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婚姻(包括婚前)財產協議: 常見問題和答案
1. 什麼是婚姻(或婚前)財產協議,通常包括什麼內容?
答: 婚姻(或婚前)財產協議是婚姻雙方在結婚前或結婚後訂立的一份協議,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財產歸屬制度以及安排,以及約定如果將來離婚的情況下,雙方的財產如何分配。如果該協議在結婚之前簽署,叫婚前財產協議,如果該協議在結婚之後簽署,叫婚姻財產協議或婚後財產協議。
2. 在香港訂立的婚姻(婚前)財產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答: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在SPH v SA [2014] HKEC 957(FACV No. 22 of 2013)一案中判決,香港跟隨英國Radmacher案的法律立場,對於一份妥善訂立的婚姻(婚前)財產協議,香港法院可以認可其有效性。
3. 香港訂立的婚姻(婚前)財產協議,其絕對有效嗎?
答: 在香港法律制度下,法庭具有絕對的酌情權,在離婚程序中根據公平的原則分配資產。因此,即使是妥善訂立的婚姻(婚前)財產協議,其效力也不是絕對的,仍受制於法庭的酌情分配財產的權力。雖然如此,根據案例法確立的原則,對於妥善訂立的婚姻(婚前)財產協議,如果不存在致使其無效的因素,則法庭應該認可其法律效力,並在行使酌情權時,並將該婚姻(婚前)財產協議作為重要的分量考慮。參見《香港婚前財產協議以及效力》一文介紹。
4. 香港婚後財產協議和婚前財產協議,在效力上有不同嗎?
答:香港的婚前財產協議和婚後財產協議(包括分居協議),法律上判斷其是否有效的法律原則是一樣的。如果在婚前沒有來得及做婚前財產協議,也可以在結婚後做婚後財產協議。
5. 香港婚姻財產協議,應該如何妥善訂立?
答: 一份妥善訂立的婚姻財產協議,其重要的因素包括:(1) 雙方必須尋求各自獨立的法律意見,即協議雙方在起草和訂立過程中應該有不同的香港律師行作為其律師代表;(2) 雙方需要對對方做財務上的完全和誠實的披露; (3)不存在致使合同無效的其他因素例如脅迫、欺詐、不實陳述等;(4) 協議的條款內容應該合理,例如應該考慮子女的需求和利益,以及弱勢一方的合理生活需求和其對家庭貢獻的補償。
6. 可以在臨近預訂的結婚日之前訂立婚前財產協議嗎?
答: 雙方在簽訂協議前應該給予充分的考慮時間,且不應收到壓力。根據案例法,訂立婚姻財產協議的時間距離結婚日只有21天,被認為時間太短,弱勢的一方結婚臨近受到壓力,從而導致認定婚姻財產協議無效。
7. 訂立婚姻財產協議,可以約定適用香港以外的法律(例如內地法律)嗎?
答: 如果雙方與香港以外的地方具有密切的聯繫,也可以考慮在協議中約定適用香港以外的法律。SPH v SA [2014] HKEC 957(FACV No. 22 of 2013)案判決第37段:雙方選擇使用其他地方的法律(例如該案選擇適用德國法),體現出協議雙方想要使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強烈意圖,但是這在這個時代已經不重要了,因為協議雙方在簽訂協議時,想要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這通常並沒有爭議。
8. 聘用貴所協助訂立婚姻(或婚前)財產協議,程序是怎樣的?
答: (1) 預約時間到本所面談。本所律師聽取客戶關於訂立婚姻(或婚前)財產協議的指示和想法,並就婚姻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訂立程序等給客戶意見;(2)本所根據客戶的指示起草好婚姻(或婚前)財產協議的草稿,並發給客戶評論和批准;(3)客戶沒有其他意見後,本所將婚姻(或婚前)財產協議的草稿,發給協議的另一方的代表律師評論;(4) 協議雙方均沒有其他意見後,本所見證本所客戶一方簽署;協議另一方的律師代表見證另一方簽署。簽署完成後,協議雙方各自執一份原件。
9. 我的未婚夫(未婚妻)目前沒有律師代表,你們能推薦一家律師行代表他(她)嗎?
答: 本所可以提供一些處理此類義務的律師行給他(她)自行去聯繫。為保證協議雙方各自獲得獨立的法律意見,我們僅僅提供聯繫律師行的名稱和公開的聯繫方式,而不會參與到其聘用的過程。
10. 聘用貴所協助訂立婚姻(或婚前)財產協議,律師費用如何收取?
答: 就訂立香港婚姻(或婚前)財產協議,本所可以固定收費,具體請聯繫本律師事務所。電郵:[email protected], 電話: +852 31881995, 微信/WhatsApp: +85251039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