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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

香港遺產繼承順位與中國內地明顯不同。總體上,香港遺產繼承法的有關遺產繼承順位對配偶有利,對死者父母不利(與中國內地相比)。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之規定:

(A)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麽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馀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馀的全部產業)。

(B)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個人生活物品;
剩馀遺產中的500,000元。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C)死者遺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沒有後裔

如果死者遺有後裔,即使配偶亦已離世,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均不可得到任何遺產。

如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即使配偶仍然在生,死者的父母或兄弟姊妹亦可以分得遺產。

如死者無後裔,但有配偶和父母在生(無論是否有兄弟姐妹),在生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個人生活物品;
由剩馀遺產中得到1,000,000元。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給死者的父母。

在上述情況下,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也沒有在生父母的情況下,兄弟姐妹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即,如死者無後裔,但有配偶;無父母在生,但有兄弟姐妹在生的情況下,在生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個人生活物品;
由剩馀遺產中得到1,000,000元。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給死者的兄弟姐妹。

(D)「非婚生子女」所分得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就合法婚姻的詳情,可參閱香港婚姻條例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有關內地-香港跨境繼承案件應該適用中國大陸大陸確定繼承人及繼承權,還是適用香港的法律來確定繼承人及繼承權,請參閱:《如何辦理內地和香港的跨境遺產繼承》。

有關在中國內地居民在香港辦理遺產繼承的程式,請參閱《內地居民如何繼承香港遺產》。有關香港無爭議遺產承辦,請閲讀香港遺產承辦申請專頁。有關香港遺囑與遺產繼承,請閲讀香港遺囑與遺產繼承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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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sponse
  1. […] 而在香港法律下,死者的父母并非当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死者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将全部由死者的配偶和子女继承,且配偶会继承最大的份额,而父母则不是继承权受益人。只有在死者无配偶五子女的情况下,死者的父母才会是继承权受益人。 具体继承权人的范围和顺序,请阅读我的另一篇文章《香港继承法下遗产继承权人的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