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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28, 2016
香港公司查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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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抵押 作為處理中港跨境法律業務的香港律師,我經常會遇到內地個人或企業向內地或香港的金融機構借款,而已借款人或其關聯人所持有的香港上市公司股份做抵押的的情況。 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強,可以十分方便的變現,而其市場價值也容易確認,因而是一般出借方都容易接受的擔保方式。 那麽,如何辦理以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做貸款抵押呢? 二、 抵押的方式 通常有兩種抵押的方式,一種是法定抵押 (legal mortgage), 即將抵押物股票的法定權益過戶到抵押權人名下;如果違約實踐發生,則抵押權人可以直接變賣抵押物股票受償,如果抵押期滿沒有發生違約事件,則抵押權人將股票回轉過戶給抵押人。 另一種是衡平法權益抵押(equitable charge), 抵押物股票並不過戶到抵押權人名下,而抵押人簽署後過戶文件連同股票證書一起交給抵押權人保管。一旦發生違約事件,抵押權人可以直接將抵押物股票過戶到自己名下,或者變賣股票將股票過戶給第三人買方。 三、股票抵押合同 股票抵押契約(deed of mortgage)是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件。無論采用哪一種抵押方式,抵押合同都需要精心起草,兩種抵押方式下合同條款也會不同。 四、抵押,還是質押? 在中國內地的法律背景裏,以股份這類動產作為貸款的擔保物時,法律上應使用“質押”這一法律用語,但是在香港的普通法的背景下,股份的抵押通常使用mortgage 或charge一詞,翻譯中文及“抵押”。 關於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抵押的更多問題,歡迎向閆律師咨詢或委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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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為香港律師執業和多年前作為內地律師執業中,處理過比較多的內地公司股份代理和香港公司股份代持的法律事務,特此做一個概要的總結。 一、內地股份代持:代持協議與信托 內地處理股份代理, 通常的做法的由代持人和實質權益人之前簽署一份《股份代持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代持的法律基礎是principal-agent的代理人法律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公司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也確認,股份代持協議在不違法強制性規定前提下是有效的。 同時, 我也看到過內地律師以私人信托的方式辦理股份代持的情況。例如,在職工持股的安排中,由個人或公司作為信托受托人代為持有分散的職工持股。 在內地法律對於非公眾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嚴格限制的條件下,這樣的安排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鑒於內地的法律對於私人信托的法律效力仍沒有定論, 這種所謂信托方式的代持股份的法律效力會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 二、香港股份代持:股份信托 在香港的法律實踐中,股份代持一般是通過股份信托的方式進行的。即有受托人單方簽署一份信托聲明書,聲明其持有股份是作為受托人持有,而實質權益人另有其人。 受托人的權力範圍則可通過協議約定。 由於代持雙方的法律關系完全適用信托法的規定,信托聲明書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嚴格按照信托法律的規定來草擬,否則可能引發問題,甚至無效。 此外,有關股權信托的文件需要繳納印花稅和壓厘印。 三、 香港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托 內地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中,有許多公司存在著股份信托代持。 由於各種不同的原因,例如人數眾多的職工需要通過代持的方式處理股份持有,或民企老板通過信托的方式持有股份規避可能發生的婚姻變故對股權的影嚮等。 由於股權信托設計到受托人、實質權益人、第三人的重要利益,內地在香港的上市公司股權信托由此所發生的法律糾紛和和由此在香港提起訴訟也不少見。 例如,在我經历或看到的案例中,有集體企業在香港上市公司的高管通過設立酌情信托(discrectionary trust)的方式持有集體經濟成員的股份,然而,受托人運用受托人的酌情權損害甚至鯨吞集體經濟成員的股份權益從而引發訴訟; 又如,民企上市公司老板通過設立酌情信托將香港上市公司股份由其個人持有變為信托持有,從而使其配偶在離婚時無法按照內地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分享其財產,從而引發訴訟。 需要說明的是,在普通法下,信托的受托人有信托義務是比較嚴格的。信托財產獨立也不是完全絕對的。 在有關案例中,但法院認為信托僅僅是為了達到某種非法目的的幌子時,也可能直接揭開信托的面紗,由實際控制人承擔責任。 一個非常有價值的香港終審法院案例:法院在該案中,認為丈夫就上市公司股份設立的酌情信托下,應揭開信托的面紗,判斷妻子就全部信托財產有權分享。FACA 21 /2013, 點擊查看香港終審法院判決摘要(中文),或以下網址: 有關香港公司股權信托的問題,歡迎與閆律師咨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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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訴訟律師:內地-香港法庭開庭 在到香港學習和從事香港律師執業以前, 我在內地執業從事民商事訴訟業務多年,在全國的許多地方的高院,、中院、基層人民法院、法庭都開過庭,既在有發達地區例如北京、上海開過庭,在中等城市例如杭州、蘇州,或不發達地區例如東北地區的法庭也有不少開庭的經歷。在香港執業以後,我也從事民商事的訴訟業務,因而也經常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區法院參加庭審。 常常有香港和內地的同行好奇的問:在法庭開庭和在香港法庭開庭,是一種怎樣的不同體驗? 香港訴訟制度比內地訴訟制度孰優孰劣 從普羅大眾的角度來看,我覺得香港的訴訟法律制度與內地的訴訟法律制度各有優劣之處。 我聽到和看到太多的對內地法律制度全盤否定的觀點,但在香港執業深入了解後, 我真的覺得內地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有其可取之處,雖然也有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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