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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目錄

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 常見的問題和答案

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一般問題

1. 內地法院的生效判決可以在香港申請執行嗎?

答:內地法院發出的民商事生效判決大部分可以在香港申請申請執行。 內地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判決無法在香港申請執行, 但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書可以申請在香港執行。

2. 內地法院的民商事判決可以通過怎樣的方式在香港申請執行?

答:第一種方式是根據內地和香港之間簽署的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協議,向香港法院執行的內地民商判決、家事判決。 第二種方式是通過在香港的法院提起一個執行訴訟的方式,按照香港普通法下認可外地(外國)法院判決的一般原則,通過執行外地判決的訴訟的方式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

 

3. 申請人通過協議或者訴訟的方式在將內地的判決在香港法院獲得登記或認可後,如何推進實際執行?

答: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來推進執行:(1) 委托律師對被告進行必要的資產查詢,例如房產、是否擔任公司董事; (2) 向法院提出傳票申請,要求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到法庭交代其財務狀況、提供財務證明文件。 被申請人如何不遵從法庭的命令,向法院進一步申請監禁被執行人; (3) 在查到被執行的資產資訊後,根據資產的種類向法庭申請與案件性質相符的執行令狀(Writ of Execution),例如對銀行賬戶的第三方債務令、對財物的扣押令、對房產的押記令、拍賣令等。 通過這些執行令狀,以被執行人的資產用於償還在債務; (4) 如果被執行人是香港居民,也可以考慮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通過內地和香港之間簽訂的雙邊協定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

4. 內地和香港之間有哪些現行有效的相互執行對方民商事判決的雙邊協定?

答: 主要有三個相互執行對方民商事判決的雙邊協定:

其中,前兩個是相互認可和執行除婚姻家事案件判決之外的其他民商事判決的,第三個是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事案件判決的。

5. 上述三個相互認可和執行對方民商事判決的雙邊協定,在適用範圍上存在重曡的情形嗎?即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存在同時兩個或以上雙邊協定進行申請的可能性嗎?

 答: 不存在重曡。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處理的是婚姻家事案件的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 另外兩個協議是處理婚姻家事案子之外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的相互認可和執行: 2008年8月1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處理的是2024年2月15日之前的生效判決且符合合同雙方有約定排他的管轄法院的案件,而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則處理的是2024年1月29日之後做出的生效的民商事判決。

6. 可相互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內容包括哪些?

答:包括金錢判項和非金錢判項。判決包括懲罰性賠償的,一般不予認可和執行懲罰性賠償部分,但雙邊協定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7. 根據三個雙邊協定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書,香港法院會直接適用雙邊協定的條款來審理案件和做出決定嗎?

答: 不會。香港已經通過本地立法將三個雙邊協定的內容轉化為本地的立法。 香港法院在處理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時,直接適用的是香港本地立法,而不是雙邊協定。雙邊條約的內容僅作為立法背景資料做參考用途。三個雙邊協定對應的為香港本地的立法是:

香港法例第597章《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

香港法例第645A章《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規則》

香港法例第639章《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

 

8. 通過內地和香港之間簽訂的雙邊協定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申請認可和執行有時效的限制嗎?

答:申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期間為判決生效後兩年。

9. 通過內地和香港之間簽訂的雙邊協定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由香港的哪個的法院管轄?

答: 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提出申請。

 

10. 通過內地和香港之間簽訂的雙邊協定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申請的程序是怎樣的?

答:向法院提交請求認可和執行的申請書、經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蓋章的判決書副本、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書、身份證明等材料。法院審查申請,作出裁定或命令。

在法庭作出批準命令後,申請人須將法庭批準認可和執行該判決的登記通知書(Notice of Registration),送達給被申請人。 收到登記通知書的被申請人可在收到送達登記通知書的14日內,或在法庭指明的其他限期內,向法庭申請將該判決的登記作廢。 如果被申請人提出將判決登記作廢的申請,則案件轉化為雙方對抗性的訴訟,法庭會依程序開庭審理處理,並作出是否維持或撤銷判決登記的命令。

11. 通過內地和香港之間簽訂的雙邊協定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需要多長時間?

答:一般情況下,香港法院處理登記內地判決的申請需要3到6個月的時間。

 

12. 通過內地和香港之間簽訂的雙邊協定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需要多少律師費用?

答:一般通過單方申請程序取得法庭準許登記內地判決書的命令,律師費用大約5萬港幣。 如果此後被申請人一方提出將已作出的判決登記作廢的申請,從而演化成訴訟,則雙方均為需要耗費較多律師費用進行訴訟,難以事先預估。

 

2008年8月1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的問題

13. 根據2008年8月1日《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適用於哪些內地案件的生效判決書?

答:適用與「具有執行力的終審判決」。 包括指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 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經授權管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依法不準上訴或者已經超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由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審後作出的生效判決。 其中「判決」包括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

 

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的問題

14. 根據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適用於那些內地案件的生效判決書?

答:適用與內地法院作出的是生效的婚姻家事判決。 「判決」包括判決、裁定、調解書。 「生效判決」則是指第二審判決、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的第一審判決,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作出的判決。

 

2024年1月29年生效的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的問題

15. 根據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適用於哪些內地案件的生效判決書?

答:適用的是否生效判決的種類包括內地法院在民事或商業事宜中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繳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 生效判決包含第二審判決、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的第一審判決,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決。

 

16. 根據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不適用與哪些案件?

答:暫不適用於下列判決:

  1. 內地人民法院審理的贍養、兄弟姊妹之間扶養、解除收養關系、成年人監護權、離婚後損害責任、同居關系析產案件;
  2. 繼承案件、遺產管理或分配的案件;
  3. 內地人民法院審理的有關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的案件,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的有關確認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費率的案件,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案件;
  4. 海洋環境污染、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共同海損、緊急拖航與紓困、船舶優先權、海上旅客運輸案件;
  5. 破產(清盤)案件;
  6. 確定選民資格、宣告自然人失蹤或死亡、認定自然人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
  7. 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撤銷仲裁裁決案件;
  8. 認可和執行其他國家和地區判決、仲裁裁決的案件。

 

根據普通法的原則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在香港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常見問題

17. 怎樣的情況適合按照普通法法律原則通過訴訟的方式向法庭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答:如何內地法院的判決不符合透過雙邊執行協議來香港執行的條件,而無法按照以上司法協助在香港申請執行時,可以在香港法院依據普通法的原則以訴訟的方式申請執行內地判決,香港法院將基於內地法院的判決內容作為訴因,即法院不再審理內地判決的實體糾紛,而是以內地法院判決本身作為訴訟和判決的依據。

 

18. 通過普通法的原則在香港法院提起執行內地法院判的訴訟,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答: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第4條的規定,有關執行法院判決的訴訟,訴訟的時效是12年。

 

19. 通過普通法的原則在香港法院提起執行內地法院判的訴訟,由香港的那一級法院管轄?

答:根據案件涉及到的金額的大小,可以香港區域法院或香港高等法院提起和轉開 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訴訟。 一般區域法院處理的訴訟金額的限制是500萬港幣(有例外)。

              

20. 通過普通法的原則在香港法院提起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答:通過普通法的原則在香港法院提起執行內地法院判的訴訟,會按照一般民事訴訟的流程進行,具體包括(1) 發出傳訊令狀; (2) 送達傳訊令狀; (3) 申請缺缺席判決(如被告不抗辯); (3) 書狀(申索書、答辯書、回覆書); (4) 時間表問卷和案件管理傳票; (5) 交換書面證據; (6) 交換證人證言及內地法律專家證據; (6) 案件管理會議/審前複核; (7) 開庭審理。 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的詳細步驟,請參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述》一文。

 

21. 通過普通法的原則在香港法院提起執行內地法院判決,香港法院作出認可和執行的判決的法律條件是甚麼?

答: 根據普通法的原則在香港認可和執行外地(包括內地的)判決書,法律上的要求是該外地判決書必須是最終的(final)以及終局的(conclusive),且判決的內容不違反香港的公共政策。有關中國內地法院判決在香港申請執行時遇到的最終的(final)以及不可推翻的(conclusive)的問題,詳見文章《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最終」及「終局」問題》一文。

 

22. 通過普通法的原則在香港法院提起執行內地法院判決,需要多少律師費用?

答: 如果被告不抗辯而申請缺席判決,費用比較少,一般3萬港幣左右。 如果被告抗辯而按照民事訴訟的一般流程進行到底,通常雙方都會需要花費較多的律師費用,通常幾十萬港幣或更多,難以預先準確預估。 此外,按照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法庭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會判決不敗訴的一方需要承擔勝訴的一方律師費用。 有關香港民事訴訟的律師費的問題,詳見文章《香港民事訴訟:訴訟費用知多少》一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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