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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訴訟證人證言
香港诉讼律师-证人证言
在香港訴訟中,證人證言(包括當事人自己所作的證供)是十分重要的證據。而證人是否可信,則是證人證言被採納的關鍵問題之一。本文探討香港訴訟中證人的可信性問題,以及與中國證人制度的區別。 案例:公司股东诉讼 今日在研讀一個香港高等法院公司爭訟案。大概事實是,兩人在香港設立一個控股公司,在內地開展業務。其中一個股東為中國某著名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合夥人(股東A),另一股東是外籍人士(股東B),兩人各占公司一半股份。公司業務發展很快,但兩人對公司在管理方面產生爭議,導致訴訟。兩人都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因對方股東的行為構成對自己的不公正損害(unfair prejudice), 無法與對方共同經營公司,請求法院判決將對方公司的股份以法庭評估價格賣給自己。 雙方都向法庭提出了對方的不公正損害的行為的具體表現,並都親自出庭作證。結果,法官認為,股東A在法庭上所作的證言完全不可信,而股東B所作的證言則是可信的。由此,法庭決定采納外籍人士一方所述的事實,認定股東A對股東B存在不公正損害行為,判令其將所持股份賣給股東B。此案幾經訴訟,包括上訴及關聯訴訟。由於證據問題(包括證人的可信性及證言的采納)屬於一審法院的權限,不在上訴法官審查之列,因而一審對證人證言的可信性的認定沒有被推翻過,這也成為本案認定不公正損害事實的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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