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訴訟律師制度簡介
香港诉讼律師,即香港大律师
香港訴訟律師,又稱香港大律師,英文名稱barrister, 是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的國家或地區兩種律師的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solicitor)。按照英國及部分英國殖民地的法律規定,只有訴訟律師能在上訴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香港訴訟律師俗稱為大狀(沿自古代中國的狀師)。在英國蘇格蘭地區,對應的訴訟律師被稱為 Advocate 。
香港訴訟律師原則上並不受當事人直接雇用,他們出庭是應事務律師的邀請有償提供專業意見而已。所以他們在法庭上的首要任務和職業操守是協助法官作出法律上來說正確的決定,而不是片面的幫助自己的間接受托人。香港訴訟律師也必須以個人身份执業,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香港訴訟律師不能隸屬於任何合夥律師事務所或者公司。
在香港,傳統上事務律師(俗稱律師)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是沒有發言權的。如當事人需要在上述法院進行訴訟,必需要由事務律師轉聘香港訴訟律師進行。從2013年起,根據《2009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的規定,事務律師滿足一定的執業年限(5年以上)的要求,並經過考核批準,可以在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出庭,取得跟香港訴訟律師一樣的執業權利。不同是,即使取得在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的出庭權利,香港事務律師在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的出庭時,不允許像香港訴訟律師一樣戴假發。這與英國不同:英國的事務律師在取得在類似於大律師的出庭權利時,可以像大律師一樣戴假發。
根據香港大律師公會數字,截至2013年12月,在冊的香港訴訟律師人數為1146人(包括820男,326女),相對於香港事務律師近萬人的數字,仍較少。究其原因,一方面,香港訴訟律師的市場較小;另一方面,香港訴訟律師性質上屬於“自雇人士”,其收入差距較大,不穩定的收入對初入行者是個大問題。不少人選擇先成為事務律師從業若幹年後,獲得經濟保障後,再放棄事務律師身份進入訴訟律師行業實習。
如何成為香港訴訟律師
要在香港成為一名香港訴訟律師,須在完成法學的基礎學位(通常是指香港三所法學院的LLB或JD學位; 如果是在其他普通法國家獲得的學位,還需參加香港的轉換考試以補充香港本地法知識)港完成“法學專業證書(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後,跟隨一名訴訟律師實習一年(俗稱“跟師傅”),加入香港大律師公會後方可成為正式的香港訴訟律師。
香港的大律師公會亦設有海外律師考試制度。任何外國律師在獲得至少3年的執業經驗後,通過大律師公會的海外律師資格考試,並經過相同的實習後,亦可加入大律師公會,成為正式的香港訴訟律師,即大律師。
香港的事務律師如有至少3年的執業經驗,經過實習後,也可以加入大律師公會,成為正式的香港訴訟律師。
香港訴訟律師的收費
每個大律師之收費根據每件案件的具體複雜程度,案件所需時間的長短,各個 大律師之資歷和經驗而確定。 案件愈複雜,所聘用的 大律師的資歷和經驗越深,則其收費就越高, 各個大律師可和聘用他的事務律師協商收取之費用。
通常, 大律師的出庭費用包括 “委聘費” 同 “延續聘用費” 。 委聘費是大律師首日出庭所收取的費用, 此費用一般已包括了出庭預備工作的費用,例如研讀相關文 件和搜集相關法律資料。 開庭的預備工作通常需要一到數天的時間。延續聘用費是大律師第二天出庭至案件訴訟結束之間的時間內每天收取的費用, 延續聘用費通常比首次委聘費要低。 例如, 如果大律師處理一件民事案件的收費標準是每天是五万元,而首次出庭前需要一天的預備時間,那麼他的首次委聘費用將是十萬元,包括第一天的出庭費用及兩天的預備時間的費用。而此後每一個額外的出庭日, 他就會收取五万元之延續聘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