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香港仲裁律師,我們處理許多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的案件。本文將結合我們辦案實踐對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作出簡單介紹。
香港回歸之後,隨著香港-內地之間的經濟聯繫日益密切,需要跨境執行仲裁裁決書的情況經常發生。那麼在香港,如何執行內地仲裁機關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呢?
一、 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的法律依據
在香港回歸之前,中國和英國(香港作為英國的殖民地,屬於英國一部分)都是《紐約公約》的締約方,因此相互之間執行對方仲裁裁決的依據就是《紐約公約》。而香港回歸祖國之後,鑒於香港的法律主體地位的變化,《紐約公約》已經不在適用於香港。取而代之的是,內地與香港之間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安排》」),成為內地與香港之間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制度依據。
然而,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下,香港對外簽署的條約(包括與內地簽署的司法協助安排)並不具有直接在具體案件中適用的法律效力,必須經過香港本地化的法律立法後,才可以成為可適用的法律。 在這方面,香港的本地法律《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609章)起到了將《安排》的內容本地化的作用。 《仲裁條例》第10部第3分部(第92條到第98條)對內地仲裁裁決在香港的強制執行作出了規定。
因此,在香港執行中國內地的仲裁裁決,其直接的法律依據是《仲裁條例》第10部第3分部的規定,而制度依據則是《安排》的規定。在具體實踐中,《仲裁條例》相關條款的解釋和運用,需要結合《安排》的內容來解讀。
二、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的前提:申請並取得香港法院的許可
根據《仲裁條例》相關條款規定,內地仲裁裁決,只有在經過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許可後,才可以在香港被強制執行。而一旦獲得了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許可,則該獲得許可的內地仲裁裁決,可以猶如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作出的判決書一樣,在香港進行強制執行。
可見,內地仲裁裁決要在香港強制執行,第一步需要有執行申請人先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申請,並獲得法庭的執行許可。一旦獲得法庭許可,法庭就會發出一份命令,命令被申請人(債務人)向申請人(債權人)支付仲裁裁決判定的債務。 而原訟法庭作出的該命令,性質就如同香港法庭作出其他命令或判決書一樣,可以在香港申請強制執行。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執行內地裁決的許可,可以由裁決書的申請人單方面以原訴傳票的形式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並提交誓章做支持。而在在誓章中,需附上仲裁裁決書的正本,包含仲裁協議的合同文件等。 法庭在單方審核申請文件後,即可作出執行的許可。
法庭在發出執行許可的命令時,會在命令中同時規定,被申請人有權利在該命令發出後的一段時間內(例如14日內),向法庭申請推翻該法庭命令。如果被申請人在該規定的時間內向法庭申請推翻該法庭命令,則該法庭命令並不會立即生效,而待法庭就申請進行審理後再相應作出是否許可執行的決定。反之,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在該規定的時間內向法庭提出推翻法庭命令的申請,在該法庭命令在該規定的時間到期後就開始生效,效力同香港本地法院的判決書一樣。
三、 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書的具體方式
一旦獲得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許可,內地的仲裁裁決書就可以如何香港本地判決書一樣下香港申請強制執行。那麼,如何具體實施執行呢?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香港的法院中並沒有執行庭,法院和法官也不負責查找債務人是否有可執行的資產。 查詢債務人是否有可執行的資產,完全是執行申請人(或其律師)的工作。 法院只負責聽取當事方向法庭作出的任何法律規定的申請,然後根據情況作出法庭命令,法院是絕對不負責幫助申請人去查找可被執行的資產的。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不同的標的物(債務人的財產)有不同的執行方式。 例如債務人名下的房產、銀行存款、股票、債權執行的方式各不一樣。
對於債務人名下的銀行賬戶裡的存款、或者債務人持有的的其他債權,申請執行的方式是向法庭申請第三人債務令(Writ of Fi fa), 也即,向法庭申請命令,命令第三人(持有該賬戶存款銀行,或欠該債務人債務的第三人)直接向執行申請人支付錢款,以執行法庭判定的債務。法庭會需要排期就此申請開庭審理,聽取各方(執行申請方,被申請方,第三人)的意見,然後做出命令。法庭一旦做出命令,對該第三方有法律的約束力。
而對於債務人名下的房產,申請執行的方式則是首先向法庭申請抵押令(俗稱訂契),即向法庭申請,在債務人名下的房產上設定抵押,以擔保債務人支付法庭判定的債務。法庭同樣需要排期開庭聽取各方意見,然後做出命令。一旦法庭作出抵押令,執行申請人可以將該抵押令在田土廳辦理登記,這樣在該房產上設立了抵押,在沒有償還債務前,債務人無法處置該房產。 在設定抵押後,申請人如果想變賣抵押物受償,則還可以進一步向法庭申請變賣令,由法庭命令拍賣該抵押物,以償還債務。
四、 如何查核被執行人在香港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資產
香港的法院沒有執行庭,法院不會像內地的執行庭一樣主動幫申請人調查被執行人的資產資訊(還是社會主義好啊)。 資產調查完全是執行申請人自己(或者其律師)的事。
香港有嚴格的隱私保護法律,獲得他人的資產資訊並非易事。雖然律師或通過專業調查機構常常可以查到一些資產資訊(例如被執行名下是否有房產、是否擔任任何公司董事),但大量的資訊,例如被執行人名下的是否在任何銀行開立過賬戶、是否有存款、是否持有股票、汽車等,則往往難以查到。通常需要申請人(客戶)能提供一些財產線索(例如銀行賬戶資訊、汽車牌照),才能向法庭申請命令進行查詢。
如果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申請人也可以向法庭申請緊急的禁制令,凍結被執行人的資產。
有關在香港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的問題,歡迎聯繫本所閆顯明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