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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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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地業權的基本概念

除聖約翰教堂座落的那塊土地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的全部土地。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有權租出或批出土地,給予公眾佔用一段時期(法律上稱為「批租土地」)。

行政長官可: i) 批出有限期的政府租契;或 ii) 批出有限期的特許證(通常較政府租契為短),讓個別人士或機構佔用政府土地作某些用途。換句話說,一般被稱為「土地擁有人」或「地主」之人士 / 機構實際上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但有關租期可以很長(例如50年或以上)。

由於香港土地批租發生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因此港島、新界和九龍的土地使用的年限也有所不同。通常,租約期限有兩種:(1)新界批租土地期限不超過 1997年 6月 30日。(2)港島和九龍批租土地的期限有 75年、99年和 999年不等。土地批租的租約又分為可重新續租和不可續租兩種。依據《中英聯合聲明》,香港回歸後仍維持土地批租制度,1997年到期土地租約可延長至 2047年,但每年要按應稅不動產價值的 3%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