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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際仲裁中的費用問題

一、費用的類別

國際仲裁中的費用,主要有兩類:(1) Costs of the reference, 即仲裁雙方各自支付的律師費用、專家費用、證人費用等;(2)Costs of the award, 主要指仲裁員(仲裁庭)的費用。

國際仲裁中的律師費用一般是按時計費的。但有的客戶(如何中國內地客戶)可能更喜歡固定收費。 兩者各有優劣,計時收費能更好的體現律師的工作量,固定收費在某些時候導致律師不願意過多投入時間,追求早日結案。

仲裁員的收費方式,在機構仲裁中,通常是有仲裁機構收取,然後仲裁事機構再將(部分)費用支付給仲裁員作為仲裁員的報酬。仲裁機構的收費方式各個機構有不同的規定。例如ICC按照爭議標的的比例收費,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當事人可以選擇按照標的的比例固定收費或者按時收費。就收費的高低而言,大體上,ICC收費比較高,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較低,而CIETAC收費最低。

二、仲裁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

在國際仲裁中,一般的原則是Costs follow the events, 即仲裁最後失敗的一方不僅需要支付自己一方的律師費用,還是需要支付對方為仲裁程序所支出的律師費用和全部仲裁庭費用。

但是實際上,即使按照這一原則,勝訴方能拿回的,並不是支出的全部律師費用,而只是實際支出的律師費的一部分。 仲裁庭在作出費用命令時,通常的費用命令是party-to-party basis, 其意義大體上是,輸家需要支付贏家「合理」的律師費用,但是在某項費用支出是否「合理」存疑時,作有利於輸家的解釋,輸家就不用付。按照這種命令,實踐中贏家可以拿回的律師費用,大體上是實際(按時計費)支出的費用的50%-70%左右。

另外一種費用命令是 indemnity basis, 同上述party-to-party basis的區別在於,如果對某項費用支出是否「合理」存疑,則按照有利於贏家的方向解釋,輸家仍需支付該項費用。 實際中,仲裁庭作出這種費用命令時,贏家一般可以拿回實際(按時計費)支出費用的80-90%左右。

如無特別情況,法仲裁庭出的費用命令是party-to-party basis。在特殊情況下,例如一方有特別的不合理的行為導致費用的浪費或者原本不應產生的額外費用的產生,則對於這些費用,仲裁庭可能一方按照indemnity basis的費用命令承擔。

三、仲裁庭費用(仲裁員費用)押金

在機構仲裁中,在仲裁開始後,仲裁庭就會要求雙方支付仲裁庭費用的押金。這時,因為勝負未知,仲裁庭一般要求申請方和被申請方先各自付一半。 那麼,如果雙方或一方不付仲裁庭費用押金,仲裁庭怎麼辦呢?

在國際仲裁中,有時是雙方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員;有時則是各自指定一名,然後由各自指定的仲裁員再共同指定第三名做仲裁庭主席。但無論如何指定,一個不變的法律關系是:每一個仲裁員與仲裁雙方就仲裁服務及費用形成一種三方合同關系;即使是一方指定的仲裁員,也是一樣(所以一個仲裁員如果被一方挑戰想退出,還得問問另一方同不同意,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仲裁員就沒法走)。

上述三方合同關系,就仲裁庭費用而言,其意義是: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應當支付的仲裁員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回答上面的問題:(1)如果雙方都不付仲裁庭費用,怎麼辦? 仲裁庭就不幹唄(不給錢誰給你幹活啊); (2)如果被申請人一方不付仲裁費怎麼辦(非常可能,誰被告了還願意貼錢進去啊),答案是,如果被申請人不肯付錢,那麼申請人就必須全額付;如果申請人不肯全額付,仲裁員有權退出。

有人要問了,如果被申請人不肯付仲裁庭的費用,仲裁庭會不會以此為理由判他輸? 簡單的答案是:不會。

四、對仲裁裁決書的留置權

在非機構仲裁(ad hoc arbitration)中,仲裁員可能會同意不收押金先幹活(或者所收取的押金少於實際應付仲裁員費用數額), 那麼仲裁員通常會在正式的仲裁裁決發出之前,通知雙方正式仲裁裁決會在哪一天作出,叫雙方來領仲裁裁決之前先把拖欠的仲裁員費用付清,否則不給發裁決書。 仲裁員不管哪一方支付(替對方支付了的一方如果是勝訴一方可以按照仲裁裁決中的費用命令向對方追討),只要從任何一方收到全額費用,就向雙方發出仲裁裁決書。

會不會出現雙方都不來領取的情況呢。 一般很少。 估計自己會贏得一方肯定會積極去領仲裁裁決書的(贏了好早申請執行啊); 估計自己輸了的一方也需要及時去領仲裁裁決書,好及時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須在收到裁裁決書之後三個月內提出撤銷申請,過期作廢)。

五、 仲裁費用擔保(Security for costs)

申請仲裁費用擔保,是國際仲裁中被申請方可以利用的又一個殺手鐧。

甚麼是仲裁費用擔保呢? 上述說到,敗方付費。 如果被申請人一方能有證據向仲裁庭證明:申請人一方經濟上困難,即使被申請人將來勝訴(按照敗方付費,申請人就要付被申請人一方的律師費用),申請人很可能沒錢實際支付其應付的被申請人律師費;那麼,被申請人就有權要求申請人先將預估的敗訴時要支付的對方律師費支付到仲裁庭做擔保金。如果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有道理,並作出要申請人支付仲裁費用保證金的裁決,則申請人一方需要預先支付對方的律師費(預估的數額)做擔保,否則仲裁庭就會剔除仲裁申請。

六、和解要約與律師費

在國際仲裁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可以通過提出恰當的和解要約要保護自己,使自己在承擔律師費的的問題上處於有利地位。 舉個例子說,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索的金額是100萬美元,那麼,被申請人可以在仲裁裁決作出錢的任何時候採取以下行動:

1.  Payment into Court – 被申請人自己將自己提出的和解要約的金額(例如50萬美元)支付到法庭,然後告訴申請人:對面的,我現在摔50萬出來和解,你幹不幹? 如果申請人嫌少,不幹,那好,等到仲裁裁決出來後,如果根據仲裁裁決申請人能拿到的錢少於或等於50萬美元,那麼申請人算輸了(誰叫你當初不接受50萬的和解要約啊,你要是接受這後面的官司就不用打了嘛),申請人應該要承擔從被申請人子提出和解要約之日以後所產生的律師費用。 相反,如果仲裁裁決給申請人的多於50萬美元,則申請人當初不接受和解要約是對的,被申請人要按照敗方付費的原則支付申請人一方的律師費用。

2.  Sealed Offer – 上述payment into court在民事訴訟中用的多,在仲裁中用的少(畢竟還在仲裁程序中,就要真金白銀付出去,心裡難受啊)。 而sealed offer則在仲裁程序中用的多些。 簡單的說,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說:喂,對面的,我現在同意以50萬來跟你和解,你幹不幹? 如果申請人嫌少,不幹,那好,被申請人就將這個和解提議書面寫好裝到一個密封的信封裡,交給仲裁庭(仲裁員),跟仲裁庭說:這個信封你現在不要打開,等到你仲裁實體裁決作出來之後,在就仲裁費用作出裁決之前你再打開。那麼,在仲裁實體裁決作出後,仲裁庭打開信封,將被申請人的和解要約與實際裁決結果對比,如果裁決給申請人的少於或等於50萬,申請人輸了,要付被申請人自和解要求提出後的律師費;如果裁決給申請人的多於50萬,則被申請人贏了,被申請人要按照敗訴方付對方律師費用的原則支付申請方的律師費。 Sealed Offer的好處是不用真金白銀拿出去,(如果出價恰當)也能收到保護自己在費用上的有利地位的效果。但是不好的地方在於:雖說被申請人是將和解信密封後交給仲裁庭哪裡保存,但老練的仲裁員一看就知道裡面裝的是和解要約,難免心裡會嘀咕: 這一方會不會理虧、心虛,否則怎麼會向申請人哪一方提和解? 多少會給仲裁員某種對被申請人一方不利的暗示。

3.  Caldbank Offer – 這種方法,既不需要事先將錢付到法院,也不需要將和解要約密封交給仲裁庭保管。 一方直接給另一方寫信提出和解要約。例如,被申請人可以提出,如果你申請人同意,我願意支付50萬美元將這單事和解掉。 當然,申請人也可以提出和解要約,例如:申請人可以提,如果你被申請人願意付給我80萬美元,我就同意和解掉。 如果雙方和解不成,等仲裁庭就實體爭議作出裁決後,在處理仲裁費用時, 提出和解要約的一方就可以將當時的和解要約信提交給仲裁庭,要求仲裁庭在作出費用裁定時,命令不接受和解要約(但最後仲裁裁決證明他不接受是錯誤的)的一方承擔和解要約提出之日後另一方的律師費。

有人要問了:我可不可以耍個小聰明,當被申請人向我提出50萬美元的和解要求時,我不同意,然後我將這個和解要約信拿到仲裁庭給,或者作為證據提交: 仲裁員,你看,對方在和解信中自己承認貨物有瑕疵,願意出50萬和解,這是對方貨物有瑕疵的鐵證啊。

普通法幾百年历史,你這招別人早預料到了。在法律上,這類和解過程中產生的文件是受法律特權保護的(privileged),意思是, 為鼓勵雙方敞開心懷談和解,這類在仲裁程序中過程中有關和解的文件通訊,在仲裁庭作出實體裁決前,都不可以給仲裁庭看的。仲裁庭即使不可避免的看了,也必須不考慮這些文件內容。如果仲裁庭因為看了這些文件可能使其對某一方有偏見,影嚮到其判斷的公正性, 受影嚮的一方可以申請換人。

(作者:閆顯明,香港執業律師及中國內地律師,先後在中國內地律師,國際律所,香港律所工作。在國際仲裁方面,專註於處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案件及香港的仲裁裁決的執行。 有關在香港的仲裁事務,以及與此相關的仲裁裁決在香港的執行等事務,歡迎與閆律師溝通諮詢, 聯繫方式: [email protected], 微信/WhatsApp: +852 51039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