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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與調解立法(第三方資助)(修訂)條例草案 的 簡要說明

仲裁與調解立法(第三方供資)(修訂)條例草案(“該草案”)已於2017年6月14日由香港立法機關通過,該草案主要是採納了2016年10月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中的建議。

該草案預計在今年稍後時間生效,其旨在改變過時(或陳舊)的普通法助訟和包攬訴訟原則,以容許第三方可向參與仲裁或調解的一方提供訴訟融資。原來在助訟和包攬訴訟的原則下, 随若干有限的例外情況外, 第三方向民事訴訟中的訴訟人提供訴訟資金是非法的。該草案現修訂了“仲裁條例”及“調解條例”,以令第三方向在香港參與仲裁或調解的一方提供訴訟融資變為合法,而使前述助訟和包攬訴訟原則不適用於香港的仲裁和調解程序。

該草案亦表明會為第三方融資方制訂一“業務守則”,以列出他們在進行融資活動時需遵守的行為標準,該業務守則尚在草擬階段,並會在稍後公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雖然該草案放寬了助訟和包攬訴訟維原則對仲裁和調解的限制,但該等限制對在法院進行的民事訴訟仍然適用和有效。而且,該草案亦規定,代表仲裁一方的律師都不能利用草案内的保障,以自行提供仲裁或調解費用的融資。

主要影響:

1.  在訴訟融資上,香港已經落後於許多其他重要的普通法法區,如新加坡,澳大利亞和英國。這些法區已經廢除了過時的助訟和包攬訴訟維原則,因為這些原則往往被認為剝奪了經濟能力較低的訴訟人訴諸司法的權利。因此,雖然該草案只是放寬對仲裁和調解的限制,但卻被視為一個值得歡迎的舉措,有助加強香港作為重要仲裁中心的地位;

2.  該草案所允許的融資資金不限於參與仲裁和調解一方本身的費用,而且還包括其在敗訴時需要支付對手的費用;

3.  對於內地的個人和公司,現在洽談協議條款時更適合爭取加入適當的仲裁條款,以訂明在香港仲裁或調解有關的爭端,這既可獲得仲裁資金的同時,亦可使仲裁在一個更具權威性,公正及高效的仲裁庭進行。即使相關協議可能適用內地法律,但筆者認為並不妨礙仲裁在香港進行,因為自1997年主權回歸後,香港的雙語法律專業人員,對內地和香港的普通法法制均累積相當的經驗(其中一部分亦可能已獲得兩地的律師資格),因而具備在香港仲裁或調解適用內地法律或由內地衍生的爭端;

4. 內地律師在代表財力較弱的一方(如中小企業或個人)與大型國企或跨國公司洽談商業協議時,應認真考慮為客戶爭取加入在香港仲裁的條款,以減輕一旦出現爭端時由於財政實力懸殊使其客戶處於下風的風險。而且,香港仲裁机構頒發的裁決,亦一早已能在內地及世界其他重要法區執行了;

5. 預計隨著該草案正式生效,很多現時在國際上已十分活躍的大型訴訟融資公司,必然躍躍欲試希望加入香港市場分一杯羹,尤其是對源自中國內地牽涉金額鉅大的糾紛。因此,只要仲裁一方理據充足,是不虞難以獲得仲裁資金的。

有關香港仲裁及仲裁裁決執行的法律事務,歡迎咨詢本所律師或在本文後面留言。

(作者: 戴國洪律師,戴律師為香港、澳洲新南威爾斯省及南澳省及英國三地的註冊律師,他早年在香港執業,專事處理商業訴訟,其後轉任多家在港知名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法律部主管及公司祕書等。在過去10年,他專門處理有關跨境收購合併、企業融資及上市合規等的商業及公司法律事務。作者戴國洪律師保留所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