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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約定及其法律效力

香港婚前財產約定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約定

作為香港離婚律師,我經常會遇到客戶關於婚前財產約定的咨訊。通常,如果婚前一方的財產數額較多,他會考慮,既然香港(同中國內地不同)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並不明確區分婚前財產和婚姻存續期間所積累的財產,那麼倘若將來在香港離婚,是不是我的婚前財產也會需要分給對方?可否通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來保障我的婚前財產不分給對方?或者,客戶會問:可否通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後各自所掙的錢歸各自所有,無論婚姻存續期間或離婚都不需要分給對方?

婚前財產約定:傳統法律的立場

香港法律秉承英國法律傳統。雖然97回歸後的英國法庭的判例不再對香港有約束力,但仍具有重要影響。根據香港回歸前英國的Hyman v Hyman等案例確立的立場(對香港法庭有約束力),傳統上,婚前財產協議對在法庭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法庭沒有約束力,但婚前財產協議,在離婚程序中是法庭對財產分配和贍養費判決的考慮環境因素之一。法庭對離婚財產分配和贍養費的判決,應該基於法律規定的一系列要素(香港《婚姻程序和財產條例》即MPPO第4條和第7條規定的要素)。對於婚姻弱勢一方的保護和對於孩子的保護的法律規定,是基於社會公共政策。婚前財產協議不能違背社會公共政策。

婚期財產約定:普通法的新立場

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確立了英國法律在婚前財產協議上的新立場。根據該案例,如果婚前財產協議是雙方自願和充分理解的前提下簽訂的,協議的內容公平合理,法庭應該傾向於承認該婚前財產約定,以尊重合同自治的原則。

在香港,目前還沒有明確追隨Radmacher的案例。但是,考慮到英國法律對香港法律的重要影響,以及社會發展的趨勢,香港法庭接受以上案例的原則是遲早的事情。無論如何,Radmacher案件的意義在法庭給予婚前財產協議更重的分量。但在離婚時,法庭對於婚前財產協議給予多少分量的考慮,仍取決於法庭的自由裁量。

影響法庭是否採納婚前財產協議的因素

影響法庭傾向於給婚前財產協議較低考慮分量的因素包括:雙方對協議的內容及法律後果是否清楚,雙方是否向對方作作了充分的披露,是否存在使合同無效的因素例如脅迫、欺詐、不實陳述等。

相反,影響法庭傾向於給予婚前財產協議較重份量的因素包括:協議對於子女的利益和需求作料適當的安排;協議對於弱勢一方對於家庭的貢獻給予了適當的補償;協議對婚前一方所擁有的財產和婚後所得的財產區分進行了不同的約定;

如果婚前財產協議中試圖對不可預見的隨機性事件進行約定,此種約定更可能被法庭認定為不公平。

如何進行婚前財產約定

考慮到以上案例提供的指導,如果客戶需要辦理婚前財產約定,需要清楚讓客戶明白婚前財產協定的法律意義及其在某中程度上的不確定性。同時可以考慮以下方面以確保婚前財產約定最大限度地獲得法庭的認可。

1. 建議婚前財產約定的雙方尋求獨立的律師意見,最好各自有自己的法律代表。如果一方決定不聘用律師,另一方律師也需明確建議其尋求獨立的律師意見和建議。協議中應該明確雙方都已經清楚的明白該協議的法律意義,雙方都已經尋求了獨立的法律意見或自願放棄尋求法律意見。

2. 婚前財產協議中應對結婚之前各方所有的財產與結婚之後的婚姻財產做出不同的約定。

3. 雙方在簽訂協議前應該給予充分的考慮時間。

4. 婚前財產協議應該考慮子女的需求和利益,以及弱勢一方的合理生活需求和其對家庭貢獻的補償。

5. 協議中如果有對將來可能發生的隨機性事件的預測,該種條款可能被認定為不公平而被裁定為無效。

對香港婚前財產協議的問題如有疑問,歡迎咨訊香港律師閆顯明。

4 Responses
  1. […] 有关婚姻财产协议,我在2014年年初写过一篇文章《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約定及其法律效力》,介绍在香港婚姻财产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文中我谈到,“英国案例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確立了英國法律在婚前財產協議上的新立場。根據該案例,如果婚前財產協議是雙方自願和充分理解的前提下簽訂的,協議的內容公平合理,法庭應該傾向於承認該婚前財產約定,以尊重合同自治的原則。在香港,目前還沒有明確追隨Radmacher的案例。但是,考慮到英國法律對香港法律的重要影響,以及社會發展的趨勢,香港法庭接受以上案例的原則是遲早的事情。” 今日偶然回顾,发现写作该篇文章之后,香港终审法院有了新的案例SPH VS. SA (FACV No. 22 of 2013), 确认了香港正式接受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确立的法律原则,承认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本人特此对相关问题再次做一个梳理和回顾。 […]

  2. […] 有关婚姻财产协议,我在2014年年初写过一篇文章《香港离婚律师:香港婚前财产约定及其法律效力》,介绍在香港婚姻财产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文中我谈到,“英国案例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确立了英国法律在婚前财产协议上的新立场。根据该案例,如果婚前财产协议是双方自愿和充分理解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的内容公平合理,法庭应该倾向于承认该婚前财产约定,以尊重合同自治的原则。在香港,目前还没有明确追随Radmacher的案例。但是,考虑到英国法律对香港法律的重要影响,以及社会发展的趋势,香港法庭接受以上案例的原则是迟早的事情。” 今日偶然回顾,发现写作该篇文章之后,香港终审法院有了新的案例SPH VS. SA (FACV No. 22 of 2013), 确认了香港正式接受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确立的法律原则,承认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本人特此对相关问题再次做一个梳理和回顾。 […]

  3. chri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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