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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婚姻法
普通法下的婚姻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 – 前世今生 普通法中的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 – 前言 有关婚姻财产协议,我在2014年年初写过一篇文章《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約定及其法律效力》,介绍在香港婚姻财产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文中我谈到,“英国案例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確立了英國法律在婚前財產協議上的新立場。根據該案例,如果婚前財產協議是雙方自願和充分理解的前提下簽訂的,協議的內容公平合理,法庭應該傾向於承認該婚前財產約定,以尊重合同自治的原則。在香港,目前還沒有明確追隨Radmacher的案例。但是,考慮到英國法律對香港法律的重要影響,以及社會發展的趨勢,香港法庭接受以上案例的原則是遲早的事情。” 今日偶然回顾,发现写作该篇文章之后,香港终审法院有了新的案例SPH VS. SA (FACV No. 22 of 2013), 确认了香港正式接受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确立的法律原则,承认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本人特此对相关问题再次做一个梳理和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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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香港永久居民(例如中国内地人士)可以在香港结婚吗? 《婚姻条例》(Marriage Ordiance)是规定结婚的主要法律。根据规定,任何人只要愿意在香港结婚,并符合结婚的条件,都可以在香港结婚。香港法律没有对拟结婚人士有任何国籍、居留地的限制性规定。 2. 香港结婚的条件? 在香港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是16岁。如果年齡在21岁以下,则需要父母的同意才能结婚; 双方不存在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 例如:A男士与前妻离婚后,想娶她前妻的母亲–也离异,可以吗?答案:等他前妻和前妻的生父去世之后,才可以) 双方都是单身(包括离异或鳏寡); 双方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同性恋不可以结婚哦); 3. 结婚的程序和形式 拟结婚通知 婚姻条例规定:任何人,如欲结婚,需以规定的形式向婚姻登记官提交拟结婚通知。收到通知后,婚姻登记官应将该拟结婚通知陈列于婚姻登记官的办公室。在收到拟结婚通知书的15天后但不超过3个月前,婚姻登记官应该应拟结婚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要求,发出结婚登记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ar of Marriages)。如在提交拟结婚通知后3个月内当事人没有结婚,则所提交的拟结婚通知自动失效。 结婚仪式 结婚的仪式有三种形式可以选择:一是在婚姻登记官的办公室内,由婚姻登记官或其代理官员主持;二是在持牌的宗教场所,即教堂内,由合格的牧师支持;三是在自己选定的场所,有持牌的婚姻监礼人主持。如论采取何种形式,结婚仪式必须公开举行,除婚姻主持人外必须至少有两名见证人。 婚姻主持人、新郎新娘、两名见证人必须在结婚登记证书(两份)上签字,一份交给结婚人,另一份由婚礼主持人交回婚姻登记处。 两种特殊的结婚 婚姻条例规定了两种特殊的结婚。一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有权特别许可某两人结婚,而无需遵循以上拟结婚通知和结婚仪式的要求。另一种是临死前结婚(Marriage of a dying person), 如果两人在一起同居,渴望结婚但是一直没有结婚,在一人临死前,婚姻登记官或任何合格的婚姻主持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为他们举行婚礼,而不必取得结婚登记证书。(这法律好像还蛮人性话的哦!) 4. 婚姻形式的缺陷与无效婚姻 虽然没有完全遵守以上结婚的形式,婚姻并不一定就无效。除非结婚双方在结婚是“明知或恶意默认” (knowingly or wilfully acquiesce)以下情况之一,否则婚礼举行后 ,婚姻不因其形式的缺陷而无效: 婚礼不在结婚登记处、持牌教堂或婚礼监礼人的主持下进行; 以假名结婚; 没有提交拟结婚通知; 婚姻主持人不是合资格的牧师、婚姻登记官或婚姻监礼人。 婚姻登记证书是证明婚姻经过合法缔结和登记的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但不能用来证明结婚人在结婚时不存在其他合法婚姻。 因而即使取得结婚登记证书,如果事后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不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形,婚姻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5.  国外/中国内地婚姻的承认 许多人在国外或中国内地结婚,但需要在香港认可其婚姻关系(例如在香港离婚,或移民、继承等程序中需要证明夫妻关系)。婚姻条例规定,如果双方对与婚姻无争议,则只需出具在国外/中国内地的结婚登记证书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登记的核证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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