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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16, 2020
香港法律文书之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香港律師對在內地使用的法律文書的公證,是指由取得中國委托公証人的香港律師根據當事人的申 請,依法通過公證的方式來證明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文書或法律行為或事實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取得中國司法部委託公證人資格的律師將委托公証人依照法律規定以個人名義辦理公證證明文書。 根據中國司法部發布的《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委托公証人資格的香港律師必須具有香港認可的註冊律師資格,並且必須是至少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司法部經過考核合格後加以委任。 根據以上管理辦法的規定,經過香港律師公證人公證後的法律文書,還必須經過中國法律(香港)有限公司的加章轉遞,才能生效。辦理法律文書的公證的律師公證人會負責加章轉遞的程序,一般不需客戶另外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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