的,當事人仍然可以根據香港普通法下的執行外地法院判決的一般法律原則,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內地的民事、商事判決書。 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民事、商事判決? 首先,需考慮內地民事判決書的性質和判決作出時間,決定適用那一種法律途徑在香港進行執行。 (1) 如果是2024年1月29日之後作出的內地生效民事、商事判決(而非婚姻家事判決),優先考慮通過《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來進行申請執行,因為條件寬鬆、申請較容易; (2)如果是2022年2月15日之後作出的內地生效婚姻、家事判決,則應該優先考慮通過《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來進行申請執行,因為條件寬鬆、申請較容易; (3) 如果是內地的判決書是民事、商事判決(而非婚姻家事判決),但不符合上述第一個雙邊協議,即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的執行條件,例如生效判決作出的時間是2024年1月29日之前,則應考慮是否符合2008年8月1日開始生效實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執行條件,即爭議雙方是否有約定內地或者香港任何一方的法院具有獨占的(排他的)司法管轄權。如生效判決在2008年8月1日以後作出且符合該約定獨占管轄的條件,則可以適用該2008年安排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4) 如果內地法院作出的民事、商事判決均不符合以上雙邊安排所規定的條件,則可以根據香港普通法下的執行外地法院判決的一般法律原則,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內地的民事、商事判決書。 這種執行方式適用的範圍寬泛,缺點是時間較長、律師費用花費可能比較多一些。 其次,在香港執行內地民事、商事判決,需要提供必要的文件 無論通過哪一種方式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的民事判決書,都必須要提供的文件包括:(1) 內地法院發出的最終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原件;(2) 內地作出該生效判決的法院發出的《判決生效證明書》;(3)內地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證明該判決是最終生效的判決。 再次,在香港執行內地民事、商事判決,需要花費的律師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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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cky Post
20
Feb
香港訴訟律師: 香港法院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新發展
February 20, 2017
Hong Kong Litigation Lawyers
文章: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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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香港商業訴訟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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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香港民事訴訟
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我在2015年寫有一篇文章《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介紹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內地與香港的民事司法協助,即兩地簽署的《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及其安排》確定的執行機制。 另一種方法是通過普通法下的執行外地判決的方式,即在香港以內地法院的判決書作為案由再提起訴訟,取得香港法院判決書,再申請執行香港法院判決書。 《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及其安排》的局限 通過這種兩地司法協助的方式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最大的難處在於:《安排》的適用條件包括必須由合同雙方協議約定由香港或內地一方的法院行使排他的管轄權。這樣的條款一般很少在合同中出現。 第二個難處是: 申請執行方必須向香港法院舉證證明內地法院的判決書是終局、可執行的判決書。 內地的再審制度(內地新的《民事訴訟法》已經將申請再審的時間限制原來的兩年修改為6個月)在香港的案例中構成認定法庭判決書是終局、可執行判決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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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cky Post
13
Jan
香港訴訟律師: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書
January 13, 2015
Hong Kong Litigation Lawyers
文章: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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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香港商業訴訟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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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香港民事訴訟
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書 一、 香港訴訟律師: 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 作為處理內地-香港跨境法律事務的香港律師,經常會遇到客戶的咨詢或者客戶委託的事務:在香港執行中國內地法院的判決書。 這種事情常見的情況是:原告人基於訴訟便利、快捷等考慮,先在內地法院起訴并取得勝訴,但是被告人是香港公司或香港居民,在內地并無財產可供執行,因而希望在香港執行被告的財產。 二、通過內地與香港之間的雙邊執行協定,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1. 《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2008年)及其局限 香港在2008年通過《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香港法例第597章),正式建立起根據以上《安排》來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機制。 但是,能通過該條例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前提條件是:爭議雙方必須事先約定將爭議提交到內地或香港任何一邊的法院并排除另一邊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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