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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在香港執行內地法庭判決書

本所代表客戶處理在香港申請執行中國內地和其他地方的法庭判決書的債務,包括通過內地和香港的雙邊司法協定所規定的方法進行執行,以及通過香港普通法下的執行方式進行執行。本所訴訟法律團隊的律師在代表客戶在香港執行內地生效判決書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

本律師行的執業領域: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內地和香港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法律框架

     到目前為止,內地和香港之間相互執行民事、商事判決書的法律框架包括:

  1.  2024年1月29日開始生效實施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  2022年2月15日開始生效實施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3.  2008年8月1日開始生效實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4.  如何不符合以上安排,從而無法按照兩地司法協議安排進行執行的,當事人仍然可以根據香港普通法下的執行外地法院判決的一般法律原則,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內地的民事、商事判決書。

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民事、商事判決?

  • 首先,需考慮內地民事判決書的性質和判決作出時間,決定適用那一種法律途徑在香港進行執行。

        (1) 如果是2024年1月29日之後作出的內地生效民事、商事判決(而非婚姻家事判決),優先考慮通過《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來進行申請執行,因為條件寬鬆、申請較容易;

        (2)如果是2022年2月15日之後作出的內地生效婚姻、家事判決,則應該優先考慮通過《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來進行申請執行,因為條件寬鬆、申請較容易;

        (3) 如果是內地的判決書是民事、商事判決(而非婚姻家事判決),但不符合上述第一個雙邊協議,即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的執行條件,例如生效判決作出的時間是2024年1月29日之前,則應考慮是否符合2008年8月1日開始生效實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執行條件,即爭議雙方是否有約定內地或者香港任何一方的法院具有獨占的(排他的)司法管轄權。如生效判決在2008年8月1日以後作出且符合該約定獨占管轄的條件,則可以適用該2008年安排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4) 如果內地法院作出的民事、商事判決均不符合以上雙邊安排所規定的條件,則可以根據香港普通法下的執行外地法院判決的一般法律原則,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內地的民事、商事判決書。 這種執行方式適用的範圍寬泛,缺點是時間較長、律師費用花費可能比較多一些。

  • 其次,在香港執行內地民事、商事判決,需要提供必要的文件

          無論通過哪一種方式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的民事判決書,都必須要提供的文件包括:(1) 內地法院發出的最終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原件;(2) 內地作出該生效判決的法院發出的《判決生效證明書》;(3)內地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證明該判決是最終生效的判決。

  • 再次,在香港執行內地民事、商事判決,需要花費的律師費用

        (1)在香港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法庭的收費很少,只有1045港幣,主要是律師費用。

        (2)如果是通過內地香港之間的上述司法協助安排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判決書,在香港法庭申請的方法是單方申請,即不需要通知被執行人參與,由申請人單方向香港法庭申請即可,這種方式比較簡單,律師費用一般在3-5萬港幣即可。

       (3)如果是不符合上述內地和香港之間司法協助安排的條件,而無法按照任何一種司法協助安排進行申請,而不得不按照香港的普通法原則下的執行外地法院判決書的原則來申請執行,就不是單方申請,而是以雙方訴訟的形式進行的認可和執行申請。如果被告不來抗辯,一般花費3萬港幣左右就能申請缺席判決書。如果被告來抗辯或者有其他複雜的情形出現,則律師一般是按時計費收費的,總的律師費用一般難以準確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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