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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21, 2020
在內地訴訟 VS.在香港法院訴訟,不同的體驗 跨境訴訟律師:內地-香港法庭訴訟 在到香港學習和從事香港律師執業以前, 我在內地執業從事民商事訴訟業務多年,在全國的許多地方的高院,、中院、基層人民法院、法庭都開過庭,既在有發達地區例如北京、上海開過庭,在中等城市例如杭州、蘇州,或不發達地區例如東北地區的法庭也有不少開庭的經歷。在香港執業以後,我也從事民商事的訴訟業務,因而也經常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區法院參加庭審。 常常有香港和內地的同行好奇的問:在法庭開庭和在香港法庭開庭,是一種怎樣的不同體驗? 香港訴訟制度比內地訴訟制度孰優孰劣 從普羅大眾的角度來看,我覺得香港的訴訟法律制度與內地的訴訟法律制度各有優劣之處。 我聽到和看到太多的對內地法律制度全盤否定的觀點,但在香港執業深入了解後, 我真的覺得內地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有其可取之處,雖然也有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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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诉讼律师-证人证言
在香港訴訟中,證人證言(包括當事人自己所作的證供)是十分重要的證據。而證人是否可信,則是證人證言被採納的關鍵問題之一。本文探討香港訴訟中證人的可信性問題,以及與中國證人制度的區別。 案例:公司股东诉讼 今日在研讀一個香港高等法院公司爭訟案。大概事實是,兩人在香港設立一個控股公司,在內地開展業務。其中一個股東為中國某著名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合夥人(股東A),另一股東是外籍人士(股東B),兩人各占公司一半股份。公司業務發展很快,但兩人對公司在管理方面產生爭議,導致訴訟。兩人都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因對方股東的行為構成對自己的不公正損害(unfair prejudice), 無法與對方共同經營公司,請求法院判決將對方公司的股份以法庭評估價格賣給自己。 雙方都向法庭提出了對方的不公正損害的行為的具體表現,並都親自出庭作證。結果,法官認為,股東A在法庭上所作的證言完全不可信,而股東B所作的證言則是可信的。由此,法庭決定采納外籍人士一方所述的事實,認定股東A對股東B存在不公正損害行為,判令其將所持股份賣給股東B。此案幾經訴訟,包括上訴及關聯訴訟。由於證據問題(包括證人的可信性及證言的采納)屬於一審法院的權限,不在上訴法官審查之列,因而一審對證人證言的可信性的認定沒有被推翻過,這也成為本案認定不公正損害事實的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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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股份收購與轉讓          香港公司股份收購:基本程序與文件   在普通法地區(例如香港)公司收購的基本程序與文件與在中國內地的公司收購有所不同的。 本文以香港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權收購為例,簡要介紹香港公司收購的一般程序與文件。 香港公司股份收購:準備階段       在雙方確定有進行收購的意向後,雙方可以先簽署《保密協議》、《獨家談判協議》、賣方同意提供盡調文件和資訊給賣方的承諾函。       1.  保密協議 – 主要是賣方(目標公司)需要確保,為進行本交易而向買方提供的有關目標公司的資料和資訊,不會被散播出去。只有簽署保密協議,賣方(目標公司)才能放心地向買方提供盡職調查所需要的資料和資訊。       2.  獨家談判協議 – 主要是買方要確保,賣方在與買方談收購的同時,不會同時在與其他潛在的買家就同一標的談判。這一文件並非必須,可根據情況看是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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