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cn+852-3188-1995
·
[email protected]
·
Mon-Fri 10am-18pm
zhcn+852-3188-1995
·
[email protected]
·
Mon-Fri 10am-18pm

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覽

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涉及多方面的內容,較為複雜。本文對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的主要方面進行介紹,不求完整或詳盡,但求讓讀者對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的主要方面有一個概覽的認識。

一、香港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

       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下,民事訴訟一審的主要的管轄法院是區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原訟庭。而其他特殊的法院(如小額裁判法庭)也享有對部分案件的管轄權。

       就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例如合同或侵權,高等法院原訟庭受理的一審案件沒有訴訟金額的限制,而區域法院只能受 理爭議的財產金額在300萬港幣以下的案件,而爭議金額在75000港幣以下的案件則只在小額裁判法庭審理。 

       而就有關土地或房產的案件,區域法院有權處理的土地房產的範圍是年租金或差嚮不超出32萬港幣的土地房產,以及涉及價值不超過700萬港幣土地房產的有關衡平法的申索案件。

        婚姻家事案件的一審由一般區域法院家事法庭行使,而勞動糾紛案件則由勞資審裁處管轄。

二、 香港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

        香港律師分事務律師和大律師(又稱訴訟律師)兩種,事務律師執業是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執業和代理案件,而大律師是以個人為單位單獨執業和代理案件。 民事訴訟的一方要找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案件,只能找事務律師代理。 大律師不可以直接接受客戶的委托代理案件,只能接受事務律師的委托代理案件。事務律師在接受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的委托處理民事訴訟案件的過程中,如果需要大律師的協助(例如出庭辯論、做複雜的法律研究等),則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的情況下,可聘用大律師參加訴訟。

       在香港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律師一般是按時計費收費,收費的費率標準根據律師的年資、經驗等各不相同。香港的民事訴訟制度下,法庭一般會判決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律師費用,如果律師的代理行為不當,法庭也有權在適當的案件中判決代理律師承擔勝訴方的律師費用。

三、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流程

      1.  發出傳訊令狀

       傳訊令狀是原告方向法庭提交的針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的文件,會寫明原、被告的姓名、地址,原告提起申索的訴訟請求。 傳訊令狀由原告人(通常由代理律師)起草和簽字,並遞交有管轄權的法院存檔,法院會在傳訊令狀上蓋印,並分配一個案號。

      2.  送達傳訊令狀

        傳訊令狀必須送達給被告,否則法庭不能繼續處理該案件。在香港的民事訴訟程序下,送達傳訊令狀是原告方的工作和責任,法庭沒有職責實施送達。 

        如被告的地址在香港,原告可以委托他人(例如律師行的職員)親身將文件交給被告,或者通過掛號信、塞入被告的信箱或將文件留於被告的地址等方式來實施送達。

        如果被告的地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則原告需要向法庭申請許可域外送達,在獲得法庭許可後,原告才可將傳訊令狀送達給居於香港以外的被告。送達必須以當地法律不禁止的方法進行,否則無效。 如被告的地址在中國內地,這必須通過香港高等法院委托內地的當地的法院進行司法協助的方式實施送達。 送達依法完成後,原告方應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已經完成送達,才能繼續推進案件的處理。

       3.  申請缺席判決

        如果原告在實施完成傳訊令狀的送達之後14日內沒有向法庭遞交認收送達書,表明被告意圖抗辯,則原告有權在該14日屆滿後向法庭申請缺席判決書。被告不遞交認收送達書在法律上會被認為是放棄抗辯和認可原告的申請請求,法庭可以無需聆訊直接根據原告的申索請求作出缺席判決。 如果被告提交了認收送達書表明要抗辯但是沒有在事後提交答辯狀,原告也可以申請缺席判決。

       4.  書狀(申索書、答辯書、回覆書)

       如果在原告向送達傳訊令狀後, 被告向法院提交認收送達書表面其抗辯的意圖,則訴訟程序進入到書狀的階段。書狀階段的程序為: 

  • 原告方應該在被告向法院提交認收送達書後14日內向提交申索陳述書 ;
  • 被告應該在收到原告的申索陳述書後28天內提交答辯書
  • 原告應該在收到被告的答辯書後28天內提交針對被告答辯書的回覆書。

      除了上述申索陳述書、答辯書、回覆書外,如果任何一方認為對方所提交的書狀的內容缺乏具體的詳情,可以向對方要求補充提交有關內容的詳情書。

      以上提交書狀的時間限制是可以基於雙方的同意或者基於法庭的決定延長的。在實踐中,各方無法按時提交時,常常向法庭申請延長時限。

       5. 時間表和案件管理傳票

       在書狀階段完成後28天內,雙方應向法庭提交時間表問卷,時間表問卷的作用是讓法庭知道案件的進展情況。在此之後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向法庭發出案件管理傳票,以便法庭就此後到預審之前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指示。就案件管理傳票,法庭通常作出的程序性指示是: 雙方在一定時間內(例如28天內)交換書面證據,然後在一定時間內(例如28天內)交換證人證言, 雙方可以在之後的一段時間內(例如56天內)尋求的大律師意見,雙方可在一定時間內提出所想要提出的其他程序性申請,以及下一次的案件管理會議在甚麼時候召開等。

       6. 交換書面證據

       根據法庭作出的程序性指示,雙方會在特定的時間交換各自的書面證據給對方。通常交換的是證據的副本。如果任何一方想要查看證據的原件,可以要求對方出示原件查看。 在香港法律下,訴訟各方有義務披露與案件相關的所有證據,無論該證據對自己一方的案情有利還是不利。因此,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隱瞞了任何證據,可以要求對方出示,或向法庭申請命令要去對方出示。

       7.  交換證人證言

       根據法庭作出的程序性指示,雙方會在特定的時間與對方交換自己一方的書面的證人證言。 在香港法律制度下,一方的案情故事必須通過證人作證的方式講述出來,並接受對方的盤問,待證事實才能被確立,而書面證據也需要通過證人的作證才能呈現出來。 證人可以是原告被告自己,也可以是其他知情人和事件參與人。 證人作證的方式,首先在庭前交換書面的證人證言,然後在開庭中證人會就其書面的證詞的內容接受自己一方律師的補充發問(主盤問)和對方一方律師的盤問(交叉盤問)。

       8.   案件管理會議和/或審前複核

      案件管理會議和正審前複核是為正式開庭審理做準備的程序性聆訊,法庭會審核訴訟各方在正式開庭審理案件之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完備,並對開庭前的程序事務做出指示和安排。

       9.   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包括雙方開案陳詞,盤問證人,結案陳詞三個主要的環節。其中,通常,盤問證人環節所占時間最多。 每一個證人的盤問分為兩個環節: 自己一方律師對證人進行的主盤問和對方律師對證人進行的交叉盤問。 主盤問不可問誘導性的問題,而交叉盤問可以問誘導性問題。 

 四、香港民事訴訟判決書的上訴

       對於正審判決結果的上訴,如果原審判決由區域法院做出,需要申請上訴許可,取得上訴許可後才可以上訴;可在原審判決做出後28天內向做出該判決的法官申請上訴許可,如果不獲批準,則在14天內可在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 如果原審判決是由高等法院原訟庭做出的,則不需要申請許可,可直接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起上訴。

       無論原審判決是區域法院做出的還是高等法院原訟庭做出的,上訴均是上訴到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 因為上訴庭的審理通常不涉及新的證據,也不需要傳召證人或者盤問證人,因此上訴的程序通常比原審的程序快很多,遞交和送達上訴通知後很快就可以申請排期開庭。

       香港民事案件的上訴開庭通常包括上訴人作出陳詞,然後被上訴人陳詞,最後上訴人做出回覆陳詞三個環節。法官聽完陳詞後,可以當庭宣判,也可以押後宣判。

五、香港民事訴訟判決書的執行

       香港民事訴訟判決書的執行, 由執行申請人向法庭申請具體的執行命令,然後由法庭審核作出具體的執行命令,並由執行申請人將法庭的執行命令送達給各方以推進和進行執行。香港的法院沒有執行庭,法院也沒有職責去調查和收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和資訊,一切依賴於執行申請人自己推進執行活動。通常民事訴訟的執行申請人可以向法庭申請以下命令:

  •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8號和第49B號命令傳召被執行人呢到法官面前就起經濟狀況做出口頭詢問,並提供相關文件。 對於逃避債務或拒不披露的債務人,法庭有酌情權可判監禁最長3個月。
  •      向法院申請禁止令,以禁止債務人離開香港。
  •      由法院執達主任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或收回物業;
  •      針對債務人在第三方的債權(例如在銀行的存款等),申請第三方債務令,以便從第三方(例如銀行)的債權中直接受償;
  •      向法院申請抵押令、拍賣令,以在被執行人的財產(例如房產)上設定抵押和進行拍賣。

六、香港民事訴訟的費用

    1.  法庭費用

     香港法庭基本上是免費的,並不需要按照訴訟爭議金額繳納訴訟費。在傳訊令狀登記時,會收取1045港幣的案件登記費,除此之外,法庭並不收費。

    2. 香港律師的收費

      香港律師處理民事訴訟案件一般是按時計費的,每小時的費率多數在2500-5000這個範圍內,也有少數比這個高或者低的,計費的工作包括看文件、寫文件、開會、溝通、開庭、做法律研究等於案件相關的所有工作。通常客戶先支付一筆費用到律師行做律師費訂金,然後律師行根據實際工作產生的費用向客戶定期發出賬單,從訂金中扣除,訂金不夠則客戶需要補充訂金,如此循環,直到案件結束。 而如果案件需要聘請大律師協助處理,則客戶還需要支付大律師的費用。 

     3. 敗訴方需要支付勝訴方的律師費用

    香港的民事訴訟中,實行的是敗方付費的訴訟費用制度,即敗訴方不僅要承擔自己一方的訴訟費用,法庭還會判決敗訴方要承擔勝訴方的訴訟費用(主要是律師費)。 敗訴方需要承擔的勝訴方的律師費用的金額,雙方如果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則由法庭根據所做的工作進行評定。

     4. 訴訟費用保證金

    如果原告方不是通常居住在香港,或者被告方有其他理由合理地相信原告方如果敗訴將不會或沒有能力支付被告方勝訴後的律師費用,則被告方可以向法庭申請,要求原告方事先支付一筆訴訟費用保證金到法庭,作為如果敗訴後需要支付被告律師費用的擔保。如果法庭作出此命令而原告不支付,則通常被告方可以此為由向法庭申請撤銷原告的起訟。

  (作者:閆顯明律師,香港閆顯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聯繫方式:[email protected], 微信/WhatsApp: +852 51039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