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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詐騙案件訴訟
香港電信網絡詐騙案追討資金的新途徑:香港訴訟,內地執行 香港網絡電信詐騙案件的收款銀行戶口持有人 在本所處理的大量香港電信網絡詐騙的民事訴訟案件中,通過向香港法庭申請披露令,取得收取被詐騙款的銀行賬戶持有人的身份信息,並對其提起民事訴訟,是一種常見的追索被騙資金的方法。大量的案件表明,在香港發生的詐騙案件,收款人賬戶的持有人的身份,最多的是內地居民,其次是香港居民。雖然沒有準確的統計,根據過往的經驗,我估計收款賬戶持有人是內地居民的,應該佔80%以上。 香港網絡電信詐騙案件民事訴訟的被告: 收款銀行賬戶持有人 在《香港電郵詐騙案件訴訟及代理》一文中,我們說過,香港網絡電信詐騙,由於真正施行詐騙行為的騙徒往往難以追查,受害人想要追討被詐騙款項的最有效的途徑,是通過香港民事訴訟程序向收款的銀行賬戶持有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所收取的款項或賠償損失,其訴因是不當得利、所有權權利或基於推定信託的持有。在這樣的訴訟中,除非收款人能夠成功確立一項抗辯,例如他是支付了對價的善意第三人,或者他在收到該資金後善意地花掉了該資金(改變位置), 否則法庭就會判斷收款賬戶的持有人應該返還資金。實踐中,總體上來說,被告人要想成立確認其中任何一個抗辯理由並非易事。所以,在香港網絡電信詐騙案件的民事訴訟中,受害人針對收款人提起的返還資金的民事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的機會總體上還是比較高的。問題是,取得了勝訴的判決,如何才能將勝訴的判決變現,真正取得被告人的金錢賠償? 如果被告(網絡詐騙案的收款銀行戶口持有人)的銀行賬戶還有資金 如果被告人的銀行賬戶被凍結,且裡面還有資金,則律師可以通過向法庭申請第三方債務人扣押令,由法庭頒布命令,命令持有被告人資金的銀行直接將被告人銀行賬戶的資金扣押和支付給原告受害人,以履行原告人取得的勝訴判決下被告的給付和賠償義務。 被告的銀行賬戶沒有資金:被告是香港居民 如果被告人的銀行賬戶裡面已經沒有資金了,但是被告是香港居民,這原告人可以考慮通過律師向法庭申請該被告人香港居民個人破產,從而逼迫該被告人償還判決債務,或者在破產程序中通過其資產償還債務。 被告的銀行賬戶沒有資金:被告是中國內地居民 如果被告人的銀行賬戶裡面已經沒有資金了,但是被告是中國內地居民,在過往,由於香港的判決無法在內地申請執行,從而往往無法繼續進行執行追討。然而,從2024年1月29日開始,由於內地和香港之間《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經生效並且開始執行,在香港法院取得的針對內地居民取得的民事判決書,可以比較容易地在內地法院申請執行。在此背景下,在香港法庭取得的針對內地被告人(收款銀行賬戶持有人)的民事判決書,就有一個新的和比較有效的執行途徑:向內地法院申請執行香港判決書。 向內地法院申請執行香港法院民事判決書的優勢 向內地法院申請執行香港判決書的一個明顯的優勢是,內地法院執行生效的民事判決,相比較香港法院的執行制度而言,力度非常大。只要勝訴判決的原告人向內地法院提交了執行申請後,法院會主動地查詢、凍結、扣押被告人名下在內地的所有資產,包括銀行賬戶、房產、證券等,而無需原告人提供被告的資產信息。 而且,如果被告人名下沒有資產或無法全部執行,內地法院會對被告人作出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每隔半年就重新查詢一次被告人名下的資產等相當主動和有力的執行措施。根據經驗,如果被告人名下有資產(無論原告人知道該資產詳情與否),通過內地法院獲得執行的機會是相當大的。 香港民事訴訟和內地申請執行的無縫銜接 通過香港民事訴訟、內地申請執行的途徑來追討詐騙案件受害人的損失,一個重要的方面是,既需要香港律師的工作(香港通過民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書),也需要內地律師的工作(代表客戶在內地申請執行香港的勝訴判決書)。 本所主任律師閆顯明,同時具有香港律師資格(2013年開始執業)和中國內地律師執業資格(2004年開始執業), 且在香港和內地深圳各自設立一間律師事務所,可以一站式無縫銜接地為客戶在香港提起民事訴訟和在內地申請執行香港的勝訴判決書。 (作者:閆顯明律師,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微信/WhatsApp: +852 51039249, 電郵: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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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貨幣兌換涉及之違法性原則(違反內地法律)在香港訴訟中的運用 在香港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常常會出現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或其履行涉及違反內地法律(最常見的就是跨境貨幣兌換違反內地的外匯管理法)而主張另一方的訴訟請求或抗辯理由不成立。作為從事內地-香港跨境訴訟業務的香港律師,本文擬對相關案例所確定的法律原則作出總結,以便於學習、理解和應用。 違反內地法律,合同在香港法庭無法強制執行力的情形  Ryder Industries Ltd v Chan Shui Woo (2015) 18 HKCFAR 544, 案件確定基於國際禮讓原則(international comity),如果合約涉及違反內地法律,則在香港法庭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法庭總結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合同適用(無論選擇適用,還是根據沖突法適用)內地法律,而合同條款在內地法律下不可強制執行,則在香港法院也必然不可強制執行; (2)如何合同的履行必然導致實行違反合同履行地(例如內地)法律的行為,則香港法庭不會認可該合同的效力; (3)如何合約雙方簽訂合同時的真實目的和意圖涉及到在其他法域(例如內地)實施違反當地法律的違反行為; (4)如何任何一方(或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實施了違反其他法域(例如內地)的法律的行為(即使不是簽訂合同時意圖的),也可能(但不必然)導致該合同無法在香港法庭執行,取決於所違反的其他法域(例如內地)的法律是否非常嚴重。 香港-內地跨境換錢(貨幣兌換)糾紛(1): 可否以合同為基礎要求兌換店履約? 根據Wong Chi Hung v Lo Wing Pun & Anor (DCCJ 1960/2019)案的判詞,通過香港的兌換店所進行的以跨境貨幣對敲形式而完成的貨幣兌換合同,因為違反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3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45條的規定而違反內地法律,從而在香港法院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香港法庭不會基於合約法的繼承,強制任何一方履行該等貨幣兌換合同。 香港-內地跨境換錢(貨幣兌換)糾紛(2): 可否以不當得利為基礎要求兌換店退還資金? 顧客按照貨幣兌換店的要求將人民幣在內地存入到兌換店指定的銀行賬戶,該指定賬戶視為以貨幣兌換店的代理人的身份收取客戶的資金,等同與貨幣兌換店收取了客戶的資金。那麼,在貨幣兌換合同被裁定為違法的情況下,顧客是否有權利以兌換店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兌換店退回資金呢? 在Wong Chi Hung v Lo Wing Pun & Anor (DCCJ 1960/2019)案中,顧客一方提出,「不當得利」之「不當」因素,在於顧客處於錯誤而支付資金,但法庭認為基於跨境兌換的非法性,顧客無法主張「錯誤」,但顧客可以主張(因合同无強制執行力)兌換店一方收取資金而沒有支付對價(total failure of considerationi)作為其不當得利之「不當」的因素。 兌換店一方提出,因為跨境對敲的兌換是違反內地法律的,兌換合同違法,從而原告為履行違法合同而支付的資金,因違反公共政策,從而不可以依賴不當得利為由要求退回。其依賴的典據是 Aratra Potato Co Ltd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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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詐騙案件資產追討:常見問題與答案 香港詐騙案件常見的有哪些類型? 香港詐騙案件常見的類型,包括電郵詐騙、電話詐騙、CEO詐騙、虛假投資平台詐騙、倫敦金詐騙、貸款詐騙等。 遭受詐騙後,受害人立即做什麼? 意識到自己受到詐騙之後,受害人應該立即: (1) 向香港警方報案;(2) 向香港政府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報案;(3)向收款銀行報案;(4)必要時,委託香港律師向法庭申請緊急凍結令,凍結收款人賬戶;(5)委託香港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追討被詐騙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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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詐騙案件訴訟 本所代表客戶處理各種香港詐騙案件的訴訟和資產追溯、凍結、追償的工作。本所香港訴訟團隊的律師在處理詐騙案件的訴訟中富有經驗,通過向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凍結)、披露令、提起民事訴訟、申請第三人債務令等方式,協助客戶追討被詐騙的資金及損失。 業務範圍:香港詐騙案件訴訟 電郵黑客詐騙訴訟; 投資詐騙訴訟; 申請緊急禁制令、凍結令; 申請披露令,追溯資產的去向; 提起民事訴訟,追討詐騙資產和損失; 代表客戶進行刑事報案,錄取口供; 代表客戶就詐騙案件進行和解談判; 詐騙案件的辯護 香港詐騙案件訴訟:常見問題 香港詐騙案件訴訟: 法律資源 文章:香港詐騙案件訴訟 香港網絡詐騙案中追討資金的新途徑:香港訴訟,內地執行 跨境貨幣兌換涉及之違法性原則(違反內地法律)在香港訴訟中的運用 香港詐騙案件資產追討訴訟:常見問題與答案 香港訴訟律師- 电邮诈骗诉讼的案件及代理 香港民事訴訟中第三方證據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 香港訴訟律師- 香港投資詐騙案件的訴訟代理 資產凍結令(Mariva Injunction) - 香港民事訴訟的脈衝彈 香港詐騙案件訴訟: 律師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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