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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
香港離婚程序 本所代表客戶辦理香港離婚事務,包括無爭議的香港離婚程序和有爭議的香港離婚訴訟。在香港,無論是否有爭議,所有的離婚都必須通過向香港區域法院家事法庭提出申請,最終由家事法庭作出離婚判決。 執業領域:香港離婚程序 香港無爭議離婚程序(協議離婚) 香港有爭議的離婚訴訟 香港離婚子女管養權、撫養費 香港離婚財產分割、贍養費 文章:香港離婚程序 香港離婚訴訟之管轄權爭議與禁訴令 香港離婚律師告訴你:香港离婚呈请的条件 香港離婚法律程序:香港離婚程序指引 香港离婚-结婚满一年之前如何申请离婚? 香港離婚訴訟:香港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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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程序:將子女帶出香港境外的法律問題   在香港的離婚法律程序中,會涉及將家庭子女臨時或永久帶出香港的問題。一旦子女被一方攜帶離開香港,另一方可能會面臨著難以見到子女的問題。如果將子女永久帶離香港,香港法庭也會面臨著難以實際行使對子女的管轄權的問題。 如何防止婚姻一方將子女帶離香港? 當婚姻一方擔心另一方會將共同的子女未經同意帶離香港時,可以向法庭提出法庭監護權(wardship) 申請,即申請在特定時候(通常在雙方對子女管養權等進行訴訟期間)由法庭行使對子女的監護權。一旦監護權(wardship) 申請提交法庭,無需等待法庭就此作出決定,一方可將該法庭蓋印的申請文件副本送入境事務處登記。而入境事務處登記在收將此等文件登記後,該等子女子女將無法過境離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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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管轄權
香港離婚訴訟:香港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香港法院對離婚案件有管轄權的情形 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 3 條香港法院於下列情況具有司法管轄權: (1)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 (2)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 (3)或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以香港為居籍 根據《居籍條例》(香港法例第596章)第5條的規定,確定成年人的居籍的原則是: 首先,任何個人在成為成年人時,保留在緊接他成為承成年人之前他的居籍。而未成年人的居籍則隨其父母的共同的居籍(如父母的居籍地相同)或隨與其共同居住的一方父母的居籍(如父母的居籍地不同)。 其次,成年人如果合法地居住在某一個國家或地區,且意圖無限期地以該國家或地區為家,則取得該國家或地區為新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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