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表客戶起草婚前財產協議和婚內財產協議,以及就婚姻財產協議給客戶意見。在香港婚姻法律下,婚姻財產協議不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受制約法庭按照公平的原則處理的酌情權),但是在雙方在獲得獨立的法律意見的基礎上自願簽署的婚姻財產協議,是法庭在離婚程序中處理財產問題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