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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 and conclusive judgment
enforcement of Mainland judgment in Hong Kong
內地判決香港執行:判決的“最終”及“終局性”問題 內地判決香港執行:普通法的執行方式概述 作為處理內地-香港訴訟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我們處理了較多的內地判決書到香港執行的法律事務。 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的生效判決書,最常用的方法是通過普通法執行的方式,以大陸的判決書所判決的債項作為訴因,在香港的法院提起一項民事訴訟,請求香港法庭針對被告作出與大陸判決書一樣內地的判決。一旦法庭作出判決,該判決就成為一項香港法庭的判決,可以同任何其它的香港判決書一樣在香港申請執行。 核心爭議問題: 判決的“最終”及“終局性” 大陸判決在香港執行,被告如要抗辯,原則上不能就內地法庭已經判決的爭議事項(即原告、被告之間的合同等基礎訴因)再做抗辯和爭議,因為根據普通法下的一事不再理(res judicata)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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