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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20, 2017
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我在2015年寫有一篇文章《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介紹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內地與香港的民事司法協助,即兩地簽署的《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及其安排》確定的執行機制。 另一種方法是通過普通法下的執行外地判決的方式,即在香港以內地法院的判決書作為案由再提起訴訟,取得香港法院判決書,再申請執行香港法院判決書。 《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及其安排》的局限 通過這種兩地司法協助的方式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最大的難處在於:《安排》的適用條件包括必須由合同雙方協議約定由香港或內地一方的法院行使排他的管轄權。這樣的條款一般很少在合同中出現。 第二個難處是: 申請執行方必須向香港法院舉證證明內地法院的判決書是終局、可執行的判決書。 內地的再審制度(內地新的《民事訴訟法》已經將申請再審的時間限制原來的兩年修改為6個月)在香港的案例中構成認定法庭判決書是終局、可執行判決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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