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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財產分配
香港離婚財產分割:如何在離婚程序中處理夫妻之間的債權債務? 引言: 香港離婚財產分割中的夫妻債權債務問題 在香港的離婚訴訟程序中,常常出現的一種情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一方因代另一方管理資產或者向另一方借款等原因而產生夫妻之間的債權債務問題。當離婚程序啟動後,這種債權債務本身是否存在,以及如果存在具體的數額是多少,可能也成為雙方之間的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那麼,再這種情況下,夫妻之前的債權債務問題,是否應該在離婚財產處理的程序中解決,還是應該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呢? 香港的婚姻財產分別制 在香港法律下,根據普通法以及香港的《已婚者地位條例》,夫妻在結婚後實行的是婚姻財產分別制,也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另一方的財產是獨立的,並不因為婚姻關係的締結而形成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或者欠債,該等債務在法律上是受到保護的,作為債權人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追討。 香港離婚程序中的財產調整 雖然在婚姻存續期間實行的是夫妻財產分別制,在香港的離婚財產附屬救濟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具有廣泛的權力,考慮各種因素,對於離婚雙方之間的財產進行調整,命令離婚的一方以一筆過的方式,或定期支付的方式,或物業轉移令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向另一方支付財產。 然後,此等離婚財產附屬救濟中法庭的權利,是否可以一併涵蓋對於夫妻雙方之間在婚姻期間的債權爭議做出判決以及做出償還的命令呢? 盡可能將所有的財務糾紛在家事法庭一併解決 根據上訴庭Chan Man Ki v Yau Chun For, CACV 9/2019確定的法律原則,適用Matz v Matz [1984] FLR 392案例, 見該案判決的案頭筆記第4, 5項,最好將夫妻之間的所有的財務和財產問題都在一個法庭,即家事法庭,通過其在附屬救濟程序中廣泛的自由裁量權,進行解決。 一般可以先暫停債務追討的民事訴訟的程序,等待家事法庭的附屬救濟的程序的處理。如果家事法庭通過審理,判決所爭議的財產屬於婚姻財產(matrimonial assets), 則家事法庭可以根據MPPO條例給予的廣泛的裁量權,就如何處理所爭議的資產做出決定。反之,如果家事法庭判決該等資產不屬於婚姻財產(matrimonial assets),則婚姻附屬救濟程序後,一方可以繼續進行民事訴訟以解決糾紛。 然而,根據Matz v Matz [1984] FLR 392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此種暫停民事訴訟由家事法庭處理的處理方法,必須以不對訴訟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平為基本的條件和原則。 在Cheung Wing Kuen, Samuel v Ip Chui Sum [CACV452/2021]一案中,法庭一方面確認Chan Man Ki v Yau Chun For [2021] 2 HKLRD 366 at [53] 的法律原則,即最好將夫妻之間的所有的財務和財產問題都在一個法庭,即家事法庭,通過其在附屬救濟程序中廣泛的自由裁量權,進行解決。另外一方面,法庭也確認 Cumming-Bruce LJ 在 Ma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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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財產分割、贍養費問題 本所代表客戶處理香港離婚案件,以及相關的離婚財產分割、離婚贍養費的給付。在香港離婚程序中,如離婚雙方對財產分割、贍養費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向法庭申請按照其協議內地做出法庭命令。如離婚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由法庭按照程序處理和做出判決。有爭議的離婚財產分割、贍養費給付包括雙方作財產披露,首次約見聆訊,排解財務糾紛的聆訊,審理和判決。 執業領域:香港離婚財產分割、贍養費給付 香港離婚財產分割 香港離婚贍養費給付 香港離婚財產披露 香港離婚首次約見聆訊 香港離婚排解財務糾紛聆訊 文章:附屬救濟和財產分割 香港離婚財產分割:如何在離婚程序中處理夫妻之間的債權債務? 香港離婚訴訟之財產分割和附屬救濟:律師費用適用敗訴方付費的原則 香港婚姻(包括婚前)財產協議: 常見問題和答案 香港離婚財產分割:財產分配的案例 香港離婚程序中如何處理婚姻財產協議? 香港離婚遺產分割:婚姻資產的信託代持訴訟 香港離婚律師-香港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給付 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協議以及效力 香港離婚訴訟中的財產披露制度 香港離婚訴訟:訴訟待決期間的贍養費申請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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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管轄權
香港離婚律師-香港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給付 香港離婚律師-香港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給付 作為香港離婚律師,幾乎在每一件離婚案件中都需要向客戶解釋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在香港法律背景下,離婚財產分割及贍養費給付其實是指同一法律問題,及離婚時法庭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依法一方將自己名下的部分資產給付於另一方。與中國內地法律不同,香港並沒有關於婚姻共同財產的法律概念,因而,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名下的財產如房產,從法律上講是該個人的財產(在內地,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即使在一方名下,也屬於兩人共同財產),因而,在離婚時,法庭根據案件的情況,如任何必要,會作出一方向另一方給付部分資產的調整,以實現公平的目標。 離婚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給付的法律規定 根據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法院在處理離婚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給付時,需要考慮因素包括:(1 )婚姻雙方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2)婚姻雙方可預見的將來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3)雙方的生活水平;(4)雙方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5)雙方的身體或者精神狀況;(6)雙方對家庭的貢獻;(7)因離婚而喪失的利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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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nuptial Agreement in Hong Kong
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協議以及效力 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約定 作為香港離婚律師,我經常會遇到客戶關於婚前財產約定的咨訊。通常,如果婚前一方的財產數額較多,他會考慮,既然香港(同中國內地不同)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並不明確區分婚前財產和婚姻存續期間所積累的財產,那麼倘若將來在香港離婚,是不是我的婚前財產也會需要分給對方?可否通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來保障我的婚前財產不分給對方?或者,客戶會問:可否通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後各自所掙的錢歸各自所有,無論婚姻存續期間或離婚都不需要分給對方? 婚前財產約定:傳統法律的立場 香港法律秉承英國法律傳統。雖然97回歸後的英國法庭的判例不再對香港有約束力,但仍具有重要影響。根據香港回歸前英國的Hyman v Hyman等案例確立的立場(對香港法庭有約束力),傳統上,婚前財產協議對在法庭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法庭沒有約束力,但婚前財產協議,在離婚程序中是法庭對財產分配和贍養費判決的考慮環境因素之一。法庭對離婚財產分配和贍養費的判決,應該基於法律規定的一系列要素(香港《婚姻程序和財產條例》即MPPO第4條和第7條規定的要素)。對於婚姻弱勢一方的保護和對於孩子的保護的法律規定,是基於社會公共政策。婚前財產協議不能違背社會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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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訴訟管轄權
香港離婚律師: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及赡养费的给付 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及赡养费给付,是在大多數香港離婚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問題,通常稱之為財務糾紛問題。根據香港的普通法下的原則以及香港的成文法,香港離婚時的財務糾紛,法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來做出決定。 一、香港離婚財產分配及赡养费的给付:法律原則 香港家事法庭在處理婚姻財產分配時,會採取公平原則,平衡當事人及婚姻子女的需求。具體而言,在分割婚姻財產時,會採取下列原則:(1)盡可能在離婚後,可以繼續維持婚前的生活水平;(2)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可以繼續維持父母離異前的生活水平。在離婚手續中,財產的分配,如物業、銀行存款、股票、基金,權益等,離婚法庭會考慮雙方的金錢上(如買樓首期、律師費、厘印費和供樓)和非金錢上(如放棄外出工作賺錢,做全職媽咪)的付出,從而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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