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內地訴訟 VS.在香港法院訴訟,不同的體驗
跨境訴訟律師:內地-香港法庭訴訟
在到香港學習和從事香港律師執業以前, 我在內地執業從事民商事訴訟業務多年,在全國的許多地方的高院,、中院、基層人民法院、法庭都開過庭,既在有發達地區例如北京、上海開過庭,在中等城市例如杭州、蘇州,或不發達地區例如東北地區的法庭也有不少開庭的經歷。在香港執業以後,我也從事民商事的訴訟業務,因而也經常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區法院參加庭審。 常常有香港和內地的同行好奇的問:在法庭開庭和在香港法庭開庭,是一種怎樣的不同體驗?
香港訴訟制度比內地訴訟制度孰優孰劣
從普羅大眾的角度來看,我覺得香港的訴訟法律制度與內地的訴訟法律制度各有優劣之處。 我聽到和看到太多的對內地法律制度全盤否定的觀點,但在香港執業深入了解後, 我真的覺得內地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有其可取之處,雖然也有很多問題。
(1) 訴訟制度的效率 – 內地優於香港
內地的民商事訴訟,由於有審理期限的限制,許多案件三到四個月就能結案下判決書,大多數案件六個月應該都能完結。 而在香港,一件被告應訴的民商事案件,從起訴到法庭審完作出判決,很多時候會需要一兩年,比較快的我覺得也會需要八個月到一年。 香港沒有審理案件的時間限制,大量的案件幾年都還沒審完。 雖然香港力圖通過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Civil Justice Reform)提高效率,但收效並不明顯。 試想,如果你是原告,你會喜歡內地的高效率的訴訟法律制度,還是香港的訴訟法律制度?
(2) 訴訟費用成本 – 內地優於香港
香港的訴訟比較慢,而且總體上當事人需要支出的費用比內地貴。 雖然香港的法院基本不收訴訟費用(司法公共資源免費),但是香港的律師費用總體上比內地貴。 香港普遍實施按時收費的制度,律師一般收費2500到5000每小時不等。 對於標的額比較小或不太大的案件,如果原告的案子不是非常的強,並且被告有財產可供執行,我都會建議客戶三思,要不要再雪上加霜的花錢打官司。 因而,對於大量的金額不大的案子,香港的比較昂貴的訴訟制度,對於實現法律正義是一個障礙。 偏偏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下的訴訟程序本身複雜,一般的老百姓是根本不太可能不用律師自己打官司的。
與香港的情況相比,雖然內地的法院要收一筆不小的訴訟費用,但內地的律師費用相對而言還是比較低的,對於大量的中小額度(例如幾十萬、一兩百萬人民幣)標的的案件,當事人在內地訴訟制度下的訴訟成本會明顯低於在香港訴訟制度下的成本。 當事不用律師自己打官司的難度也比在香港低得多。
(3)法官的公正廉潔 – 香港優於內地
雖然內地的司法改革向着公正、廉潔、獨立辦案的方法發展, 但是,我在內地執業期間,看到和碰到一些腐敗和不公正 的法官。 在香港,法官的公正廉潔是毋庸置疑的;在香港做律師,我可以非常有信心的說,律師完全不用考慮法官是否清正廉潔,完全不用托關系找人。 在香港打官司,贏官司靠的是法律知識和經驗,不靠關系。
(4)程序公正 – 香港優於內地
香港的訴訟程序非常註重程序公正,對於各種程序問題上的爭議, 除非雙方自願達成一致,否則都要上庭擺事實講道理由法庭決定。 同時,香港的訴訟制度也更加靈活,不死板。例如,各種訴訟時限的規定, 不是死的;如果你有充分理由,法庭都可以批準延期(這也是造成訴訟拖延的一個原因)。
(5)法官的專業水準 – 香港優於內地
香港法官的專業水準,總體上說都是比較高的。 內地雖然也有很多優秀的專業水平不錯的法官,但水平參差不齊,差勁的法官也不少。 隨便找出一篇香港的法庭判決書(www.judiciary.gov.hk網站可以查到所有的法庭判決書), 每一份都是條例清楚,擺事實講道理,幾十頁甚至上百頁的判決書,實實在在的水平。 相比之下,內地法院的判決書,許多事寥寥數語,甚至邏輯不清。
跨境訴訟律師的幾點觀察
(1) 內地民事訴訟程序中,律師與當事人的角色混亂。
在內地的民商訴訟程序中, 律師是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agent)的角色。 無論是有關事實的問題還是法律的問題, 哪些話應該是律師說的,哪些話應該是當事人自己說的,似乎並沒有明顯的區分。 例如,若幹年前的一家婚姻案件中,對方律師(代表丈夫)在法庭上說,我方當事人(妻子)在家庭生活中懶惰,沒工作也不做家務,還經常發脾氣,導致夫妻關系破裂。 我馬上提醒法庭,對方是律師,不是當事人,也不是證人,難道律師你看到了這些?如果你沒有看到,你憑甚麼說這些? 然而對方律師說他是代理人,他是代表他的當事人說的。 法官也弄不清楚,只好馬虎收場。
在香港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律師在訴訟中的身份是完全清楚地獨立於當事人的。 在法庭程序中,如果委托了律師出庭,法庭上一切由律師處理和做出陳述,當事人自己不必出庭(涉及人身關係的案件例如婚姻家事案件除外),當事人即使出庭,也沒有發言權(除非作為證人就事實問題作證)。 而同時,律師也絕對不會就事實問題空口說白話,否則會被法庭責罵弄不清自己的身份。事實只能是由證人(當事人自己也可以是證人)作證及證據來證明的。律師在法庭上就事實問題作出的陳述,必須給予事先提交給法庭的證人證詞或誓章。而做出證人證詞和誓章的人,在法律下需要承擔做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
我認為在內地的民事訴訟程序改革中,極有必要有必要厘清律師的角色。 在訴訟程序中,律師角色與當事人的角色不應該是重複的。律師要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但不應該簡單的是代替當事人在法庭說話的工具。
(2)律師的專業守則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有關事實的所有問題,必須由證據證明,或者由當事人自己說(出庭作證,或以誓章的形式出具證言), 律師絕對不能故意說謊欺騙法庭的,律師的專業守則中有重要的一條就是必須正直(integrity)。
在內地,由於通常證人不出庭作證, 遇到書面證據不能充分證明的問題,很多律師就按照怎樣對當事人有利就怎麼說的原則來處理了,有的甚至毫無顧忌的明顯說謊(只要對方沒有書面證據證明,律師就抵賴,雖然明顯撒謊),即使被揭穿也無所謂。 一些律師甚至以此為傲,覺得這是自己的本事,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但實際上損害了律師這個職業的整體形象。
(3)律師執業規則與守則
在香港,關於律師的專業守則,律師與客戶的關系、律師與法庭、律師與其他律師的關系有一套非常完善的普通法原則及引申出來的執業規則。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 遇到各種執業問題,適用這些原則規則就可以清楚知道該怎麼做、不該怎麼做。 反觀內地,律師執業規則與守則缺乏一套完整的理論體系,即使有執業守則也是零散的,難以解決許多實際的問題。
我覺得,律師執業制度是內地需要特別向普通法學習借鑒的。
(作者:閆顯明律師,香港閆顯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