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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债券违约:破产清盘及相关法律问题
問題的背景: 投資移民計劃
香港入境事務處在2015年1月25日停止投資移民計畫之前,許多投資移民的申請人按照移民中介的推薦,購買了香港一些上市公司發行的私募債券,作為合資格的投資移民的投資產品。 投資移民計畫已經終止了多年,但在終止之前已經遞交申請的個案繼續有效。投資移民計劃的終止並不影響在此之前申請人已經購買的這些上市公司債券,這些上市公司發行的私募債券繼續作為合資格的投資移民產品。到目前為止,這些客戶購買的上市公司債券有的還沒有到期,有的已經到期。有些投資移民的客戶已經在香港居住滿7年,取得了永久居民身份證;而有些還沒有住滿7年。
香港上市公司債券違約的問題
近年來,發生了一些香港上市公司債券違約的現象,例如,上市公司債券到期,但是上市公司沒有能夠按時贖回債券;或者上市公司沒有能夠按照債券條款的規定按期支付利息;或者發生其他的債券條款約定的違約事件,例如公司被人提起破產清盤的法律程式,等等。
上市公司債券違約:投資入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
當發生上市公司債券違約時,投資人應該首先查看自己投資的債券的法律條款,看債券是否已經到期;或者根據債券的條款,投資人是否有權要求發行債券的發行人立即贖回債券。如果可以,則投資人應該書面致信給發行債券的上市公司,要求立即贖回債券,支付本金及利息。
如上市公司拒絕或無力支付債券本金及利息,投資人通常有兩種法律方式處理,一是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獲得針對上市公司的缺席判決,然後向法庭申請執行判決,通過法庭頒發協力廠商債務令或其他合適的命令,來迫使上市公司支付債券的本金和利息。 第二種方式,是向法庭針對上市公司提起破產清盤的申請,如果上市公司沒有能夠按時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則可能被法庭判定破產。在香港法律下,債務人沒有能夠按照約定償還到期債務,本身就構成公司無力償還債務的表面證據,債權人可以提起破產清盤的呈請。
針對上市公司的破產清盤程序
上述第二種方法,即針對上市公司提起破產清盤的程序,具有快速對上市公司形成巨大壓力的優勢,因而是投資人常常採用的方法。一旦投資人向法庭針對上市公司提起破產清盤的程序,按照香港的破產法律的相關規定,任何持有上市公司資產的人都不得隨意處置公司的資產,否則將來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的處置行為,而處置人可能承擔賠償責任。其實際的意義在於,一旦有針對上市公司的破產清盤程序存在,上市公司的銀行會凍結公司的銀行帳戶,除非獲得法庭的解凍命令,銀行通常不會解凍公司帳戶,這樣會對上市公司造成很大的壓力。另外,存在破產清盤的訴訟,也是上市公司需要公告的內容,對上市公司的聲譽也有影響。
上市公司要想解凍因為破產清盤程序而凍結的資產和帳戶,需要同提起破產清盤的呈請人(投資人)協商解決,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項,以達成和解,然後由破產清盤的呈請人(投資人)向法庭申請撤回破產清盤的呈請。如雙方搭不成和解,則法庭可能會判令上市公司破產,由破產管理署委任的清盤人接管公司,並將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以公司的剩餘資產,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分配給各個債權人。
多個債權人提起破產清盤
投資某一上市公司債券的投資人往往不止一人。一旦債券違約發生,上市公司往往對多個投資人都違約。 在這種情況下,第一個對上市公司發起破產清盤申請的人,將為成為破產清盤的呈請人。此後,其他的被違約的債券投資人,如果在其欲對該上市公司提起破產清盤程序時,已經存在有針對該上市公司的破產清盤案件,這它只能暫時作為“債權人”的身份參與到第一個破產清盤程式中。 如果破產清盤的呈請人欲要撤銷其破產清盤呈請時,位列“債權人”身份的人,可以即時向法庭申請取代破產清盤呈請人的身份,從“債權人”立即變身成為破產清盤呈請人,繼續針對該公司的破產清盤的申請程序。 其實際的法律效果是, 上市公司需要同所有的在法庭程式中的債權人達成和解(包括破產清盤呈請人和其他違約“債權人”身份加入到破產程式中的人),才可能終結針對它的破產清盤的法律程序。
上市公司停牌對投資移民和資格投資產品的影響
如果上市公司停牌,則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該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將不再符合投資移民的合資格的投資產品的標準。相應的問題是,投資移民的申請人是否需要再購買其他的合資格的投資產品來補足其法律上要求的1000萬港幣的投資額? 在高等法院近期判決的司法覆核案件HCAL2091/19一案中,投資人於2013年投資上市公司白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股票,作為投資移民的合資格投資產品,該上市公司2016年除牌,2018年倒閉。入境事務處認為,投資人在該上市公司停牌後,應另外購買同該上市公司停牌時股票價值相等的其它合資格投資產品,以補足合資格的投資產品的金額。法院認為入境事務處的的計算不合理,裁定入境事務處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該投資移民申請人。 該案例原文(英文)可點擊這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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