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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婚前財產協議
香港婚姻(包括婚前)財產協議: 常見問題和答案      1. 什麼是婚姻(或婚前)財產協議,通常包括什麼內容? 答: 婚姻(或婚前)財產協議是婚姻雙方在結婚前或結婚後訂立的一份協議,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財產歸屬制度以及安排,以及約定如果將來離婚的情況下,雙方的財產如何分配。如果該協議在結婚之前簽署,叫婚前財產協議,如果該協議在結婚之後簽署,叫婚姻財產協議或婚後財產協議。     2. 在香港訂立的婚姻(婚前)財產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答: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在SPH v SA [2014] HKEC 957(FACV No. 22 of 2013)一案中判決,香港跟隨英國Radmacher案的法律立場,對於一份妥善訂立的婚姻(婚前)財產協議,香港法院可以認可其有效性。      3.  香港訂立的婚姻(婚前)財產協議,其絕對有效嗎? 答: 在香港法律制度下,法庭具有絕對的酌情權,在離婚程序中根據公平的原則分配資產。因此,即使是妥善訂立的婚姻(婚前)財產協議,其效力也不是絕對的,仍受制於法庭的酌情分配財產的權力。雖然如此,根據案例法確立的原則,對於妥善訂立的婚姻(婚前)財產協議,如果不存在致使其無效的因素,則法庭應該認可其法律效力,並在行使酌情權時,並將該婚姻(婚前)財產協議作為重要的分量考慮。參見《香港婚前財產協議以及效力》一文介紹。      4.  香港婚後財產協議和婚前財產協議,在效力上有不同嗎? 答:香港的婚前財產協議和婚後財產協議(包括分居協議),法律上判斷其是否有效的法律原則是一樣的。如果在婚前沒有來得及做婚前財產協議,也可以在結婚後做婚後財產協議。     5.  香港婚姻財產協議,應該如何妥善訂立? 答: 一份妥善訂立的婚姻財產協議,其重要的因素包括:(1) 雙方必須尋求各自獨立的法律意見,即協議雙方在起草和訂立過程中應該有不同的香港律師行作為其律師代表;(2) 雙方需要對對方做財務上的完全和誠實的披露; (3)不存在致使合同無效的其他因素例如脅迫、欺詐、不實陳述等;(4) 協議的條款內容應該合理,例如應該考慮子女的需求和利益,以及弱勢一方的合理生活需求和其對家庭貢獻的補償。     6.  可以在臨近預訂的結婚日之前訂立婚前財產協議嗎? 答: 雙方在簽訂協議前應該給予充分的考慮時間,且不應收到壓力。根據案例法,訂立婚姻財產協議的時間距離結婚日只有21天,被認為時間太短,弱勢的一方結婚臨近受到壓力,從而導致認定婚姻財產協議無效。    7.  訂立婚姻財產協議,可以約定適用香港以外的法律(例如內地法律)嗎? 答: 如果雙方與香港以外的地方具有密切的聯繫,也可以考慮在協議中約定適用香港以外的法律。SPH v SA [2014] HK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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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財產分割:離婚程序中如何處理婚姻財產協議? 根據SPH v SA [2014] HKEC 957(FACV No. 22 of 2013)一案中香港終審法院的決定,香港法庭正式確立跟隨英國Radmacher案的法律立場,在一定條件下,認可婚姻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參見《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協議以及效力》一文的介紹。 婚姻財產協議對香港離婚程序的影響 在此前提下,香港法庭在離婚程序中,如何處理婚姻財產協議呢?這裡至少涉及兩個問題。 首先,在香港的離婚程序中,如果對婚姻財產的分配有爭議,雙方均需要對自己的財務狀況做充分和坦誠的財務披露,見《香港離婚訴訟中的財產披露制度》。 但是,在離婚雙方訂立有婚姻財產協議的情況下,雙方是否仍然需要做同樣的充分和坦誠的財務披露? 其次,在香港的離婚財產分割中,法庭有權根據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考慮該條列出的所有因素,而根據”公平(fairness)”原則對財產做出分配。 但是,在離婚雙方訂立有婚姻財產協議的情況下,法庭時候還需要考慮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考慮該條列出的所有因素? Crossley申請: 將婚姻財產協議作為一個前置問題處理 在香港的案例L v F (FCMC 7917/2018)一案中,香港法庭採用並發展了英國案例Crossley v Crossley 確立的法律原則和方法,即當存離婚訴訟中一方提出依賴經雙方自願簽署的婚姻財產協議時,一方可以向法庭起初傳票申請,作為婚禮財產訴訟的一個前置問題,要求另一方說明其認為不應該受婚姻財產協議約束的理由,並由法庭作出判決該等理由是否成立。 可以因婚姻財產協議而限制財產披露的範圍 根據上述L v F案例判決,法庭可以在就婚姻財產協議是否有效作出判定的基礎上,限制雙方或任何一方進行財產披露的範圍,從而不需要全面的財產披露,從而節省訴訟的時間和費用。 法庭在《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下的酌情權不受影響 雖然法庭可以作為離婚訴訟中的前置問題判定婚姻財產協議是否有效,但是這不影響法庭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考慮各種因素並根據公平原則處理財產的權力。實際上,在婚姻財產協議有效的情況下,婚姻財產協議將會成立法庭考慮的因素中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因素。 有關香港離婚程序、香港離婚子女撫養權、香港離婚贍養費和財產分割、香港婚前財產協議、香港登記結婚等相關法律問題,請進一步查詢香港婚姻家事法律服務專頁。 本所香港律師法律咨詢的聯係方式如下: 電話: +852  31881995(香港), 或+86 15018939249(内地) 微信或 Whatsapp: +852 5103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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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婚姻(包括婚前)財產協議 本所代表客戶起草婚前財產協議和婚內財產協議,以及就婚姻財產協議給客戶意見。在香港婚姻法律下,婚姻財產協議不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受制約法庭按照公平的原則處理的酌情權),但是在雙方在獲得獨立的法律意見的基礎上自願簽署的婚姻財產協議,是法庭在離婚程序中處理財產問題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 執業領域: 香港婚姻財產協議 起草和訂立婚前財產協議 起草和訂立婚後財產協議 起草和訂立分居財產協議 起草和訂立離婚財產協議 香港婚姻(包括婚前)財產協議: 常見問題和答案 文章:香港婚姻財產協議 香港婚姻(包括婚前)財產協議: 常見問題和答案 香港離婚程序中如何處理婚姻財產協議? 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協議以及效力 香港離婚律師: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及赡养费的给付 普通法下的婚姻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 - 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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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nuptial Agreement in Hong Kong
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協議以及效力 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約定 作為香港離婚律師,我經常會遇到客戶關於婚前財產約定的咨訊。通常,如果婚前一方的財產數額較多,他會考慮,既然香港(同中國內地不同)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並不明確區分婚前財產和婚姻存續期間所積累的財產,那麼倘若將來在香港離婚,是不是我的婚前財產也會需要分給對方?可否通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來保障我的婚前財產不分給對方?或者,客戶會問:可否通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後各自所掙的錢歸各自所有,無論婚姻存續期間或離婚都不需要分給對方? 婚前財產約定:傳統法律的立場 香港法律秉承英國法律傳統。雖然97回歸後的英國法庭的判例不再對香港有約束力,但仍具有重要影響。根據香港回歸前英國的Hyman v Hyman等案例確立的立場(對香港法庭有約束力),傳統上,婚前財產協議對在法庭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法庭沒有約束力,但婚前財產協議,在離婚程序中是法庭對財產分配和贍養費判決的考慮環境因素之一。法庭對離婚財產分配和贍養費的判決,應該基於法律規定的一系列要素(香港《婚姻程序和財產條例》即MPPO第4條和第7條規定的要素)。對於婚姻弱勢一方的保護和對於孩子的保護的法律規定,是基於社會公共政策。婚前財產協議不能違背社會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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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約定 作為香港離婚律師,我經常會遇到客戶關於婚前財產約定的咨訊。通常,如果婚前一方的財產數額較多,他會考慮,既然香港(同中國內地不同)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並不明確區分婚前財產和婚姻存續期間所積累的財產,那麼倘若將來在香港離婚,是不是我的婚前財產也會需要分給對方?可否通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來保障我的婚前財產不分給對方?或者,客戶會問:可否通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後各自所掙的錢歸各自所有,無論婚姻存續期間或離婚都不需要分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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