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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執行內地判決
在香港執行內地法庭判決書 本所代表客戶處理在香港申請執行中國內地和其他地方的法庭判決書的債務,包括通過內地和香港的雙邊司法協定所規定的方法進行執行,以及通過香港普通法下的執行方式進行執行。本所訴訟法律團隊的律師在代表客戶在香港執行內地生效判決書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 本律師行的執業領域: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根據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內地法院發出的生效判決書,以及在內地法院申請執行香港法院的生效判決書。 根據2022年2月15日生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內地法院發出的婚姻家事判決書,以及在內地法院申請執行香港法院的婚姻家事判決書。 通過香港普通法下執行外地法院生效判決的方式,在香港執行內地的判決書; 在內地法院申請執行香港法院的民事、商事判決書; 對香港的債務人進行資產調查,包括房產查冊、董事查冊等; 申請禁制令凍結被告債務人在香港的資產。 內地和香港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法律框架      到目前為止,內地和香港之間相互執行民事、商事判決書的法律框架包括:  2024年1月29日開始生效實施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22年2月15日開始生效實施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08年8月1日開始生效實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如何不符合以上安排,從而無法按照兩地司法協議安排進行執行的,當事人仍然可以根據香港普通法下的執行外地法院判決的一般法律原則,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內地的民事、商事判決書。 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民事、商事判決? 首先,需考慮內地民事判決書的性質和判決作出時間,決定適用那一種法律途徑在香港進行執行。         (1) 如果是2024年1月29日之後作出的內地生效民事、商事判決(而非婚姻家事判決),優先考慮通過《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來進行申請執行,因為條件寬鬆、申請較容易;         (2)如果是2022年2月15日之後作出的內地生效婚姻、家事判決,則應該優先考慮通過《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來進行申請執行,因為條件寬鬆、申請較容易;         (3) 如果是內地的判決書是民事、商事判決(而非婚姻家事判決),但不符合上述第一個雙邊協議,即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的執行條件,例如生效判決作出的時間是2024年1月29日之前,則應考慮是否符合2008年8月1日開始生效實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執行條件,即爭議雙方是否有約定內地或者香港任何一方的法院具有獨占的(排他的)司法管轄權。如生效判決在2008年8月1日以後作出且符合該約定獨占管轄的條件,則可以適用該2008年安排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4) 如果內地法院作出的民事、商事判決均不符合以上雙邊安排所規定的條件,則可以根據香港普通法下的執行外地法院判決的一般法律原則,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內地的民事、商事判決書。 這種執行方式適用的範圍寬泛,缺點是時間較長、律師費用花費可能比較多一些。 其次,在香港執行內地民事、商事判決,需要提供必要的文件           無論通過哪一種方式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的民事判決書,都必須要提供的文件包括:(1) 內地法院發出的最終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原件;(2) 內地作出該生效判決的法院發出的《判決生效證明書》;(3)內地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證明該判決是最終生效的判決。 再次,在香港執行內地民事、商事判決,需要花費的律師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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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我在2015年寫有一篇文章《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介紹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內地與香港的民事司法協助,即兩地簽署的《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及其安排》確定的執行機制。 另一種方法是通過普通法下的執行外地判決的方式,即在香港以內地法院的判決書作為案由再提起訴訟,取得香港法院判決書,再申請執行香港法院判決書。 《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及其安排》的局限 通過這種兩地司法協助的方式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最大的難處在於:《安排》的適用條件包括必須由合同雙方協議約定由香港或內地一方的法院行使排他的管轄權。這樣的條款一般很少在合同中出現。 第二個難處是: 申請執行方必須向香港法院舉證證明內地法院的判決書是終局、可執行的判決書。 內地的再審制度(內地新的《民事訴訟法》已經將申請再審的時間限制原來的兩年修改為6個月)在香港的案例中構成認定法庭判決書是終局、可執行判決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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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書 一、 香港訴訟律師: 在香港執行內地的法院判決 作為處理內地-香港跨境法律事務的香港律師,經常會遇到客戶的咨詢或者客戶委託的事務:在香港執行中國內地法院的判決書。 這種事情常見的情況是:原告人基於訴訟便利、快捷等考慮,先在內地法院起訴并取得勝訴,但是被告人是香港公司或香港居民,在內地并無財產可供執行,因而希望在香港執行被告的財產。 二、《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及其局限 香港與2008年通過《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香港法例第597章),正式建立起根據以上《安排》來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機制。 但是,能通過該條例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前提條件是:爭議雙方必須事先約定將爭議提交到內地或香港任何一邊的法院并排除另一邊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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