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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16, 2024
Sticky Post
16
Feb
香港離婚財產分割:財產分配的案例
February 16, 2024
閆顯明律師
文章:附屬救濟和財產分割
,
文章:香港離婚和家事法
香港離婚財產分割:財產分配的典型案例 丘及張, [2023] HKFC 169 主要資產是男方名下的一個香港房產,男方繼承所得,結婚7年中有6年分居深圳-香港,只有1年在香港房產共同居住; 判決: (1) 因為夫妻在此房產共同生活過一年,因此此房產為婚姻財產; (2) 結婚7年,原則上財產應該一人一半均分; (3)考慮到該房產為男方繼承所得,夫妻將該房產作為婚姻住所的時間只有一年,且女方沒有誠實披露財產。 判決不按均分原則分配該房產:女方分得房產份額的35%,男方分得65%。 陳 v 種, CACV 461/2022 主要資產是男方的退休金,2003.10結婚,2014.8分居,2017.8判暫准離婚令。結婚時男方已經在警隊服務了17年,離婚時還需要在工作5.5年才能取得退休金。 一審判決1/3屬於婚姻財產,其中一半(即1/6)判給女方。上訴改判80%屬於婚姻財產,其中一半(40%)判給女方。 理由:雖然22.5年的積累女方沒有貢獻(約10年婚姻期女方被視為有貢獻),但是隨着婚姻時間的延長,長期婚姻會將只有一方的貢獻的財產變為婚姻財產,因此,男方婚前在警隊服務的17年歲積累的退休金已經轉化為婚姻財產,但考慮到離婚時男方還需要再工作5.5年才能領取退休金(此5.5年女方沒有貢獻,所積累的退休金不是婚姻財產),因此酌情判決男方全部退休金的 80%為婚姻財產,女方可以分得其中的一半即40%。 Z v X (C: Intervener), CACV 166, 251, 252/2011 1982結婚,1994年男方與第三者同居,2006年女方申請離婚。 介入方為該第三者。爭議的資產為價值巨大的公司股份。 法庭判決:(1)介入方第三者並不因為與男方的長期同居關係而取得男方名下的資產的實質權益;(3)應該適用平均分配的財產分割原則,女方取得一半;下級法庭判決男方取得55%的判決被推翻;(4) 訴訟待決期間男方已經向女方支付的臨時附屬救濟的金額應計算在女方應該的份額中。 T.L. v M.L AND ANOTHER, UK CASE, [2005] EWHC 2860 (Fam) 在離婚財產分割和附屬救濟程序中,妻子要求在計算可分配的財產時,考慮男方的大家庭(父、母)所持有的財產,夫妻婚姻期間居住在大家庭所提供的房產中、大家庭提供裝修。理由是應該鼓勵”encourage”男方大家庭提供財產以滿足男方的需求。法庭判決:駁回妻子的申請。只有夫妻一方有權(as of right)的財產,或者夫妻外的第三人有義務向夫妻一方支付財產,而第三者無法拒絕的情況下,該等財產才可以視為是可分配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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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Feb
香港離婚程序中如何處理婚姻財產協議?
February 16, 2024
閆顯明律師
文章:附屬救濟和財產分割
,
文章:香港婚姻財產協議
,
文章:香港離婚和家事法
香港離婚財產分割:離婚程序中如何處理婚姻財產協議? 根據SPH v SA [2014] HKEC 957(FACV No. 22 of 2013)一案中香港終審法院的決定,香港法庭正式確立跟隨英國Radmacher案的法律立場,在一定條件下,認可婚姻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參見《香港離婚律師-香港婚前財產協議以及效力》一文的介紹。 婚姻財產協議對香港離婚程序的影響 在此前提下,香港法庭在離婚程序中,如何處理婚姻財產協議呢?這裡至少涉及兩個問題。 首先,在香港的離婚程序中,如果對婚姻財產的分配有爭議,雙方均需要對自己的財務狀況做充分和坦誠的財務披露,見《香港離婚訴訟中的財產披露制度》。 但是,在離婚雙方訂立有婚姻財產協議的情況下,雙方是否仍然需要做同樣的充分和坦誠的財務披露? 其次,在香港的離婚財產分割中,法庭有權根據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考慮該條列出的所有因素,而根據”公平(fairness)”原則對財產做出分配。 但是,在離婚雙方訂立有婚姻財產協議的情況下,法庭時候還需要考慮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考慮該條列出的所有因素? Crossley申請: 將婚姻財產協議作為一個前置問題處理 在香港的案例L v F (FCMC 7917/2018)一案中,香港法庭採用並發展了英國案例Crossley v Crossley 確立的法律原則和方法,即當存離婚訴訟中一方提出依賴經雙方自願簽署的婚姻財產協議時,一方可以向法庭起初傳票申請,作為婚禮財產訴訟的一個前置問題,要求另一方說明其認為不應該受婚姻財產協議約束的理由,並由法庭作出判決該等理由是否成立。 可以因婚姻財產協議而限制財產披露的範圍 根據上述L v F案例判決,法庭可以在就婚姻財產協議是否有效作出判定的基礎上,限制雙方或任何一方進行財產披露的範圍,從而不需要全面的財產披露,從而節省訴訟的時間和費用。 法庭在《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下的酌情權不受影響 雖然法庭可以作為離婚訴訟中的前置問題判定婚姻財產協議是否有效,但是這不影響法庭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考慮各種因素並根據公平原則處理財產的權力。實際上,在婚姻財產協議有效的情況下,婚姻財產協議將會成立法庭考慮的因素中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因素。 有關香港離婚程序、香港離婚子女撫養權、香港離婚贍養費和財產分割、香港婚前財產協議、香港登記結婚等相關法律問題,請進一步查詢香港婚姻家事法律服務專頁。 本所香港律師法律咨詢的聯係方式如下: 電話: +852 31881995(香港), 或+86 15018939249(内地) 微信或 Whatsapp: +852 5103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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