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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11, 2017
適用香港法律並非萬靈藥 合同適用香港法律但違反內地法律 香港和內地的商貿交易頻繁 ,很多时候相關的合約多訂明適用香港法律,縱使合約很大程度是在中國內地履行。這一方面可能由於合約的雙方或其中一方為香港公司或居民,又或者可能雙方對香港的司法制度信心較大。但對這些在內地執行卻適用香港法律的合約,是否表示立約雙方都可不用理會是否違反內地法律? 國際友誼原則的運用 香港終審法院最近在Ryder Industries Ltd v Chan Shui Woo ([2015] HKEC 2683, FACV 12 and 13 of 2015)一案中對此問題,提供了權威性的答案,亦確認了普通法下國際友誼(international comity)的原則,根據此原則,雖然合約訂明適用香港法,然而若合約在中國內地履行時違反內地法律,香港法院根據此原則亦會拒絕執行合約的條文,此原則不僅適用於不同國家, 同時亦適用於不同法區(例如香港特區和中國大陸)。在此案中,原告和被告簽訂了合資協議,在中國大陸進行來料加工的製造業務,合資協議適用香港法,而當原告向被告追討在合資協議下的若干加工欠款時,被告卻以進口物料違反中國內地的相關出入口關稅條例作為抗辯的藉口。最後,香港終審法院的五位法官,一致裁定,雖然合約的履行違反內地法律是普通法認可的抗辯理由,然而在本案中這些行為只是涉及一些技術上的輕微違法,而非法官所說的窮兇極惡(iniquitous)的違法行為,因而不能作為被告拒絕履行合約的有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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