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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爭議之知會備忘

根據香港法例的《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44條的規定,以及根據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無爭議遺囑認證實務指導》有關知會備忘錄程序(Caveat Proceedings)之規定,任何反對法庭就死者遺產發出遺產承辦書的人士,可以向法庭提交一份名為知會備忘錄的文件,以落案登記其反對。

甚麼是知會備忘(Caveat)?

知會備忘錄是向遺產承辦處發出的通知,要求遺產承辦處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錄提交人的律師之前不要處理有關死者的遺產承辦申請。 在實踐中,如果有人想要阻止遺產承辦處發出遺產承辦書,則可以按照遺產承辦處規定的格式向遺產承辦處發出知會備忘錄。

知會備忘的作用

知會備忘錄可以起到如下作用:  當有人向法院就死者的遺產申請遺產承辦書時,法院將通知知會備忘錄提交人,而知會備忘錄的提交人就可以向遺產承辦申請人就相關爭議事項作出詢問和溝通。也給對遺產有爭議的各方在正式提起遺產訴訟之前,有機會將問題提交法庭。

一旦向法庭提交針對某過世人士的知會備忘錄,法庭將不會繼續處理針對該死者遺產的遺產承辦申請,而會要求遺產承辦申請人先處理知會備忘錄。法庭的遺產承辦處維持一份有效的知會備忘錄的清單,可供查詢。而如果有針對死者的有效的知會備忘錄存在,法庭是不會發出針對該死者的遺產承辦書的。

知會備忘錄的有效期為六個月。有此期間內,提交人可撤回(如果此后遺產承辦申請人提交了警告書,提交人也已經提交了應訴書后,則未經法庭同意不可撤回)。 如果知會備忘錄沒有失效,在6個月後,提交人可以再次提交知會備忘錄以延續。

遺產承辦申請人如何處理知會備忘

遺產承辦申請人如要處理掉知會備忘,應按照遺產承辦處指定的格式向知會備忘錄申請人提交警告書(Warning),要求知會備忘錄的提交人詳述其對遺產的權益的詳情。

知會備忘錄提交人應在收到警告後的8天內按照指定的格式提交一份應訴書(Appearance),說明知會備忘錄提交人反對就遺產發出任何遺產承辦書的理由,該等理由應該列明與警告人相反的對遺產享有的利益的詳情。

如果知會備忘錄提交人並沒有與警告人相反的利益,但有其他的理由反對發出遺產承辦書,這知會備忘錄提交人應該向法庭提交指示傳票(Summons for Direction),陳述為甚麼不應該將遺產承辦書頒發給遺產承辦申請人的理由。在指示傳票確定的開庭時間,法庭會聽取雙方的意見並作出指示: 如果知會備忘錄提交人願意撤回知會備忘錄,雙方可以以協議傳票的的方式,將知會備忘錄撤回; 如果知會備忘錄提交人不同意撤回知會備忘錄,法庭可以根據情況,命令撤銷應訴書並宣告知會備忘錄失效,或者可以指示展開遺產訴訟(probate action)程序

如果知會備忘錄提交人應在收到警告信後不採取以上措施提交應訴書,則遺產承辦申請人( 警告人)可向法庭提交一份,表明知會備忘錄提交人沒有提交應訴書(Appearance),自己也沒有收到過其發出指示傳票;同時向法庭提交已經將相關文件(Warning)送達給知會備忘錄提交人的送達誓章。自此以後,該知會備忘錄即失效。

有關香港遺囑以及遺產繼承的事務,歡迎咨詢閆顯明律師事務所的香港遺產繼承法律事務團隊。有關香港遺產繼承爭議及訴訟,請閲讀香港遺產繼承爭議及繼承訴訟專頁;有關香港無爭議遺產承辦,請閲讀香港遺產承辦申請專頁。 有關在香港訂立遺囑處理香港和內地的遺產,請閱讀香港訂立遺囑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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