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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財產分割:如何在離婚程序中處理夫妻之間的債權債務?

引言: 香港離婚財產分割中的夫妻債權債務問題

在香港的離婚訴訟程序中,常常出現的一種情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一方因代另一方管理資產或者向另一方借款等原因而產生夫妻之間的債權債務問題。當離婚程序啟動後,這種債權債務本身是否存在,以及如果存在具體的數額是多少,可能也成為雙方之間的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那麼,再這種情況下,夫妻之前的債權債務問題,是否應該在離婚財產處理的程序中解決,還是應該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呢?

香港的婚姻財產分別制

在香港法律下,根據普通法以及香港的《已婚者地位條例》,夫妻在結婚後實行的是婚姻財產分別制,也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另一方的財產是獨立的,並不因為婚姻關係的締結而形成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或者欠債,該等債務在法律上是受到保護的,作為債權人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追討。

香港離婚程序中的財產調整

雖然在婚姻存續期間實行的是夫妻財產分別制,在香港的離婚財產附屬救濟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具有廣泛的權力,考慮各種因素,對於離婚雙方之間的財產進行調整,命令離婚的一方以一筆過的方式,或定期支付的方式,或物業轉移令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向另一方支付財產。 然後,此等離婚財產附屬救濟中法庭的權利,是否可以一併涵蓋對於夫妻雙方之間在婚姻期間的債權爭議做出判決以及做出償還的命令呢?

盡可能將所有的財務糾紛在家事法庭一併解決

根據上訴庭Chan Man Ki v Yau Chun For, CACV 9/2019確定的法律原則,適用Matz v Matz [1984] FLR 392案例, 見該案判決的案頭筆記第4, 5項,最好將夫妻之間的所有的財務和財產問題都在一個法庭,即家事法庭,通過其在附屬救濟程序中廣泛的自由裁量權,進行解決。 一般可以先暫停債務追討的民事訴訟的程序,等待家事法庭的附屬救濟的程序的處理。如果家事法庭通過審理,判決所爭議的財產屬於婚姻財產(matrimonial assets), 則家事法庭可以根據MPPO條例給予的廣泛的裁量權,就如何處理所爭議的資產做出決定。反之,如果家事法庭判決該等資產不屬於婚姻財產(matrimonial assets),則婚姻附屬救濟程序後,一方可以繼續進行民事訴訟以解決糾紛。

然而,根據Matz v Matz [1984] FLR 392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此種暫停民事訴訟由家事法庭處理的處理方法,必須以不對訴訟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平為基本的條件和原則。

Cheung Wing Kuen, Samuel v Ip Chui Sum [CACV452/2021]一案中,法庭一方面確認Chan Man Ki v Yau Chun For [2021] 2 HKLRD 366 at [53] 的法律原則,即最好將夫妻之間的所有的財務和財產問題都在一個法庭,即家事法庭,通過其在附屬救濟程序中廣泛的自由裁量權,進行解決。另外一方面,法庭也確認 Cumming-Bruce LJ 在 Matz v Matz [1984] FLR 392一案中的確認,即並沒有一項法律法律原則規定當夫妻在進行離婚附屬救濟的法律程序時,夫妻之間的其他訴訟程序就當然地要轉移到家事法庭一併處理。是否進行轉移,需要問的問題是:考慮所有的相關環境的因素,行使法庭的酌情權,將民事訴訟暫停以等待家事法庭的附屬救濟程序,是否是公平合理的(equitable and just)(第56段)。

可能造成的不公平:家事法庭權力的局限

根據Lit Wing Yee vs. Tang Cheuk Lun, HCA850/2016 的判決, 第27段, 法庭認為,家事法庭處理附屬救濟程序的目的是處理雙方的財務資源和負擔,從而決定如何分配資產。但是處理附屬救濟並不關乎一方是否應該向另一方承擔合同、侵權或婚姻之外的信託責任。MPPO條例並沒有授予權力給家事法庭處理夫妻之前的債務。因此,家事法庭在做出附屬救濟的命令時,無權要求另外一方履行此等債務、人身損害賠償或與附屬救濟無關的信託責任等義務。 從而,如果不允許夫妻之間的債務在民事訴訟中單獨處理,會對於債權人一方不公平(因為附屬救濟的法官不會將償還債務做出命令)。

Chung Pui Tong v Qian Zhen[CACV 68/2020]一案中,第82段,法庭確認,處理爭議財產的實質的權屬並非附屬救濟的一個必要或者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法庭沒有權利在MPPO的條款下面處理婚姻一方對另一方的債務或附屬救濟之外的信託責任。 法庭並(在第96段)確認Chan Man Ki第67段之立場,即如果家事法庭無法在MPPO第6條的權限下處理該等資產的轉移或轉讓,則家事法庭無權就財產的返還或賠償做出命令,在這種情況下,一方將需要通過單獨的民事訴訟程序來獲得救濟,正如Lit Wing Yee vs. Tang Cheuk Lun, HCA850/2016法庭所判決一樣。

Lam Fung Sin v Lee Yuet Wing [DCCJ 212/2023]一案中,在家事法庭的附屬救濟程序之外,雙方就一處女方名下的房產的權屬提起了民事訴訟,法庭認為,民事訴訟和附屬救濟程序都在早期階段,如民事訴訟中法庭就房產的實質所有權做出判決,仍然受制與家事法庭在附屬救濟程序中的進一步調整,因此適合先暫停民事訴訟,等待家事法庭一併做出處理。

(作者:閆顯明律師,本律師行主任律師,聯繫方式:微信/WhatsApp: +852 51039249,電郵:[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