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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融資貸款、抵押的法律問題
香港融資貸款、抵押概述
香港融資貸款及擔保、抵押法律業務是本所經常處理的跨境法律業務之一。 通常的情況是,中國大陸背景的企業通過其在香港的上市公司、或香港上市公司的關聯公司(例如子公司)作為借貸的主體,向香港的一家銀行或幾家銀行(銀團)貸款,而由上市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提供擔保,並以特定的銀行帳戶資產、關聯公司簽發的期票(本票)、上市公司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大陸公司股權、香港的房產、大陸的房產等作為抵押擔保。
在香港進行融資貸款的最大的優點是利率較合理,一般銀行融資的利率為Hibor + 1%-2%左右,實際利率 水準大約一共3%-4%左右。 此外,融資程式相對簡潔成熟,只要借款人能夠提供足夠的抵押和擔保,獲得融資相對容易。
香港融資貸款的法律適用
在香港進行的融資貸款,例如由香港的銀行提供的融資貸款,一般會約定適用香港法律作為准據法,並約定在香港訴訟或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 因此,出借方和借款方必須各自聘請自己的香港律師行作為處理該貸款業務的代表律師行。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同一家律師行不可以在一個貸款業務中既代表貸款方也代表借款方。
香港融資貸款的法律文本
貸款協定可以是Loan Agreement, 也可以是Facility Agreement. 兩者的區別是,Loan Agreement下貸方有具體的放貸的義務,如違約借款方可要求貸款方具體執行(specific performance) 放貸的義務。而Facility Agreement 下貸方承諾給予借方貸款額度,如果貸方違約,貸款方也只有損害賠償的義務,借方無法申請具體執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救濟。 銀行的貸款一般使用Facility Agreement, 而一般私人機構或個人之間的貸款則較多使用Loan Agreement.
如果銀團貸款,一般使用亞太區貸款市場公會(APLMA)所推薦的APLMA貸款協定範本,並在此基礎上根據雙方的意見進行修改。 如果是其他貸款,通常由雙方的香港律師行起草和修改貸款協定的文本。
香港融資貸款的擔保和抵押
與貸款相關的抵押和擔保文件尤為重要,需要根據具體的抵押方式起草相關的抵押文書和相關檔。
香港的房產抵押
如果以香港的房產作為抵押,應該起草抵押契約(Deed of Mortgage) 並壓厘印(印花稅)和辦理房產抵押的登記。 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下,房產抵押的法律制度與大陸法系的抵押法律制度區別很大,務必需要香港的律師起草和辦理。 比較重要的是,需要在抵押契約中包括“指定接管人(receiver)”的條款,以便將來一旦借款人違約,抵押權人可以直接指定接管人執行抵押權,而無需提起冗長的法律程序。
香港或BVI/開曼等地的公司股份抵押
如果以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做抵押,根據雙方的互信的程度,可以選擇辦理抵押股份過戶的法定抵押(legal mortgage)或不辦理抵押股份過戶的衡平法抵押(equitable mortgage)的抵押方式。 詳情可參閱本所的另一篇文章《如何辦理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抵押》。
如果是香港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抵押,其辦理方式是類似的,但辦理股份過戶的方式不一樣。如果是以BVI或開曼的公司股份做抵押,其程式也是類似的,但在辦理股份抵押登記方面有所不同。
如果抵押人是香港的公司,需要辦理以公司所持有的資產做抵押的登記手續。
銀行帳戶之資金抵押
一種常見的擔保方式,是以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中的資金作為抵押, 在許多情況下,銀行可以允許借款人在其日常經營業務中繼續存入或支取該銀行帳戶的資金,但一旦發生違約,則銀行有權即時凍結帳戶資金,並以帳戶內的資金執行抵押權。 以銀行帳戶的資金作為抵押,可是固定抵押(fixed charge)或者浮動抵押(floating charge)。
以借款人的債權作為抵押
另一種常見的抵押方式,是以借款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可以是對其關聯公司的債權,或對無關聯的公司的債權)作為借款人償還貸款之擔保。一旦借款人違約,則貸款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借款人的債務人)主張債權,以償還貸款。 以債權做抵押的具體法律形式,是三方(貸款人、借款人、借款人的債務人)簽訂債務轉讓契約(deed of assignment), 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
本票(即承諾付款的期票,promissory note)作為一種擔保方式
為加強擔保人的擔保,通常借款人可要求擔保人簽署一份遠期付款的本票,作為履行擔保義務的補充。 本票中可列明擔保人承諾付款的條件、期限等。
優先收償權作為一種擔保的方式
如借款人在借款之日,已經欠有其他的未償還的債務(可能是集團內,也可能是集團之外的債務), 則貸款人為保證其貸款下的債權的權益,可能會要求與借款人及借款人的債務人(“第二債務人”)共同簽署一份優先受償權契約(deed of subordination), 約定貸款人的債權優先于第二債務人的債權; 如貸款人之貸款沒有還清之前,借款人向第二債務人付款償還債務,第二債務人會作為貸款人在法律上的受託人代替貸款人持有該款項,貸款人有權向第二債務人追討。
內地的房產作為抵押
目前中國大陸的法律對於香港的銀行取得大陸房產的抵押權有一定的限制,即該銀行或金融機構必須在中國大陸有分支機搆才可以辦理。 由於大部分大型的香港銀行都在中國大陸都設有分支機搆,因此,借款人以內地的房產作為香港借款的抵押是可行的,但目前實踐中主要是北京上海深圳等主要的大城市的房產,而亦有香港的商業銀行以大陸房產抵押作為香港貸款的擔保作為其特色的業務。
關聯公司的提供擔保
由借款人公司的關聯公司提供擔保,是一種跨境貸款常見的擔保方式。 該關聯公司通常是香港公司、BVI或開曼離岸公司,或中國大陸的公司。 如以香港或BVI或開曼的離岸公司提供擔保,主要的法律程式是簽署擔保契約(deed of guarantee)。
如果由中國大陸的關聯公司提供擔保,則除簽署擔保契約外,還需要在中國大陸的外管局辦理內保外貸的批准手續。
聯繫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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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融資抵押及抵押擔保的法律是一個專業的法律領域。 以上文章是本所律師就一般法律問題的看法和見解,不應視為本所律師就具體問題給客戶的法律意見或建議。 客戶如有具體的法律問題需要尋求法律意見,應直接聯繫本所律師尋求具體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