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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
香港離婚判決:內地和香港相互執行離婚判決的現狀 2006年7月,香港與內地簽訂《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桉件判決的安排》(《 相互執行判決安排》)。《相互執行判決安排》提供一個機制,讓一方司法管轄區的判決,如符合某些條件,可在另一方執行。 隨著香港制定《內地判決 (交互強制執行 )條例》(第 597 章)及內地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有關的司法解釋,《相互執行判決安排》於2008年8月 1日起在兩地實施。不過,《相互執行判決安排》只涵蓋在商業合約中須支付款項的判決,並不包括家庭事宜。 香港現有的法律機制 (a) 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第 179 章 ),內地的離婚令可獲承認,但如基於若幹指定的理由,可被法庭拒絕承認,這些理由包括另一方配偶未接獲有關法律程序的通知或未獲得參與有關法律程序的機會 (第 179 章 第 6 1 條 )。 (b) 根 據 《贍養令 (交互強制執行 )條例》 (第 188 章 )所訂立的機制,身處香港的人可向在指定交互執行國的其他人,或身處指定交互執行國的其他人可向在香港的人,追討贍養費。該《條例》不適用於內地法院發出的贍養令,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在該 《條例》 指定的 「交互執行國 」之列。 (c) 《關於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約》訂有民事訴訟程序,旨在盡快把被不當遷移往或扣留於另一個締約國家的兒童送還原居國家。有關程序藉《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第 512 章 )在香港實施,但不適用於涉及內地的父母擄拐兒童桉件,因《公約》並不適用於內地。 至於內地是否承認由香港法院頒發的離婚令,據當局了解,現行的內地法律沒有這方面的明文規定。內地法律亦沒有特別就在內地強制執行於香港取得的贍養令及管養令的事宜作出規定。 (以上來自香港立法會《有關內地與香港相互認可/執行婚姻判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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