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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电邮诈骗诉讼案件及代理

黑客電郵詐騙訴訟案件

電郵詐騙訴訟案的民事訴訟經常出现在香港法庭,并不少見。作爲專注於處理內地香港跨境法律事務的香港律師,我們處理過各類形形色色的涉及香港的金融、貿易、電郵詐騙或其他的詐騙案 。得益於香港便利的金融、貿易環境,作為其副產品,香港活跃着各种類型的詐騙。在本文中,我將介紹在香港常見的电邮詐騙手法及诉讼處理方法。

黑客電郵詐騙的方式

這類詐騙,通常是以香港公司賬號作爲收取詐騙款的賬戶的。 騙徒先通過電腦病毒等方式,取得使正常從事國際貿易往來的買賣雙方的電郵賬號及密碼,然後一直潛伏不動,密切觀察雙方電郵的內容。等到看到買方需要想賣方付款時,騙徒會控制、截取雙方的電郵信件,冒名以賣方的名義要求買方將貨款支付到另外一個由騙徒控制的香港公司的銀行賬戶(其藉口通常說這是賣方的供貨商的賬戶,直接給供貨商打款,實際上是騙徒控制的香港公司的銀行賬戶)。買方完全不知道有詐,因爲郵件是從賣方的正常電郵發出的,而國際貿易的雙方由於身處兩個不同國家,往往只依賴電郵聯繫。

騙徒的香港賬戶(賬戶A)收到錢後,會儘快通過網銀將錢分散轉到香港的其他賬戶B, 賬戶C等,然後想辦法將這些錢轉移到境外(例如中國內地)。

黑客電郵詐騙案中受害人如何追索

電郵詐騙的受害人在發現受騙後,應該立即:

1)同騙徒收款的香港賬戶銀行聯繫報案,告知因受詐騙而匯款,要求銀行立即臨時凍結收款的銀行賬戶;

2)向香港警方報案,要求儘快凍結騙徒收款的香港賬戶;

3)更快的方式,是立即委託律師向法庭申請申请緊急禁制令(凍結令),冻结涉案收款账户。

4)向香港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收款賬戶的賬戶持有人返還資金。如果收款賬戶(包括第二層第三層銀行賬戶)能凍結到資金,則能夠追回資金的可能性較大。

就凍結銀行賬戶而言,如果客戶身處海外無法來香港到警方錄取口供,本所可以幫助客戶向香港警方報案和錄取口供,以配合警方盡快凍結涉及涉及犯罪收益的銀行賬戶。 同時,我們也可以代表客戶向法庭申請緊急禁制令(凍結)令,以快速凍結收受被詐騙錢款的銀行賬戶。

即使警方在調查相關詐騙案件或者已經凍結涉案銀行賬戶,受害必須自己聘請律師提起民事訴訟,才可能追討回被詐騙的錢款。需要注意的是,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香港警方的職責是負責調查詐騙涉及的刑事案件,警方沒有職權和職責將被凍結的錢款從收款的賬戶直接歸回給受害人。受害人必須通過民事訴訟,才可能追討回被詐騙的金錢。

就民事訴訟而言,我們會代表客戶針對收款的銀行賬戶的持有人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被告不來應訴,則可以在較快的時間內向法庭申請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書。 在獲得判決書後,我們會進一步代表客戶針對銀行申請第三方債務令(garnishee order), 以命令銀行將涉案的收款賬戶的資金歸還給受害人客戶。

黑客電郵詐騙的民事訴訟之訴因

作為電郵詐騙的受害人,在提起民事訴訟追討被詐騙的資金時,所依賴的訴訟通常是:

  1.  不當得利( unjust enrichment)
  2.  所有者權益(proprietary interest) 和推定信託(constructive trust)

就不當得利的訴因,受害人的舉證責任較小,只需要證明兩點:(1) 向被告的銀行賬戶支付過金錢,被告獲得了利益;(2) 被告獲得的利益是”不當的”,就此而言,被告就獲得此資金,並沒有向原告支付過對價(nil consideration),這在法律上就可以是其“不當”的屬性。 由此,抗辯和舉證的責任就轉換到被告人身上,看被告是否能成功的舉證和證明其存在任何一種合法的抗辯理由(見下文)。

而就所有者權益(proprietary interest) 和推定信託(constructive trust)而言,原告需要證明被凍結在被告銀行賬戶的資金,就是原告人支付進去的資金(而非其他人支付進去的資金)。就認定資金的所有權歸屬而言,案例法已經確定了“先進先出,後進後出”的判斷和認定規定。

黑客電郵詐騙的被告人的抗辯

在電郵詐騙案件中,被告人如進行抗辯,所依賴的抗辯理由通常是:

  1.  被告是支付了價款的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bona fide purchaser without notice)
  2.  位置轉換(change of position)

就上述兩種抗辯,關鍵的因素是,被告人需要證明:(1)他獲得這些資金是支付了市場對價的,並非無償獲得的。如果是無償獲得的,則需要返回;(2)他是善意的,即他並不是參與詐騙的一方,且他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或懷疑)該資金是詐騙犯罪的收益。

被告陳述的故事是: 因為找人進行貨幣兌換所以從對方收到該筆資金。或者,有人(例如國外的X)跟他們公司(例如A公司)簽訂一份貿易合同,同時給他們匯了一筆大於貿易金額很多的大額款項,然後委托他們將顺便貿易金額之外的剩余款項支付給X的供貨商B和C, A公司完全相信X的話,將大部分款項支付給B和C。

被告需要用證據向法庭呈現且說服法庭证明他们是善意的第三人(bona fide purchaser for value without notice)或者進行了位置轉換。 如果提供的證據讓法庭覺得可信,則可能判定收款銀行賬戶的持有人是作為善意的第三人的身份收到款項,從而該等款項不再受到匯款人(受害人)的權利的約束,而歸收款人所有。

和解

當被告來應訴抗辯時,很多時候,訴訟雙方會有動力進行和解。這主要是因為,如果被告應訴,該民事訴訟可能會耗時較長,且雙方均需要花費不少的律師費用來進行訴訟。 當銀行被凍結的金額並不大時,雙方均會考慮是否值得繼續進行訴訟。很多時候,雙方可能在各自律師的代表下與對方談和解。和解的方式通常是各自做一些讓步,例如被告人返還一部分錢給原告,原告同意撤訴並承諾不在追究被告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如雙方達成和解,則可通過各自的律師向法庭申請撤回訴訟,執行和解協議,結束案件。

就有關電郵詐騙的法律事務,歡迎諮詢本所民事訴訟律師團隊的律師。說明:本文是本所香港訴訟詐騙相關的訴訟的一般情況所作的介紹,並非就任何具體案件給予的法律意見。有关香港诉讼法律事务的任何具體案件的諮詢,請聯繫本律師事務所的香港訴訟律師團隊的律師。 有關香港民事訴訟的一般流程,請參閱另一篇文章《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