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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程序中的夫妻債權債務
香港離婚財產分割:如何在離婚程序中處理夫妻之間的債權債務? 引言: 香港離婚財產分割中的夫妻債權債務問題 在香港的離婚訴訟程序中,常常出現的一種情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一方因代另一方管理資產或者向另一方借款等原因而產生夫妻之間的債權債務問題。當離婚程序啟動後,這種債權債務本身是否存在,以及如果存在具體的數額是多少,可能也成為雙方之間的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那麼,再這種情況下,夫妻之前的債權債務問題,是否應該在離婚財產處理的程序中解決,還是應該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呢? 香港的婚姻財產分別制 在香港法律下,根據普通法以及香港的《已婚者地位條例》,夫妻在結婚後實行的是婚姻財產分別制,也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另一方的財產是獨立的,並不因為婚姻關係的締結而形成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或者欠債,該等債務在法律上是受到保護的,作為債權人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追討。 香港離婚程序中的財產調整 雖然在婚姻存續期間實行的是夫妻財產分別制,在香港的離婚財產附屬救濟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具有廣泛的權力,考慮各種因素,對於離婚雙方之間的財產進行調整,命令離婚的一方以一筆過的方式,或定期支付的方式,或物業轉移令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向另一方支付財產。 然後,此等離婚財產附屬救濟中法庭的權利,是否可以一併涵蓋對於夫妻雙方之間在婚姻期間的債權爭議做出判決以及做出償還的命令呢? 盡可能將所有的財務糾紛在家事法庭一併解決 根據上訴庭Chan Man Ki v Yau Chun For, CACV 9/2019確定的法律原則,適用Matz v Matz [1984] FLR 392案例, 見該案判決的案頭筆記第4, 5項,最好將夫妻之間的所有的財務和財產問題都在一個法庭,即家事法庭,通過其在附屬救濟程序中廣泛的自由裁量權,進行解決。 一般可以先暫停債務追討的民事訴訟的程序,等待家事法庭的附屬救濟的程序的處理。如果家事法庭通過審理,判決所爭議的財產屬於婚姻財產(matrimonial assets), 則家事法庭可以根據MPPO條例給予的廣泛的裁量權,就如何處理所爭議的資產做出決定。反之,如果家事法庭判決該等資產不屬於婚姻財產(matrimonial assets),則婚姻附屬救濟程序後,一方可以繼續進行民事訴訟以解決糾紛。 然而,根據Matz v Matz [1984] FLR 392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此種暫停民事訴訟由家事法庭處理的處理方法,必須以不對訴訟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平為基本的條件和原則。 在Cheung Wing Kuen, Samuel v Ip Chui Sum [CACV452/2021]一案中,法庭一方面確認Chan Man Ki v Yau Chun For [2021] 2 HKLRD 366 at [53] 的法律原則,即最好將夫妻之間的所有的財務和財產問題都在一個法庭,即家事法庭,通過其在附屬救濟程序中廣泛的自由裁量權,進行解決。另外一方面,法庭也確認 Cumming-Bruce LJ 在 Ma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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